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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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可以的。
第八十八条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计算。 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的存续期间,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产生之日起计算,不适用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存续期间届满,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消灭
《民法总则》于2017年10月1日开始实施,规定了诉讼时效为3年。
那么,对于在跨越017年10月1日的诉讼时效怎么计算?也即新旧法的琏接问题,也有相关规定。
比如,甲方欠乙方10万元,约定是2016年9月30日还,但甲方到期后未还。乙要起诉甲,那么,按旧法,诉讼时效为自2016年10月1日起至2018年9月30日,即乙最迟应当在2018年9月30日前起的,否则,就是过了诉讼时效。那么,新法实施后,乙的诉讼时效可以延长至2019年9月30日。
如果甲方欠乙方10万元,约定是2015年9月30日还,但甲方到期后未还。乙要起诉甲,那么,按旧法,诉讼时效为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9月30日,即乙最迟应当在2017年9月30日前起的,否则,就是过了诉讼时效,虽然新法实施,但也不是延长至三年。
约定从2015年10月开始至2017年9月每月分期还款。双方约定分期还款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还款期限届满后开始起算,即从2017年9月开始计算诉讼时效。
在民法总则实施当天,没有届满二年诉讼时效的,可是直接适用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该案件从2017年9月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按照之前规定的二年诉讼时效到2019年9月诉讼时效届满,民法总则在2017年10月1日实施,民法总则实施当天该案件的二年诉讼时效没有届满,可以直接适用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该案件的诉讼时效期间为自2017年9月至2020年9月。
但下列情形,诉讼时效重新计算:1、出借人要求借款人还款;2、借款人同意还款;3、出借人起诉或者仲裁;4、与起诉或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民法总则于2017年10月1日实施。
诉讼时效届满后,借款人可以不履行还款义务抗辩,在借款人抗辩后,借款人可以不偿还借款。
但是已经履行的,不可以要求返还。借款人同意偿还借款的,不可以再以诉讼时效届满进行抗辩。
出借人一定要谨记诉讼时效的期间,要在诉讼时效内进行起诉。
《民法总则》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届满之日起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法总则诉讼时效的解释:
民法总则实施之日,诉讼时效期间尚未满民法通则规定的二年或者一年,当事人 主张适用民法总则关于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民法总则实施前,民法通则规定的二年或者一年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当事人 主张适用民法总则关于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超过诉讼时效一审败诉_如果一审二审都败诉,过了两三年还能申请再审吗?
有权拒绝做本职工作以外的事_被安排工作岗位之外的事情,该拒绝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