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商标行为的分类_商标分类标准?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09 14:19:21 人阅读
导读:商品类别速记口诀一二三四五,化学颜料洗油药。六七八九十,金属机器工电医。十一至十五,家电车船军宝乐。十六至二十,办公橡塑皮建家。二一至二五,家居绳缆线布服。二六...

商品类别速记口诀一二三四五,化学颜料洗油药。六七八九十,金属机器工电医。十一至十五,家电车船军宝乐。十六至二十,办公橡塑皮建家。二一至二五,家居绳缆线布服。二六至三十,缝纫毯席玩食物。三一至三五,生鲜饮料酒烟商。三六至四十,保险建筑通运修。四一至四五,教育设计餐美法。

商标有很多分类,根据不同的角度和标准,商标可以分为不同的种类。

(一)、按照商标的组成进行分别 1、文字商标:由相对规范的数字、字母和文字组成,具有显著性的特征。例如由单纯的数字组成的“96446”,单纯由字母组成的“DELL”,单纯由文字组成的“搜狐”形成的商标等。

2、图形商标:由平面或立体图构成商标。如德国奔驰汽车的外环内Y图形标,由壳牌国际石油有限公司的贝壳图形商标等。

3、组合商标:由数字、字母、文字、图形及颜色组合形成。如Windows98,国家电网公司的由圆形电网图标和中英文组成的商标等。

(二)、按照商标的用途进行分类

1、商品商标:用在特定商品上标明商品来源的标志。如“雅戈尔”(西服),Adidas(足球),青岛牌(啤酒)等。

2、服务商标:用于向社会提供的服务项目上,用以区分服务的提供者提供的服务的标志。如中国石化标识、全球通标识、沸腾鱼香餐饮标识等。

3、商业商标:由出售商品的商业企业贴在所售商品上的标识,如家乐福,美廉美超市在一些商品的所贴的标识等。

4、证明商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上,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它特定品质的标志。如长城电工认证标志,羊毛织品标志等。

(三)、按照商标的特殊性进行分类

1、驰名商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如联想、同仁堂等

2、联合商标:同一个商标所有人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和服务中注册两个或两个以上近似的商标。如“全聚德”食品集团同时注册了“全聚德”、“全德聚”“聚全德”“聚德全”“德全聚”“德聚全”等商标,构成联合商标。如果北京电力公司要注册“北电”、“京电”、“北供”、“京供”商标,那就属于联合商标。

3、防御商标:商标所有人将已为公众知晓的商标,在该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和服务类别之外的其他类别上注册相同的商标,以防止其它经营者恶意注册使用。如海尔集团就在所有的商品类别上都注册了“海尔”商标。国家电网公司在所有类别上都进行了注册,并不是准备都使用的,所以圆球商标也是一种防御商标。

4、地理标志:某商品由于受某地区独特自然因素或人文因素的影响,会有特定的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而用以标示某商品来源于该地区的特定标志就是地理标志。如“兰州百合”、“库尔勒香梨”、“信阳毛尖”等。

5、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它组织名义注册,提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商标法》和《商标实施条例》规定,集体商标注册申请人的主体应当是某一组织,可以是工业或者商业的团体,也可以是协会、行会或者其它组织,而不能是某个单一的企业法人或者自然人。从这个规定来看,国家电网公司的圆球标志尽管已经授权给其所有下属公司企业使用,但是它并不是集体商标。

(四)、按照是否进行商标注册进行分类

1、注册商标:向国家商标主管机关申请注册并获得核准使用的商标。

2、非注册商标:使用者没有向国家商标管理机关申请注册,自行在商品上使用的商品标记。 按照我国商标法及其它工商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只有注册的商标受法律的保护。非注册商标使用人使用商标不违反我国商标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侵犯注册商标人的合法权益。

商标侵权行为的种类,在判断是否属于商标侵权行为的时候,需要作出相应的认定,这里就要准确认定近似商标、对类似商标作出正确的判断,当然如果存在违法使用的情况,那么商标侵权行为的种类有哪几种?商标侵权行为的种类商标侵权行为的种类有哪几种?(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七)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在先权利,是商标法的术语,是指:在注册商标申请人提出注册商标申请以前,他人已经依法取得或者依法享有并受法律保护的权利。在先权利的保护范围也并不仅限于已经明确得到保护的“权利”,还包括不受法律保护的“利益”。在“邦德007 BOND”商标异议复审案件中,法院认为作为在先知名的007系列电影中的人物角色名称,“邦德”应当作为在先权利得到保护,从而撤销了商评委准予该商标注册的裁定。“邦德”作为电影角色名称,并不能构成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不是著作权的客体,但这并不妨碍其作为在先权利受到商标法的保护。因为归根结底,商标法的在先权利制度,保护的是在先权利对象所蕴含的商誉、影响力或者号召力,避免商标申请人利用这种信誉迅速推销商品或服务,防止搭便车的行为。抢注“驰名在先权利”虽然可以哗众取宠、夺人眼球,但绝不是企业发展的长远之道。因为商标不仅仅是一个符号,它始终与商品、商家、商誉紧密相连。离开了它所标记的商品或服务,商标无价值可言。与其投机取巧、坐享其成搭“名牌”“名人”的便车,不如脚踏实地,打造属于自己的“金字招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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