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签字没盖章生效吗_合同只签名没盖章是否有效?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1 17:05:34 人阅读
导读: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总会在劳动合同上签字盖章的,但有时候也会见到只签字不盖章或者只盖章不签字的劳动合同,遇到这种情况该如何看待劳动合同的效力呢?在没有特别约定的...

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总会在劳动合同上签字盖章的,但有时候也会见到只签字不盖章或者只盖章不签字的劳动合同,遇到这种情况该如何看待劳动合同的效力呢?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签字即可表示劳动合同生效。但是由于签字人身份的不同,合同的效力也有几种不同的情况:

1、如果在劳动合同上签字的人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由于其行为直接代表该用人单位的行为,因此法定代表人在劳动合同上签了字,即证明用人单位对此份劳动合同的认可与同意。即使用人单位没有盖章,该劳动合同也是有效的。

2、如果在劳动合同上签字的人不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而是其他工作人员,由于这些人都不能在法律上直接代表用人单位对外作出某种行为,因此他们只有在事先取得授权的情况下,其签字行为才能约束单位并使合同生效。但是他们是否获得了单位的授权,员工很难知悉。

《劳动合同法》第16条规定:“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根据这一规定,用人单位盖章并不是劳动合同生效的必备要件。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签字即可表示劳动合同生效。仅凭没有盖公章,就认定劳动合同没有生效,在法律上是站不住脚的。



一、我国现行法律是如何规定的?对此该如何理解?

  1. 《合同法》第32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2. 《合同法》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3. 《合同法》第45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4. 《合同法》第46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由《合同法》三十二条可知,签字盖章的效力是表明合同内容为签字或盖章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并据以享有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尤其具有使合同相对人确信交易对方、从而确定合同当事人的作用。据此可知,合同上加盖公章或签字都是合同当事人的真是意思表示。合同的成立,只需要签字或者盖章,有其一即可。合同的成立要件具有法定性,由法律规定,当事人不可作另外的约定。同时根据《合同法》第44条条规定,符合合同法定成立的要件的合同,只要内容合法,自成立时生效。

二、“协议由双方当事人约定签字和盖章之后成立”,则该约定是否有效?

“协议由双方当事人签字和盖章之后成立”此约定将合同成立的条件规定为“签字”与“盖章”缺一不可,显然这种约定违背了《合同法》32条关于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的规定。签字和盖章不可或缺的约定是否有效?应取决于《合同法》32条规定是何如理解?该规定是禁止性规范还是任意性规范。本律师认为,根据现行《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法》是允许当事人控制合同的生效条件的,但对合同当事人自行规定合同成立的条件没有做出规定,那么《合同法》关于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的规定,应属于强行性规定,属于禁止性规范,合同当事人不得变更。即当事人约定合同需签字和盖章同时具备才能成立,是无效的。

三、“协议由双方当事人约定签字和盖章之后生效”,该约定是否有效?

由《合同法》第45.46条规定可知,我国《合同法》确实允许当事人通过设置条件或者期限来控制合同的效力。那么“由双方当事人签字和盖章之后生效”是否可以理解为合同生效条件之一,从而控制协议的效力呢?

本律师认为,该约定条款不应当理解为合同生效的条款。由《合同法》32条内容可知签字或盖章是法定的当事人进行意思表示的具体方式,双方签字或盖章即意味着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的一致,此时当然的法律效果即为合同的成立,而“签字或盖章”是法定的合同成立要件,无须当事人的特别约定。同时依据《合同法》第44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可知,合同成立时只要合同双方当事人主体合格、意思表示真实和内容不违背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合同自成立时即生效,而“签字或盖章”是法定的合同生效要件,亦无须当事人的特别约定。所以,“协议由双方当事人约定签字和盖章之后生效”的约定是无效的,合同的生效条款只有在约定有特别生效要件时才具有实际法律意义。

四、现行法院裁判规则

1.关于该协议中“签字、盖章”之间的顿号应如何理解,即签字与盖章应同时具备还是具备其一即可认定协议生效?

