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最多_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是多少?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09 22:19:32 人阅读
导读:您好!连续工龄15年以上,解除劳动合同时,经济补偿金有上限吗?在不同的情形下,有的有上限,有的是没有上限。具体如下:注意!经济赔偿金和经济补偿金是有区别的哦!一...

您好!连续工龄15年以上,解除劳动合同时,经济补偿金有上限吗?在不同的情形下,有的有上限,有的是没有上限。具体如下:

注意!经济赔偿金和经济补偿金是有区别的哦!

一、2倍经济赔偿金的情形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五款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可知,只要满足以上两个要件:A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B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这种情况用人单位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若解除属于违反本法。

那么违反本法用人单位需要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呢?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可知,劳动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情形下,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需向劳动者支付2倍经济赔偿金。

二、1倍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此不管是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还是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只要满足以上条款,用人单位均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三、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因此即使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以上,若符合以上几款情形,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是不需要支付经济赔偿金的。

四、经济补偿金的最高限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也就是说,按工作年限每满一年补偿一个月,若是违反本法解除则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2倍,这是没有年限的,只有员工个人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时,才有年限要求,即最高不超过12年。

根据《劳动法》第28条、劳动部《若干问题意见》及《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动者在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第24条、第26条、第27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时,可要求用人单位给予经济补偿。具体如下:

  1、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工作时间不满1年的按1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2、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50%,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100%。

  3、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

  4、劳动合同订立时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动合同达成协议,由原用人单位解除合同的,用人单位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5、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或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员的,用人单位按被裁减人员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在本单位工作的时间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6、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50%支付额外的经济补偿金。


员工与公司连续签过两次固定期限合同(2008年1月1日后),第二次合同到期时公司能否单方决定终止劳动合同而不再续订?有何法律风险?请看本案。

2008年7月21日,张家辉入职伟伽公司,与伟伽公司连续签过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二次劳动合同期限至2014年7月20日。

2014年6月20日,伟伽公司向张家辉送达《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告知张家辉公司决定合同到期不再续订劳动合同,并通知张家辉办理离职手续。

2014年6月27日、7月1日张家辉先后两次发电子邮件给伟伽公司,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伟伽公司收到电子邮件后表示不同意,并在劳动合同到期日终止了劳动合同。

张家辉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14090元,在伟伽公司工作6年。

张家辉认为伟伽公司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与伟伽公司打起了官司,案件先后历经仲裁、一审、二审、再审。

一审法院认定伟伽公司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69080元(14090元/月×6个月×2倍)。

伟伽公司不服,向深圳中院提起上诉,认为劳动合同系到期终止,无需支付张家辉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69080元。

【二审判决】

深圳中院认为,伟伽公司与张家辉已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且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张家辉要求续订劳动合同,合符《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张家辉于第二份劳动合同到期前的2014年6月27日、7月1日发电子邮件给伟伽公司,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伟伽公司收到电子邮件后仍拒不与张家辉签订劳动合同违反法律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第二份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到期后是否续订,决定权在劳动者,并不在用人单位。伟伽公司在双方所签第二份劳动合同到期前一个月即2014年6月20向张家辉送达《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通知张家辉伟伽公司决定不再与其续签劳动合同,并通知张家辉办理离职手续,该通知明显违反法律的规定。一审认定伟伽公司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69080元并无不当,依法应予维持。

【申请再审】

伟伽公司仍不服,向广东高院申请再审。伟伽公司认为,双方劳动合同到期自然终止,伟伽公司无需向张家辉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张家辉发出的电子邮件,不足以证明提出续签劳动合同的书面主张。用人单位与员工对是否续签劳动合同均有选择权。

【再审裁定】

广东高院经审理认为,伟伽公司已与张家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且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张家辉要求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而依据该法律条款的规定,第二份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后是否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决定权在劳动者,并不在用人单位。

张家辉分别于第二份劳动合同到期前的2014年6月27日、7月1日发电子邮件给伟伽公司,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伟伽公司收到电子邮件后拒不与张家辉签订劳动合同,违反上述法律规定。因此,原判决认定伟伽公司在双方所签第二份劳动合同到期前一个月向张家辉送达《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决定不再与其续签劳动合同,并要求张家辉办理离职手续,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判决伟伽公司向张家辉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

最终,广东高院驳回了伟伽公司的再审申请。

【春哥闲谈】

《中华人民共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关于第(三)项的具体含义,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适用意见,且方向背道而驰。由此引申出一个经典争议话题: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当劳动者主张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是否有“选择权”?

这里的“选择权”,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劳动者提出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是否可以选择不订立而直接终止劳动合同,双方劳动关系消灭。如果用人单位可以在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时选择终结双方劳动关系,即有选择权,如果用人单位必须按照劳动者的意思表示而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则无选择权。

关于《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的理解,司法实践中的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劳动合同法规定无固定期限合同,引导企业和劳动者去建立无固定期限合同,本意是要鼓励劳动关系双方建立长期、稳定的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且劳动者没有违法违纪以及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况,只要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必须无条件的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即用人单位这时不能终止劳动合同,否则属于违法终止。

第二种意见认为,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终止后,双方再次决定续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提出要求,则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不愿意再次“续订劳动合同的”,则因为缺乏双方共同的“续订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劳动合同终止,即使劳动者提出要求,也因不符合该条规定的条件而无法达到目的。另外,从法理上说,劳动合同也需基于双方合意,合同期满后,任何一方都有续订与否的选择权,法律不能强迫一方订立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选择不续订不宜通过立法予以剥夺。

从目前全国各地司法实践看,绝大多数地区都是按照第一种意见理解,比如北京、江苏、浙江、山东、广东等地均持该意见。极个别地区持第二种意见,比如上海。

【参考意见】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

19.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提出续订劳动合同并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二)》

34、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时,用人单位能否终止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劳动者有权选择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无权选择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上述情形下,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浙江省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二)》

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二次劳动合同到期后,劳动者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否支持?

