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欠债可封未成年子女的财产_父母欠债可封子女的财产?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5 16:12:32 人阅读
导读:房子属不动产,在一般情况下,被视为全家共有财产。除非欠债人有两套以上房产,可以与家庭其他成员成割开来,可执行属于他本人的那一套。如果全家仅仅一套房子,是不可以被...

房子属不动产,在一般情况下,被视为全家共有财产。除非欠债人有两套以上房产,可以与家庭其他成员成割开来,可执行属于他本人的那一套。如果全家仅仅一套房子,是不可以被执行的。眼下所谈,房产在子女名下。如果该房子是子女和"老赖"父亲的唯一住处,虽未成年,也可视为房子属全家共有财产。法院是不可执行的。否则,可被认为剥夺了子女的住房权。

另有法律规定,夫妻财产属共同财产,父子之间财产不属共同财产,原来父债子还己不存在了。根据现在提主所谈情况,看来想让法院执行户口在子女名下的这套房产,是不可能的了。

老赖名下如果真无财产,老赖名子也将被取消。

宪法 第四十九条 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

国家不仅仅保护家庭的名义,关键是还保护现在仍然合法有效的家庭事务以及处理处置方式方法。家里的每一个人都有为家庭发展做贡献的责任,法律上越表明东西属于这个人,这个人为家庭发展做贡献就显得更有机会了,这种情况下贡献出来还债吧。另外法律上的某些登记不适用于家庭,登记了个人名字也不是这个人的,本来就是家庭的

可以强制执行。

不管是唯一住房的强制执行问题,还是被执行人未成年子女名下财产的执行问题,最高院及其他各级法院都通过司法解释或判例等形式对此问题进行确定。

1、唯一住房的执行问题。

唯一住房由原先的不能执行,到现在的可执行,最大限度的保障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从上述规定来看,执行没有问题,只是需要保留5至8年的租金保障被执行人的生活过度需要。

2、未成年子女名下财产的执行问题,最高院及其他法院也通过判决或裁定的形式确定可以执行,并且部分法院也通过出具规定明确该执行问题。

例如:《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疑难问题的解答》第四项,对于被执行人与案外人(含配偶)共有的财产以及未成年子女名下财产,如何执行?

(三)对于被执行人未成年子女名下与其收入明显不相称的较大数额存款,登记在被执行人未成年子女单方名下的房产、车辆或者登记在被执行人和其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产等,执行法院可以执行

未成年人不具有独立的经济能力,若名下存在房产或其他巨额财产,这明显违背常理,所以若无法说明正当来源,其财产认定为家庭财产予以执行。

父母有民间借贷没还,儿女已成人,法院可以冻结儿女的银行卡吗?

现在有很多情况是父母借钱的目的,是为了儿女的消费支出的。但法院往往不查清事实,只是按照谁借款谁偿还的办法判定案件。实际这样的判决,是不符合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法院在审查、审理案件的时候就要应该查清案件的事实,查清借款的流向或着用途,假如借款真的是用于子女消费,比如为儿女购买房产、汽车,置办结婚用品等情况,儿女就应该有偿换的责任和义务。现在儿女既然有能力,为何不考虑自己的父母的难处做儿女的难道就袖手旁观吗?乌鸦尚且反哺,何况人了。所以作为一个案件,人民法院有必要查清事实作出公正的判决。否则失信情况就越来越多,不但造成生效的判决得不到履行,同时这种情况泛滥也是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所以,对于这种情况,不能一概而论,应该根据实际情况。(案件有问题私信我)

这个要分情况讨论:

一、如果父亲还在世,就父亲自己还,子女自愿帮他还也可以。

二、如果父亲已经不在世,根据《继承法》的规定

【继承遗产与清偿债务】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直白点说,就是子女应当以其所继承的父亲的遗产来偿还父亲的债务,超过遗产价值的那部分债务可以不还,但是子女自愿偿还也可以。

如果子女放弃继承遗产,就不用偿还父亲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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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债子还还是我国古代一直流传下来的一句话,意思是父母欠下的债务,作为子女有义务替父母偿还。在实践中父债子还的情况也是经常发生的。第一,如果父母欠债后,把自己房产赠与或者低价卖给子女,并过户给了成年子女。债权人可以申请法院撤销赠与合同或者买卖合同。因此,此种情况,法院是可以执行处理成年子女名下的房子。第二,如果子女名下的房子,是自己合法购买的。或者善意取得的,与父母的财产没有关系。父母欠债,与成年子女之间没有任何关系。因此法院不会执行处理成年子女名下的房子。“父债子还”从根本上说维护了被继承人和债权人的利益,给继承人加上了极其沉重的负担,对继承人来说是极不公平的。我国是以社会主义公有制为基础的国家,已经从根本上铲除了“父债子还”的陈规陋习存在的社会经济根源。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这是什么问题?

拎不清。


不可以。

因为债具有相对性。

在债权债务的法律关系中,债务人是特定的,只有该义务主体才有向债权人承担交付财产、提供劳务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义务。

父母的财产与他的儿女的财产是不同所有者的财产,父母欠债应当用父母所有的财产偿还,不能用他人的财产偿还。


但是,有几种情形,法院是可以被执行人的子女的财产的:

1、子女继承了父母的财产,法院可以在子女继承的财产的范围内进行执行;

2、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子女的财产是由父母生前恶意转移给子女的,法院可以查封、冻结;

3、子女是父母债务担保人的;

4、父母享有子女的到期债权的;

5、子女有妨害执行的行为,致使生效法律文书无法执行的,比如:子女非法转移父母的财,导致案件无法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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