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对抗和登记要件的区别_登记要件主义与登记对抗主义的区别?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1 19:02:47 人阅读
导读:登记生效主义与登记对抗主义区别:1、生效时间不同:登记对抗主义的生效时间为当事人达成合意之时,而登记生效主义的生效时间是登记之时。登记对抗主义是指不动产物权依法...

登记生效主义与登记对抗主义区别:1、生效时间不同:登记对抗主义的生效时间为当事人达成合意之时,而登记生效主义的生效时间是登记之时。登记对抗主义是指不动产物权依法律行为变动时一经当事人合意即可成立,登记生效主义是指不动产物权依法律行为变动时,不仅需要当事人具备物权变动的合意,并且必须将该合意予以登记,否则物权变动行为不能生效。2、能否对抗善意第三人不同:登记对抗主义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只有登记了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而登记生效要件则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3、登记是否有社会公信力不同:登记对抗要件登记只具有公示力而无公信力,不经过登记,只能在当事人中产生效力,而登记生效主义的登记具有公信的效力。扩展资料:《物权法》关于登记生效主义和登记对抗主义的法律规定:第九条 不动产物权登记生效以及所有权可不登记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第十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和国家统一登记制度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第十四条 登记效力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第十五条 合同效力和物权效力区分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第二十三条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生效时间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四条 船舶等物权登记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第二十五条 动产物权受让人先行占有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第二十六条 动产物权指示交付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对抗要件主义:不把登记(不动产)、交付(动产)作为物权变动要件,即无需登记、交付物权变动即有效,但该物权变动之效力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在我国物权公示效力一般采成立要件主义,以对抗要件主义为例外,此种例外情形包括:

1、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法》127、129条;

2、地役权,《物》158;

3、动产抵押权,物188;

4、宅基地使用权,物153;

5、机动交通工具,物24。 例子,如甲将自己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与乙后未登记,又转让与丙而丙去办理了登记,则此宅基地使用权属丙。强调一点一定要注意此处之所谓善意第三人,决不仅指其不知情一点,更重要的是他的权利强度本身就强一些,如例中之丙他之所以为善意第三人不仅因为他对已转让与乙不知情,更因为他去办理了登记,如他也未办登记则不为善意第三人。

登记对抗主义就是说不登记物权也成立不过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登记生效主义又叫登记要件主义,是指不登记物权不成立

关于抵押权登记的效力,我国对于不动产抵押权和权利抵押权采取登记生效主义,对于动产抵押权采取登记对抗主义。登记生效主义,是指抵押权的设定,以登记为发生效力的要件,换言之,未经登记,抵押权不仅不能对抗第三人,而且在抵押当事人之间也无约束力,亦即抵押权根本不能成立。

  动产买卖合同自签字或盖章之时合同即成立,而生效要件要给付才生效,当然给付又分为几种情况,如简单给付、现实给付、占有改定、指示交付。  不动产买卖合同是签字或盖章之时合同即成立,而生效要件要登记才生效,这与动产是不同的。“登记对抗要件”是针对动产设立的,如浮动动产抵押就是强制登记的,但它的登记只是抵押权的对抗要件。

  依据登记对于法律行为产生的不动产物权变动效力的影响,有登记生效主义与登记对抗主义之别。前一种,以登记作为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非经登记,不发生物权变动效力。后一种,不以登记为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当事人就不动产物权达成合意之时,即发生效力,但非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  登记生效主义是指不动产物权依法律行为变动时,不仅需要当事人具备物权变动的合意,并且必须将该合意予以登记,否则物权变动行为不能生效。  登记对抗主义是指不动产物权依法律行为变动时一经当事人合意即可成立,但不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我国《物权法》对于抵押权登记原则上采取登记生效主义,例外采取登记对抗主义(《物权法》第9条)。   《物权法》  第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登记要件主义是指将登记作为生效的要件,比如房屋所有权转让合同,等级是所有权转让的要件,即使合同生效,不登记也不产生所有权转让的物权效力。

登记对抗主义是指不登记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但是对于合同双方或者恶意第三人是有物权效力的。比如机动车的抵押合同,不经登记,抵押权依然存在。但是在这种情况下,抵押人将抵押物转卖给完全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抵押权人便不能以房屋存在抵押权对抗买受人。

财产分动产与不动产,象汽车类属动产,房子类即属不动产。不动产登记,即是将房子等这些东西进行统计。比如数量,高低,什么结构等。比如登记土地,就是这块地几亩?长,宽各是多少。谁家有几块,各在什么位置。而土地确权,就是给土地发证,谁持有这块地的证,谁就享有这块地的租赁权,使用权。就象给人办身份证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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