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提出续订劳动合同并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予支持。对劳动合同的内容,双方应当按照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协商确定;对协商不一致的内容,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从你的提问可以看出,你对这个相关法律看得非常模糊,而且是没有重点。下面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和本人办理劳动案件10年的经验简要解答如下。

第一,你说的是12个月的工资,不是劳动法的规定,是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而且不是赔偿。是经济补偿。这个不超过12月的工资适用是有条件的,并不是所有的情况下都使用,不超过12个月,这个标准。

第二,也并不是你离开单位,就一定能得到经济补偿或赔偿。要看你离开单位的原因是什么?是单位辞退你还是你主动解除劳动合同,是合法解除劳动合同,还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这些原因都决定你是否能够得到经济补偿或赔偿。

第三,你在单位工作了16年,工作的时间也比较长了。如果是单位主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话,你还有权利要求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继续回单位上班。

建议,你就争议的相关问题详细咨询专业律师,以便得到专业明确的指导,你这样不懂法律,可能权利或者受到损害。



一,用人单位没有合法的事实和理由,直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要求支付双倍的经济补偿金或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20%20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20%20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四,因此,并不是用人单位支付双倍经济补偿金后就可以随意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有权选择要求继续履行还是支付双倍经济补偿金。

不对。

一、法律文书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五条、第七条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有十二个月工资的上限,12年多应当支付12个月工资,依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没有十二个月工资的上限。

二、个人经验

1、当违反法律时候,如需要补偿n、n+1、2n情况下,按照实际司龄去补偿,无论是否超过12个月。同时,如果每月补偿标准超过社平工资3倍,这个时候就不按照他的真实工资标准和需要赔偿月份算了。直接就是社平工资3倍乘以12个月。

2、违法解除合同的补偿叫赔偿金,赔偿金未限制12个月。

你好,你的工龄超过30年,绝对的老员工级别了,现在你的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公司应当按照经济补偿的双倍支付你赔偿金。至于具体支付你多少赔偿金,需要分情况进行论述。

由于你没有提供你现在的工资是多少,所以为了说明问题,我只能通过各种条件假设来进行解释,你只要结合你自己的实际工资套进去计算就可以知道自己到底能拿多少赔偿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决定你最终能拿到多少赔偿金的关键因素就是你目前的工资与上年度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三倍是什么关系。确切的说,如果你现在的工资低于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三倍的话,那么你可以获得30个月的赔偿金。如果你现在的工资高于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三倍的话,那么你最多可以获得12个月的赔偿金。下面我将举例计算。

以宁波为例,目前宁波上年度的社会平均工资为5050元,那么社会平均工资三倍就应该为15150元。

假设你目前的税前工资为8500元,很显然,8500元是小于15150元的,也就是说你目前的工资低于当地社会平均工资三倍,所以你干了30年就应当获得30个月的经济补偿,即你的经济补偿金总额应该为30×8500=255000元。由于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所以应该按照经济补偿的二倍支付你赔偿金,所以你最终获得的赔偿总金额为255000×2=510000元,也就是说你一共可以拿到51万的赔偿金。

另外一种情况,假设你目前的税前工资为18,200元,很显然18,200元大于15,150元,也就是说你目前的工资高于当地社会平均工资三倍,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你最多只能获得12个月的经济补偿,即你的经济补偿金总额应该为15,150×12=181,800元。由于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所以应该按照经济补偿的二倍支付的赔偿金,即你最终可以获得的赔偿金总额为181,800×2=363,600元,就是说你一共可以拿到36万多的赔偿金。

看到没,你目前的工资是高于当地社会平均工资三倍还是低于社会平均工资三倍,你最终拿到的赔偿金是不一样的。我上面只是以宁波为例举了个例子来计算的,你可以按照我上面的计算方法结合你的工资以及当地的社会平均工资来计算出你最终可以拿到多少赔偿金。

一、无固定劳动合同解除的赔偿标准

  1、若双方协商一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若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是违法的,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双倍赔偿金。

  2、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3、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解除的方法

  1、协商解除

  协商解除是指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同意解除合同。《劳动法》第24条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可见,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仅可以协商变更,还可以协商解除。

  2、法定解除

  法定解除是指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出现法定解除合同情形,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法定解除合同情形有两种,一种是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情形,另一种是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情形。

  (1)、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情形该情形又有三种情形:

  第一种情形是用人单位不须提前通知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只有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才能行使这种权力:

  a、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b、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c、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d、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种情形是用人单位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受其约束:

  a、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b、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c、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三种情形是在用人单位濒临破产时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要依法履行相应的程序,即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但是,用人单位在行使上述权力时,还要受到以下法定情形的限制,即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时,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a、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b、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c、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d、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情形该情形也分两种:

  一种情形是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但只有在用人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才有权力行使:

  a、在试用期内的

  b、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c、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3、约定解除。

  约定解除是指在合同中约定解除合同的事项,待约定的事由出现时,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可以由当事人事先约定合同解除的条件,当条件成立时,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就可以解除合同。但是有一点必须注意,就是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不得将法定解除条件约定为终止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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