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保留7项侦查权_检察院介入案件都做什么?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4 11:42:15 人阅读
导读:检察院作为公诉人是依法履行检察职责,监督法院依法公平、公正裁决,防止冤假错案发生,使有罪的人被依法惩罚,无罪的人不被法律追究!不能认为嫌疑人不被法律追究就是败诉...

检察院作为公诉人是依法履行检察职责,监督法院依法公平、公正裁决,防止冤假错案发生,使有罪的人被依法惩罚,无罪的人不被法律追究!不能认为嫌疑人不被法律追究就是败诉,嫌疑人被法律追究就是胜做,片面追求所谓胜诉率!

看了大家的回答,觉得回答的都有些专业,我用最简单直白的语言,告诉你三部门的区别。

1.唯一能把公检法三部门联系起来的就是刑事案件,也就是咱平时说的犯罪;

2.如果把公安捉住罪犯,送给检察院审查起诉,最后法院判决做一个形象的比喻,就好比你去餐馆点了一个菜,去采购炒菜做菜的厨子就是公安,去检查菜品质的经理就是检察院,送到你面前品尝评价就是法院;

3.公安、检察、法院,在审判刑事案件的时候,都要遵循刑事诉讼法和刑法以及相关解释;

4.公安局对刑事案件有侦查权,说白了就是查案、收集证据、固定证据,在这期间,他需要跑两趟检察院:第一趟,对于需要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报检察院批准,才能逮捕,公安局只有拘留的权利,没有逮捕的权利;第二趟,对于查完的案子,将卷宗和嫌疑人一并移送给检察院,由检察院来决定,是不是起诉;

5.并不是所有公安局送的刑事案件,检察院都必须起诉的,这些案子有三种出路:其一,证据好,直接起诉;其二,证据不好,退回公安继续查,查到证据好,起诉;其三,检察院直接作出存疑不起诉(有可能犯了罪,但证据链形成不了)或者绝对不起诉(不认为是犯罪,公安办错案子了);

6.被检察院审查起诉的刑事案件,就到了法院的刑庭手中,法院在对案子进行审查,也有三种出路:其一,认可公安,检察的工作,证据好,判决;其二,证据不好,退回检察院重新查,查到证据好,判决;其三,退回检察院,检察院觉得证据确实不好,做存疑不起诉或者绝对不起诉,如果再次移送审查起诉,法院认为还是证据不行,判决无罪;

7.除了刑事案件,三部门都有额外要干的事,尤其是公安,还承担了许多行政任务,如社会治安,交通秩序,户籍管理等等。检察院以前有反贪反渎职任务,后来被移送给纪委监委,现在多了公益诉讼;法院除了刑事案件,还有承担很多民事、行政案件的判决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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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有了。,检察院会就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让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侦查的情况和材料由公安机关移送给检察院,这个就是上面说的配合侦查,如果够刑事处罚,检察院公诉机关会就贪污贿赂案件和公安机关刑事案件一并提起公诉,法院也会一并判罚的,不可能不追求责任的。

从侦查的目的和可以采取的侦查措施来看,是差不多的,都是为了查获犯罪事实和犯罪嫌疑人,可以采取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调取证据等侦查措施。两者的区别在于管辖的犯罪类型不同《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 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第一、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有几种情况 一类是实体性事由,一类是程序性事由: (1)退回补充侦查的实体性内容是弥补侦查机关(部门)没有完成侦查阶段的任务。 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66条、第267条的规定,结合办案实际,实体性内容主要有: 1、主要犯罪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2、犯罪构成要件欠缺的; 3、主要情节未予查实的; 4、遗漏重要犯罪事实及应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案犯罪嫌疑人的; 5、其他对定罪量刑有重要意义的事实尚未查清的。 (2)《刑事诉讼法》第137条明确规定检察院审查起诉应查明侦查活动是否合法; 《刑事诉讼法》第43条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65条分别对以非法方法搜集证据的活动作了禁止性规定,并且后者还赋予人民检察院就侦查机关未另行指派侦查人员对侦查活动中以非法方法搜集的证据重新调查取证的,可以依法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 因此,将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搜集证据或有其他程序违法或不完备的地方纳入退回补充侦查范畴,是有法律依据的,也是切实可行的。这里侦查程序违法或不完备应理解为“侦查中严重违反诉讼程序的”,具体可有两种情况:①严重侵犯诉讼参与人的人身权利和诉讼权利,如对犯罪嫌疑人刑讯逼供;②主要证据的搜集严重违法,导致证据证明能力存在缺陷难以采信,如以引诱、欺骗等方法向有关证人搜集证据。

第 二、补充侦查最多多少次 补充侦查的次数不得超过2次。这既指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案件,也包括人民检察院决定退回侦查部门补充侦查的案件。 经过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目的在于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防止案件久拖不决,提高诉讼效率。 关于退回补充侦查,可以分为三种情况,一种是在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捕的时候退回补充侦查、在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的补充侦查一级在法庭对刑事案件作出审理之时的补充侦查。而对于被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要求在1个月之内补充侦查完毕,并且对于退回补充侦查的次数,也是不得超过2次的。

监察体制改革后,检察机关的反贪污贿赂局和反渎职侵权局合并到纪委,检察院不再具备职务犯罪侦查权。

但原有的刑罚执行检察(原来叫监所检察)享有的对监狱和看守所公职人员职务犯罪的侦查权目前没有明确是否划走,所以个别地区检察机关可能还有一点侦查权。但传统意义上的查办职务犯罪部门和权力都没有了。

大家经常看到一些重大案件发生以后,检察机关派员提前介入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

要对这个问题有个透彻的了解,需要弄清楚检察机关的性质和职权。

根据《宪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检察机关的职权主要是:

(一)侦查权。依照法律规定对有关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

(二)逮捕权。对刑事案件进行审查,批准或者决定是否逮捕犯罪嫌疑人;

(三)侦查监督和立案监督权。对公安机关侦查活动和立案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四) 公诉权。对刑事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对决定提起公诉的案件支持公诉;

(五) 公益诉讼权。依照法律规定提起公益诉讼;

(六) 诉讼监督权。对刑事诉讼活动、民事诉讼活动、行政诉讼活动是否合法实行法律监督;

(七) 执行监督权。对判决、裁定等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工作实行法律监督;

(八) 刑罚执行监督权。对监狱、看守所的执法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九) 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如受理公民报案、举报、控告、投案自首等等。

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大部分刑事案件是由公安机关侦查的。

正常情况下,检察机关并不介入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但是,为了保证重大刑事案件的侦查活动顺利进行,检察机关可以派人提前介入公安机关的勘验现场、查阅案卷、参加公安机关的案件讨论等等活动,来引导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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