在《浙江顺风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与深圳发展银行宁波分行借款合同纠纷案》【(2005)民一终字第116号】中,最高院认为:认为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协议中所表述的“签字、盖章”中的顿号,是并列词语之间的停顿,其前面的“签字”与后面的“盖章”系并列词组,它表示签字与盖章是并列关系,只有在签字与盖章均具备的条件下,该协议方可生效。双方当事人该项约定意思表示清楚、真实,应认定为有效。

2.“此协议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的约定,其生效条件是否是双方的“签字”和“盖章”同时具备?

在《北京大有克拉斯家具商城与中国机床总公司、北京牡丹园公寓有限公司进口代理合同纠纷案》【 (2013)民申字第72号】中,最高院认为:《协议书》上盖有家具商城真实的公章,虽无家具商城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签字,但足以表明《协议书》是家具商城的真实意思表示。《协议书》上虽只有机床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而无机床公司的公章,但机床公司并不否认《协议书》的真实性。据此,一、二审判决认定《协议书》真实有效并无不当,即合同双方当事人只要履行了“签字”和“盖章”之中的任何一个行为,该合同既是合法有效。

1、首先要看雇主是单位还是个人,是什么性质的单位,如果不是法人的话,个人独资公司、私营企业、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的负责人签字,合同也成立。不是单位,纯个人雇佣的话,无章可盖,合同自然也成立,具有法律效力。

2、合同中三个月工资的约定实际上是悔约的违约金,但是劳动法对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是必须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所以如果你朋友没有提前通知对方的话,如果对方要求承担违约责任,应当支付违约金。

  如果是总经理或法人代表签字,没有加盖用人单位公章,该劳动合同也是有效的;如果是一般经理(如人事经理、财务经理)签字,又没有加盖用人单位公章的,一般认为该劳动合同无效,但用人单位法人代表书面授权该经理代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者除外,书面授权书必须公示或作为劳动合同附件给劳动者一份方有效。   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上有以下行为时,劳动合同有效:   

1、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2、法人代表或主要负责人签名;   

3、经用人单位法人代表授权的其他负责人签名。   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上有以下行为时,劳动合同无效:   1、没有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也没有法人代表或主要负责人签名的;   2、盖部门章的,如人事章、财务章等;   3、非用人单位法人代表书面授权的单位负责人或部门负责人签名的。

1、劳动合同是需要双方协商一致,需要双方签字盖章才能生效,没有单位的盖章是无效的。2、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的规定:”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也就是说你的劳动合同并没有具备法定生效的条件。在此基础上,你公司对于你而言属于尚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如果超过一个月未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你可以要求劳动仲裁并主张双倍的工资。

无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0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6条规定:“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所以你的权利从你跟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时就受保护,而不是纸质合同的签订时间。纸质合同只是权利义务的表现形式。协议双方如果有一方没签字或盖章的,该协议无效。扩展资料:案例:李小姐在某软件公司做文秘工作两年多了。最近,在工作中出了几次差错,让总经理很不满意。于是,公司决定解除她的劳动合同。李小姐感到很委屈,就因为最近工作出了些差错,公司就解除合同未免太小题大做了吧!于是,就找公司领导理论,谁知公司领导拿出了当年签定的劳动合同,发现劳动合同上并没有盖公司的公章。这下,公司的态度更强硬了,就对李小姐说,当初咱们签订合同时公司并没有在合同上盖章,只有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因此,这份合同是无效的。李小姐认为,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虽然公司没有加盖公章,但有法人代表的亲笔签名,这就表示公司认可该合同,怎么能说是无效合同呢?为此双方起争议,公司遂将该争议提交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请求认定合同无效。仲裁委员会认为,尽管该合同在形式上有一定的缺陷,但还不能因此认定该合同无效,且,该公司与李小姐双方都已在一年多的时间里,按合同的约定履行了相应的义务。裁决该合同合法有效。参考资料来源:法邦网—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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