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正当竞争赔偿数额_反不正当竞争法侵权者支付的赔偿?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3 21:38:10 人阅读
导读:方式1.其自身损失的具体数额方式2.被告因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所获得的利润方式3.由法官综合考虑以下因素来酌定赔偿数额:原告:(1)原告存在的直接损失;(2)原告...

方式1. 其自身损失的具体数额方式2. 被告因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所获得的利润方式3. 由法官综合考虑以下因素来酌定赔偿数额:原告: (1)原告存在的直接损失; (2)原告为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 (3)原告网站在同类网站中的竞争优势; (4)涉案软件在多个平台的下载量; (5)原告的影响力大小、运营模式、对此的投入; (6)用户流量对该类网站的重要性。被告: (1)被告不正当竞争的主观恶意、过错程度; (2)侵权行为的持续时间以及侵权行为是否已经停止; (3)被告方的影响力大小; (4)被告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实施方式; (5)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性质、情节及对原告产生的影响/后果:如数据的获取数量多少; (6)被告的经营规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第九条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权利人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损害赔偿责任】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被侵害的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月18日消息 据上海徐汇法院官方微信公众号消息,日前,徐汇法院对一起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作出判决,认定被告“拼兜兜”运营公司构成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赔偿原告70万元。

“拼多多”运营公司于2014年成立,2017年11月7日注册“拼多多”标识,凭借积极运营和宣传累积大量用户,收获诸多荣誉,在拼团类购物平台中影响力较大。被告“拼兜兜”运营公司于2014年成立,亦为一家提供拼团购物服务的电商平台,原本名称为“沃沃拼”,2017年11月14日更名为“拼兜兜优惠”,并且在运营平台上大量展示其以“拼”字为中心的标识。

两平台运营中,用户逐渐开始反映:在使用“拼兜兜”购物时,误以为自己在“拼多多”购物,或者以为“拼兜兜”是“拼多多”开的新平台。

“明明下单买个眉笔,结果订单生成变成了老人手机,什么鬼?”用户小新以为自己在“拼多多”购物遇到了粗心的服务,发了个微博吐槽,然而他自己没发现,手机截图界面抬头标注的其实是“拼兜兜”。

诸如此类的现象,引起了“拼多多”运营公司的注意,为了维护公司合法权益,其将“拼兜兜”运营公司告上法庭。

庭审中,“拼多多”运营公司认为被告采用了与“拼多多”标识近似的标识,使用与“拼多多”近似的“拼兜兜优惠”“拼兜兜”服务名,构成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误导公众,造成了公司损失。要求被告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赔偿损失。

“拼兜兜”运营公司辩称,其公司成立后没有实际经营,2015年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定为空壳公司。被诉平台一直处于在线测试状态,虽然技术上可由商家自由进驻商城,但事实上没有商家入驻,没有收益,亦没有给原告公司造成损失。被控侵权标识与“拼多多”标识视觉差异明显,“拼兜兜”的文字外观及呼叫含义亦与“拼多多”存在重大差别。

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拼兜兜”运营公司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被告对被控侵权标识的使用,客观上起到了指示服务来源的作用,构成商标性使用,并且其标识与“拼多多”标识近似,都采用了以“拼”字为中心的几何状图文组合结构、用日常生活用品图案填充分割色块、用深色背景的外部方形框架予以修饰,并且还同样在网络拼团购物类电商平台上使用,与“拼多多”标识足以发生混淆。被告使用“拼兜兜”构成不正当竞争。“拼兜兜”公司在短时间内将本已注册成功的“沃沃拼”名称更改为与有一定影响的服务名称“拼多多”近似的“拼兜兜优惠”,并且在“拼兜兜”网站中出现大量模仿,甚至直接抄袭“拼多多”网站的内容,攀附意图明显,足以误导公众,影响交易决策。

IT之家了解到,由于原告未能就被告不正当竞争造成的实际损失或违法所得向法院提供直接证据证明,法院酌定按照法定赔偿方式确定赔偿金额,判决被告“拼兜兜”运营公司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在报刊媒体上刊载声明、消除影响,赔偿原告经济损失60万元、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开支10万元,共计70万元。

反不正当竞争法侵权赔偿标准如下:

被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经营者恶意实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九条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权利人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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