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留山属于什么所有_自留山是什么意思?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0 16:00:43 人阅读
导读:农村农户的自留山和责任山还是有本质出别的。下面以安徽省为例来分析如下。自留山和责任山由来1981年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保护森林发展林业若干问题的决定》,全...

农村农户的自留山和责任山还是有本质出别的。下面以安徽省为例来分析如下。

自留山和责任山由来

1981年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保护森林发展林业若干问题的决定》,全国开展了以稳定山权林权、划定自留山和确定林业生产责任制为主要内容的林业“三定”工作。

1981年9月18号《安徽省人民政府于稳定山林权,落实林业生产责任制的规定》文件出台,安徽全省集体林区60%山林进行了确权到户工作。

1、划定自留山:

①划定依据:按户和户人口多少确定;

②山场性质:基本为荒山;

③主要思想:山权归集体,不准买卖、出租和转让,所有树木永远归农户所有,允许继承,县政府发自留山证。

2、责任山确定:

①确定依据:农户自愿承包和农户经营能力进行发包,签订承包合同,实行有期限、有责任和有义务的经营;

②山场林木性质(当年):林木归集体所有,收益按合同约定比例分成。

但自2002年3月1月起,《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办法》修订稿规定:责任山林地所有权不变,林地使用权及森林、林木所有权归承色的农户。

2008年林改只是对以往的自留山进行换证,对责任山进行重新核实发证。

从以上看出,自留山与责任山相同之处是林地所有权都是归集体所有,林地使用权、森林林木所有权及使用权都归农户所有。不同之处是自留山是长期归农户所有并经营,没有期限限制,可以继承,但不得买卖、出租和转让;而责任山承包是有期限的(安徽一般到2050年12月31日止),在期限内可以继承、买卖、出租、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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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留山从字面上理解就是自己选择留下来的山地,山地的用途主要是种树,所以也叫自留山林。他是在土地大包干的年代,为了确保农村每户人家都有荒山种树造林,确保农民有林木修房建屋,集体划分给农户或者允许农户选择留下来自己经营的山地林。

一、自留山的权属关系。

新中国成立以前,自留山是农民的私有山地,所有权和使用权都属于农民。新中国成立后,法律对土地作出了一系列规定,《土地管理法》第八条规定,自留山的所有权属于农村集体所有,自留山的使用权属于农户,也就是说,村集体成员才有自留山的使用权,非村集体成员没有自留山的分配使用权。

二、自留山与承包山的区别。

自留山跟自留地一样,没有使用期限,一但划分给农户后,农户在农民身份不变的条件下,可永久使用。承包山是农民或者其他个人与村集体通过签定承包合同的方式,由村集体根据合同条款划分相应的荒山面积给承包人经营使用的行为。承包山有规定的承包期限,自留山没有使用期限。自留山只有村集体成员才有使用资格,承包山非本村集体成员也可以承包,无论你户口在农村还是城市,只要你出合理租金,村集体都可以把荒山承包给你。

三、自留山的特点。

自留山一般离农户的房屋都比较近,大多数自留山都是自家房前屋后的山林地。当然也有统一的一片山林,平均划分给每户人家一定面积的自留山。

四、自留山的法律知识扩展。

《森林保护法》规定,农民坎伐自留山里面的林木达到一定数量,必须依法办理采伐证,私自大量采伐会被追究经济处罚责任,采伐严重的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所以,即使是自己的自留山,即使是自己种的树木,也不能私自大量采伐,只有依法办理采伐证,才能合法采伐。

总之,自留山跟自留地具有相同的权属关系性质,所有权都是集体所有,农户只有林地使用权。坎代自留山的树木必须依法办理采伐证,私自采伐属于违法,私自采伐情节严重的会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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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村民的自留地、自留山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给农民个人使用的少量的土地和山坡地或山岭地。

自留地、自留山长期归农民使用,种植物归农民个人所有,作为农民个人生活和收入的补充来源。

在巩固和发展集体经济的同时,应当鼓励和扶持农民耕种自留地、自留山,增加个人收入,活跃农村经济。

按照法律规定,自留地、自留山不准买卖、出租和转作宅基地。

自留地和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农民个人只有使用权。

《土地管理法》第八条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不请自来!

自留地!按字面意思上分析,就是在那个特殊的年代,由各级政府,大队,生产队分给社员的土地,称为地留地,一但分得后,农民就有永久性的使用权,而且可以继承,不再接受政府的重新分配和重组!

那么再那个特殊的年代,缺吃少穿,粮食产量又那么低,国家为什么还会给农民,分配地留地呢?

正因为在那个特殊的年代,党和国家了解到人民群众的生活太苦了!在那时,可不象现在,想吃什么,掏钱就能买着,甚至足不出户,就能买到自己所需的东西!

在那时,有多种原因:一是农民们都忙着挣工分,根本就没有那个时间去买!

二,是在那个特殊年代,家家户户都会育有三到五个小孩,甚至有七八个小孩子的!就夫妻二人在生产队挣工分,到年终分红时,不超支就不错了,根本没有多少钱可分!所以根本就没有钱去买!

三,再说在那个计划经济体制下,什么都得凭票供应,就算有极个别劳动力多的人家,生活条件好的,你家有钱,如果没有购买证和票,你也是买不来东西的!
所以,党和国家,就在那个特殊的年代,按当时的人口,,按人头分了“自留地”,在我们江宁县,由于地少,在当时每个劳动力,分得了一分地的自留地!

当时我们家有,父母双亲和两个哥哥四囗人,所以分得了四分地的自留地!

自留地的用途,就是给你种菜种粮食的!但是千万不能搞投资倒把(注,当时把种经济作物,称为投资倒把!政府是要割资本主义尾巴的!)。记得当时本村有一户村民,在他的自留地里种植了甘蔗,在甘蔗长成大甘蔗后,眼看就快要收挖干蔗了,突然有一天,来了几个戴着红绣章的人,到了甘蔗田里,手脚并用,把所有的甘蔗都踩断了……!自留地的主人是欲哭无泪啊!眼看就要丰收了,却被糟蹋了!
自留地,也得分地区!本人是60后,由于本人生活在南京市江宁区,自从本人出生后,我们江宁区,就再也没有重分过自留地!所以据我所之,在我们江宁区,65年以后出生的农民是没有自留地的!

但是本人的老婆,是我们家门口,紧一河之隔(秦淮河)的溧水区,她们在1985年的二次土改时,却分得了一分地的自留地!

所以说,自留地,虽然是党和国家,为了使农民的生活,更上一层楼,也是特殊时期的产物!但也是各地区各办的风格!并非一刀切!

本人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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