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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想防卫与正当防卫_假想防卫属于正当防卫吗?

来源:小编整理自网络2022-06-08 10:40:59 人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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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不法侵害需要实际存在,当实际里没有不法侵害,但公民误认为有不法侵害而采取的防卫就属于假想防卫。正当防卫不包含假想防卫,对于假想防卫的处理,要根据公民是否在主观上...

不法侵害需要实际存在,当实际里没有不法侵害,但公民误认为有不法侵害而采取的防卫就属于假想防卫。正当防卫不包含假想防卫,对于假想防卫的处理,要根据公民是否在主观上有过失,按照意外事件或者过失犯罪进行处理;公民故意对合法行为采用的“反击”行为,也不属于假想防卫,而是属于故意的违法犯罪行为。

医生也是国家公民,医生还手,只要附合正当防卫的要件,当然就不会输。实际上在发生医疗纠纷时,有的医务人员面对严肃的医疗法规、职业道德,面对社会舆论,面对人多势众的患者家属和个人的孤立无援;有的甚至于面对自已的人格被污蔑,尊严被侵犯,绝大多数还会忍耐甚至于痛苦的忍耐。但是,地球上的每个人,忍耐终究是有限度的。
医疗纠纷的定义:是指基于医疗行为,在医方(医疗机构)与患方(患者或者患者近亲属)之间产生的因对治疗方案与治疗结果有不同的认知而导致的纠纷等。

患者求助于医生,心情都能理解。但是医生也不是神仙,也不是超人,百分之百达到患者方满意,当前是不可能做的到的。所以,发生医疗纠纷难已避免。但是有了纠纷,通过调节等,应该能够得到合理解决。

五行八作,哪里没有素质差的?医疗行业也是这样。

不容否认,现在有的病人家属,对医生缺少起码的人格尊重。我是病人,你是大夫,你为我服务天经地义,差了不行;有的盛气凌人,出言不逊,挑的大夫无可适从。病人来医院看病有这样的家属陪伴,真难说是一件好事情。换位思考,如果你是大夫,你会怎样对待这样的病人呢?自已悟吧!

人,都不在真空社会里生活,人人为我我为人人才是王道,仁者才爱人,人人都有仁者精神、仁者态度,这个社会就处处充满了爱。只要别人爱自已,自已不爱别人,天下是没有这种好事的,也没有这样的道理。

还是韦唯在《爱的奉献》歌中唱的那样,“只要人人都献出一点爱,世界将变成美好的人间”。这个道理我们不能只是懂,重要的是去做。无论医生或者病人,对人对事看开些,做到相互尊重,相互理解,发生医疗纠纷的事会大幅减少,这才是人们衷心的希望!

家暴是一种家庭中特有的暴力行为,有夫妻间的,也有家长与孩子的,可是无论什么人,使用暴力手段都是违法的,也就是说被施暴者的反抗属于一种对违法行为的本能的自我保护和阻止,而在自我保护中失手将人杀死,应属于正当防卫,不需承担责任!



我个人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肯定会涉及几点对正当防卫者的要求,极有可能会使正当防卫变成防卫过当,大家请看下面几点:

第一,既然称为家暴,估计不是一次了,假如只这一次属于家庭纠纷,不能算家暴,既然是家暴,被打者之前遭受暴力是否很严重,是否施暴者都持有武器,如果没有非常严重的具有威胁生命的暴力,也就是大多都施以拳脚,始终并未有威胁到生命的行为,在对方只是普通暴力行为时,你却直接使用武器将对方杀死,这就有些过当了。

第二,面对多次家暴,你是否选择向家属或有关部门求助,或提出离开遭到威胁恐吓,如果没有这些,你为什么还要继续忍下去直至最后杀死对方,虽然可能情急失手,但依然让人会感觉一直都能忍受为什么这次下杀手!

