合同里没有约定付款时间_合同约定付款日期未付款如何整改?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2 20:40:11 人阅读
导读:合同约定付款日期未付款的,首先你要征得合同对方的原谅,然后请求对方给予一定的期限,可以让你延期支付,如果对方不同意的话,那么你就要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对方同意给予...

合同约定付款日期未付款的,首先你要征得合同对方的原谅,然后请求对方给予一定的期限,可以让你延期支付,如果对方不同意的话,那么你就要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对方同意给予你一段期限延期支付的,那么你就要按照商议决定的期限支付。

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未明确规定的,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未协商或协商不一致的,以国家标准或行业习惯确定。具体到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借款期限1年以内,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限1年以上的,应在在每个届满1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1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这个时候,利息收入的确定应该以在每个会计年度的年末按借款时间、按款利率确定利息收入。

单方解除合同,要么依照合同约定的解除权限,要么按照法律规定。

首先看合同里是否约定了迟延付款达到多长时间,卖方有权解除合同。如果有相关规定,对方迟延付款的时间已满足解除合同的条件,你可以根据合同约定,书面通知对方解除合同。

如果合同里没有约定合同解除条件,根据法律规定你在对方迟延付款后,可以催告对方在一个合理期限内(一般一个月)付款,如果对方在合理期限内仍然未付款,这时你可解除合同。但是从问题中未看到你的催告程序,而且对方现已具备付款条件,现在提解除合同,我认为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以上是我的法律分析。但是双方仍然可以就此问题进行协商。祝顺利。

肯定不能毁约的!协议书上没有写明付款时间和违约赔偿也不是什么瑕疵,可以根据合同法进行收款和索赔。协议没有写明付款时间,是可以随时向对方收款的,根据合同法规定最长收款款期限不能超过两年。至于索赔,只有在对方不支付款项金额,向法院起诉后,经法院判决之日规定期限内若对方仍不履行支付义务才能收取。

你好,谢谢邀请!

你可以要求签订补充协议,按你的时间条件,对方不一定会签。如果对方不签,你拒绝过户,就存在违约行为。

一、主合同没有尾款支付时间的问题

二手房交易,付款方式一般有一次性付款、分期付款、按揭付款。

但是最常用的还是一次性付款、按揭付款两种方式,分期付款一般是熟人之间并且信任的基础上才有可能。

由于你的交易是对方选择按揭付款方式购房,那么,对方对剩余款项的支付,就只有在房产过户、对方征信审核没有问题的情况下,银行才会与其签订按揭贷款合同,银行发放按揭贷款后,支付给你。

因此,单纯从你说的时间来说,过户后10-15天必须支付尾款,这个时间买家是没有办法控制的。主要原因有:

对方的征信、收入证明资料审核有没有问题现在还不能确定,经审核符合按揭贷款条件后银行才会签订按揭贷款合同,办理房产抵押登记,最后发放按揭贷款。

没有支付时间是不是意味着对方可以无限拖延时间呢?

这里有一个交易常规判断问题,那就是按揭付款方式,只要对方符合银行审核通过按揭贷款条件,等待银行放款的一个合理时间。当然,不同的银行会有时间差异。

二、处理建议

1、签订补充协议

可以签订补充协议,但时间上可以放宽一些,以利于交易的促成。如果条件太苛刻,对方不签,你不过户,存在违约行为。

这点就要判断违约责任的成本,你自己能否接受。

2、及时跟进对方按揭办理情况

过户后,可以要求买家及时提供按揭办理信息,比如提供其与银行签订的按揭贷款合同,确认是否审核通过。

3、风险终极控制办法

如果房产过户后,由于对方的征信、收入证明等审核没有通过,也就办不了按揭贷款,此时,你的财产由于已经过户,从法律关系上说已经不是你的了。

此时,唯一的方法就是诉讼处理,要求其把房产过户给你,并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办理这个房产交易发生所有损失以及务工损失等等。

综上所述,只有根据你的具体情况去判断处理。

既然合同约定的是款到发货,那么意味着先由买受人向出卖人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然后再由出卖人履行交付货物的义务,这两种义务是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因此,在买受人向出卖人支付货款之前,买受人无权要求出卖人交付货物。如果买受人在支付货款之前要求出卖人交付货物,则出卖人可以行使先履行抗辩权要求买受人先行支付货款。如买受人拒绝支付货款,则出卖人可拒绝向买受人交付货物。

另外,虽然合同当中并没有对付款时间进行明确约定,但是出卖人可以通知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支付货款。如买受人在出卖人通知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付款的,出卖人可以买受人违约为由解除合同。而买受人在未支付货款前要求提货,如前所述,出卖人可以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拒绝发货,但并不能说买受人就构成违约。

以上法律意见供你参考,如果对于该问题你还有任何疑问,请在评论区留言,我将及时进行回复。

买卖合同未约定付款期限的诉讼时效起算问题,要分两种情况,签订合同时均未约定付款期限,一种是事后也未经结算的;一种是虽经结算,但是仍然出具无履行期限欠条的。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债务人获得诉讼时效抗辩权。

诉讼时效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

按现行规定,一般诉讼时效为三年。

根据《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1.签订合同时,未约定付款期限,事后也未经结算的,按照民间交易“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习惯 ,诉讼时效从交付货物时开始起算;

2.签订合同时,未约定付款期限,事后经结算仍然出具无履行期限的欠条的,诉讼时效应该从出卖人要求买受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或从买受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总之,债权人要掌握诉讼时效的相关规定,当权利受侵害时,应及时起诉寻求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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