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不法侵害需要实际存在,当实际里没有不法侵害,但公民误认为有不法侵害而采取的防卫就属于假想防卫。正当防卫不包含假想防卫,对于假想防卫的处理,要根据公民是否在主观上有过失,按照意外事件或者过失犯罪进行处理;公民故意对合法行为采用的“反击”行为,也不属于假想防卫,而是属于故意的违法犯罪行为。
医生也是国家公民,医生还手,只要附合正当防卫的要件,当然就不会输。实际上在发生医疗纠纷时,有的医务人员面对严肃的医疗法规、职业道德,面对社会舆论,面对人多势众的患者家属和个人的孤立无援;有的甚至于面对自已的人格被污蔑,尊严被侵犯,绝大多数还会忍耐甚至于痛苦的忍耐。但是,地球上的每个人,忍耐终究是有限度的。
医疗纠纷的定义:是指基于医疗行为,在医方(医疗机构)与患方(患者或者患者近亲属)之间产生的因对治疗方案与治疗结果有不同的认知而导致的纠纷等。
患者求助于医生,心情都能理解。但是医生也不是神仙,也不是超人,百分之百达到患者方满意,当前是不可能做的到的。所以,发生医疗纠纷难已避免。但是有了纠纷,通过调节等,应该能够得到合理解决。
五行八作,哪里没有素质差的?医疗行业也是这样。
不容否认,现在有的病人家属,对医生缺少起码的人格尊重。我是病人,你是大夫,你为我服务天经地义,差了不行;有的盛气凌人,出言不逊,挑的大夫无可适从。病人来医院看病有这样的家属陪伴,真难说是一件好事情。换位思考,如果你是大夫,你会怎样对待这样的病人呢?自已悟吧!
人,都不在真空社会里生活,人人为我我为人人才是王道,仁者才爱人,人人都有仁者精神、仁者态度,这个社会就处处充满了爱。只要别人爱自已,自已不爱别人,天下是没有这种好事的,也没有这样的道理。
还是韦唯在《爱的奉献》歌中唱的那样,“只要人人都献出一点爱,世界将变成美好的人间”。这个道理我们不能只是懂,重要的是去做。无论医生或者病人,对人对事看开些,做到相互尊重,相互理解,发生医疗纠纷的事会大幅减少,这才是人们衷心的希望!
我个人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肯定会涉及几点对正当防卫者的要求,极有可能会使正当防卫变成防卫过当,大家请看下面几点:
第一,既然称为家暴,估计不是一次了,假如只这一次属于家庭纠纷,不能算家暴,既然是家暴,被打者之前遭受暴力是否很严重,是否施暴者都持有武器,如果没有非常严重的具有威胁生命的暴力,也就是大多都施以拳脚,始终并未有威胁到生命的行为,在对方只是普通暴力行为时,你却直接使用武器将对方杀死,这就有些过当了。
第二,面对多次家暴,你是否选择向家属或有关部门求助,或提出离开遭到威胁恐吓,如果没有这些,你为什么还要继续忍下去直至最后杀死对方,虽然可能情急失手,但依然让人会感觉一直都能忍受为什么这次下杀手!
第三,家暴原因,是否因被施暴者过错导致,又或者有无其它隐情导致家暴发生,如果错误在被施暴者可能也会影响最终判定。
法律进行多方面考虑是因为担心正当防卫被有心者所利用,成为报复杀人或蓄意谋杀的逃避责任的工具,必定是人命关天,任何一个判定结果都需要仔细推敲后才可定案,决不能让法律成为坏人手中的武器!
明确地说假想防卫不是正当防卫“假想防卫”是指行为人由于主观认识上的错误,误认为有不法侵害的存在,实施防卫行为结果造成损害的行为。 对于假想防卫,应当根据认识错误的原理予以处理,有过失的以过失论,无过失的以意外事件论。 一、具有如下特征: (1)不法侵害事实根本不存在,行为人误认为存在; (2)行为人是出于防卫的意识,实施防卫行为; (3)行为人防卫行为造成了无辜者的损害。 二、应负的刑事责任。 (1)行为人应当预见到没有不法侵害而没有预见,造成危害结果,应负过失犯罪的刑事责任; (2)行为人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了防卫行为,而在防卫过程中从使用的工具、打击的部位、造成的后果显属不当,叫“假想防卫过当”,行为人应当对过当的结果负责,可以比照防卫过当来处理。责任比第一种轻一点; (3)主观条件的限制,行为人不可能预见到,所采取的手段方法也无不当之处,应属于“意外事件”; (4)行为人既是假想防卫,也是提前防卫,主观过错应属“故意”。
典型的故意杀人犯罪。与“正当防卫”根本沾不上边。说被害人是“犯罪分子”从根本上就是错误的。因此,行为人必须承担故意杀人的法律后果。
什么意思?!有案例!罪不至死,愚昧!阿弥陀佛
假想防卫不是正当防卫
依据:“假想防卫”是指行为人由于主观认识上的错误,误认为有不法侵害的存在,实施防卫行为结果造成损害的行为。其特征为不法侵害行为的实际不存在;行为人主观上存在防卫意图;行为人的“防卫”行为给无辜者造成了损害。假想防卫不可能构成故意犯罪,但可以构成过失犯罪,也可能属于意外事件不负刑事责任。而正当防卫是指正当防卫,指对正在进行不法侵害行为的人,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它应该符合四个条件:正当防卫所针对的,必须是不法侵害;必须是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时候; 正当防卫所针对的、必须是不法侵害人;正当防卫不能超越一定限度。
所以,假想防卫不是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既是刑事违法阻却事由,同样也是民事违法阻却事由,因此不用承担赔偿责任。相反,于海明还有权向死者的继承人进行索赔。
本案被认定为正当防卫,才是对法律的正确解读。为什么有人会解读为防卫过当,甚至是故意杀人罪呢?
如果在分析本案时,忽略了死亡危险源是由死者引起,并由死者推向了高潮,进而忽视了前一个进程对死亡的结果的发生有着举足轻重的影响,然后在人为地割裂案件的发展进程,并在此基础上进行分析,得出的结论必然会超出人们对法律的预测。
另一方面,分析案件时,直接来对死者的主观状态进行分析,认为死者当时拿刀砍人的目的只是耍耍威风,并没有致他人死地的想法,这是从主观到客观的思维方法,错误的判断方法很难得出正确的结论,因为死者当时怎么想的,谁又能知道呢,我们只能通过他的一系列行为,作出一个合理的推断。在别人举刀砍向我们时,我们可以当然地认为生命遭受到了威胁,而进行无限度地反击,此时如果要求行为人还需要进一步地论证是否受到了“真正的威胁”,这属于强人所难的法律解读。
香港张元洪律师:在普通法与大陆法中,正当防卫的成立,都需要必要性和合理性两个重要条件。如果行为人当时正处于水深炎热的紧急状态中,还要求行为人对不法侵害人的砍人行为,做出正确、合理的判断,无疑是强人所难,不符合人性。
本案最终作了撤案处理,并且被最高检列为指导性案例,洽洽说明以前类似的防卫案件处理思路可能存在偏差,本案才是处理正当防卫案件的标杆做法,因此本案才被称之为“再次将沉睡中的正当防卫制度唤醒”的经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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