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算自动解除劳动合同_自动离职算解除劳动合同吗?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7-03 03:00:05 人阅读
导读:在青青看来,无论是用人单位,还是题主朋友你,未免都是小题大做了。这么丁点儿事儿,彼此较上劲了,太不值当。你的情况明显不属于自动离职,因为你试用期当天提出离职,领...

在青青看来,无论是用人单位,还是题主朋友你,未免都是小题大做了。这么丁点儿事儿,彼此较上劲了,太不值当。

你的情况明显不属于自动离职,因为你试用期当天提出离职,领导同意了,并且已经走了离职手续。明显不符合不辞而别的各种自动离职的情形。

虽然在法律法规上讲,试用期员工应该提前3天提出离职,而你没有做到。如果单位有异议,那么在你提出离职时,就应该提出来,而不是表示同意,并走离职手续。

既然当时批准你当天可以离职,并且走了手续,后来发生了这样的事,八成是单位本来并没有想找这个后茬,但也没想给你那不到一天的工资。是你主动要工资,惹恼了他们。

不过,试用期的第1天,就提出走人,没有哪个单位不生气的。要知道招聘和录用一个新人,用人单位是花了不少人力成本的。而你上班的第1天就提出离职,单位实际是很亏的。但单位还是同意了,并且走了离职手续。虽然用人单位生气,但这事儿本来就可以这样了了。

像你这样上班的第1天就走了的人不是只有你一个,大多数人对工资的态度是用人单位给就给,不给也不会要的。没有几个人会较这个真儿,再说也没多少钱。虽然从法理上来讲,应该给你结算。有较真儿的功夫,不如去赚钱。

我猜是你先和用人单位提出要工资的吧?不到一天,还想工资,单位生你的气,不想给你这不到一天的工资,才会说你没有提前3天提离职,算自动离职,说还要扣你的钱也是气话,不会当真的。如果你不再继续要工资,这个事儿就了了。人家不会继续跟你纠缠的。

互相理解一下吧,退一步海阔天空。劝你以后找工作时慎重点。找工作也跟找对象似的,在不了解的情况下就闪婚。然后马上闪离,彼此不愉快,离相很难看就不奇怪了。

1、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当事人双方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解除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也有例外的情况】 2、辞职即辞去职务,是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动关系的行为。 区别就在于: 1是双方(被雇佣者和雇佣者)同意且主动地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动关系; 2是被雇佣者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动关系。 决定离职之后,会有一系列人事手续要办,一般来说是由原单位开出退工单,并将档案转出。另外还有养老关系和房屋公积金等等也需要一并转移。 假如已经找到了新单位,那么只要将原有的劳动关系转到新单位即可,假如你是待业或者出国等等,那么就必须咨询有关部门后妥善处理,以免将来你需要用到这些关系的时候发生不必要的劳动纠纷。 单位言按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的时限、依照满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的标准予以经济补偿。 由于你在该单位工作时限较长,自己提出离职,将会蒙受较大的损失。故不建议以辞职的方式离开该单位。

厂里给你解除劳动合同,只说明你和厂里不存在劳动关系了,不等于社保局把你除名。你该交纳的养老保险金可以分两段说。1是从进厂之月到解除劳动合同之月,厂里交一部分,自己交一部分。2是从你离厂之后的月份,到你60周岁办离退休时,这一阶段的养老金全部自已承担。两段加起来所交养老金的年限就是你的工龄。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  1、劳动者根据以下情况,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2、根据劳动者表现情况,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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