第三,家暴原因,是否因被施暴者过错导致,又或者有无其它隐情导致家暴发生,如果错误在被施暴者可能也会影响最终判定。

法律进行多方面考虑是因为担心正当防卫被有心者所利用,成为报复杀人或蓄意谋杀的逃避责任的工具,必定是人命关天,任何一个判定结果都需要仔细推敲后才可定案,决不能让法律成为坏人手中的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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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地说假想防卫不是正当防卫“假想防卫”是指行为人由于主观认识上的错误,误认为有不法侵害的存在,实施防卫行为结果造成损害的行为。 对于假想防卫,应当根据认识错误的原理予以处理,有过失的以过失论,无过失的以意外事件论。 一、具有如下特征: (1)不法侵害事实根本不存在,行为人误认为存在; (2)行为人是出于防卫的意识,实施防卫行为; (3)行为人防卫行为造成了无辜者的损害。 二、应负的刑事责任。 (1)行为人应当预见到没有不法侵害而没有预见,造成危害结果,应负过失犯罪的刑事责任; (2)行为人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了防卫行为,而在防卫过程中从使用的工具、打击的部位、造成的后果显属不当,叫“假想防卫过当”,行为人应当对过当的结果负责,可以比照防卫过当来处理。责任比第一种轻一点; (3)主观条件的限制,行为人不可能预见到,所采取的手段方法也无不当之处,应属于“意外事件”; (4)行为人既是假想防卫,也是提前防卫,主观过错应属“故意”。

典型的故意杀人犯罪。与“正当防卫”根本沾不上边。说被害人是“犯罪分子”从根本上就是错误的。因此,行为人必须承担故意杀人的法律后果。

什么意思?!有案例!罪不至死,愚昧!阿弥陀佛

假想防卫不是正当防卫

  依据:“假想防卫”是指行为人由于主观认识上的错误,误认为有不法侵害的存在,实施防卫行为结果造成损害的行为。其特征为不法侵害行为的实际不存在;行为人主观上存在防卫意图;行为人的“防卫”行为给无辜者造成了损害。假想防卫不可能构成故意犯罪,但可以构成过失犯罪,也可能属于意外事件不负刑事责任。而正当防卫是指正当防卫,指对正在进行不法侵害行为的人,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它应该符合四个条件:正当防卫所针对的,必须是不法侵害;必须是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时候; 正当防卫所针对的、必须是不法侵害人;正当防卫不能超越一定限度。

  所以,假想防卫不是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既是刑事违法阻却事由,同样也是民事违法阻却事由,因此不用承担赔偿责任。相反,于海明还有权向死者的继承人进行索赔。

本案被认定为正当防卫,才是对法律的正确解读。为什么有人会解读为防卫过当,甚至是故意杀人罪呢?

如果在分析本案时,忽略了死亡危险源是由死者引起,并由死者推向了高潮,进而忽视了前一个进程对死亡的结果的发生有着举足轻重的影响,然后在人为地割裂案件的发展进程,并在此基础上进行分析,得出的结论必然会超出人们对法律的预测。

另一方面,分析案件时,直接来对死者的主观状态进行分析,认为死者当时拿刀砍人的目的只是耍耍威风,并没有致他人死地的想法,这是从主观到客观的思维方法,错误的判断方法很难得出正确的结论,因为死者当时怎么想的,谁又能知道呢,我们只能通过他的一系列行为,作出一个合理的推断。在别人举刀砍向我们时,我们可以当然地认为生命遭受到了威胁,而进行无限度地反击,此时如果要求行为人还需要进一步地论证是否受到了“真正的威胁”,这属于强人所难的法律解读。

香港张元洪律师:在普通法与大陆法中,正当防卫的成立,都需要必要性和合理性两个重要条件。如果行为人当时正处于水深炎热的紧急状态中,还要求行为人对不法侵害人的砍人行为,做出正确、合理的判断,无疑是强人所难,不符合人性。

本案最终作了撤案处理,并且被最高检列为指导性案例,洽洽说明以前类似的防卫案件处理思路可能存在偏差,本案才是处理正当防卫案件的标杆做法,因此本案才被称之为“再次将沉睡中的正当防卫制度唤醒”的经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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