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请问是定金还是订金?因为这两者有区别的 1、在“房屋认购书”中约定的为“订金”:《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2001年6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向买受方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所收费用应当抵作房价款;当事人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买受方返还所收费用;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2、在“房屋认购书”中约定的为“定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6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的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也就是说,买房人签订认购书、正式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如果因为买受人一方的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出卖人可以不退还定金。但是,如果因为买卖双方的原因,比如合同不能协商一致,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买房是一件大事,要考虑周全再做决定,千万不要被销售热情推销所迷惑,从而导致签了认购书,想退钱这种“尴尬”的局面发生。
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者可以要回预付款。
签订《认购书》后,购房者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经协商无法就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购房者可要求解除认购协议,退回预付款。预付款包括诚意金、排号费、订金、定金等。
在《认购书》约定的期限内,购房者已多次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销售人员对正式房屋买卖合同的具体条款进行多次协商洽谈,未达成正式房屋买卖合同系由于双方分歧较大。故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与购房者未达成正式房屋买卖合同的前提下,扣留购房者的购房预付款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应予退还。
订立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准
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买受人应当订立书面《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明确以下主要内容:
(一)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商品房基本状况;
(三)商品房的销售方式;
(四)商品房价款的确定方式及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
(五)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
(六)装饰、设备标准承诺;
(七)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道路、绿化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交付承诺和有关权益、责任;
(八)公共配套建筑的产权归属;
(九)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
(十)办理产权登记有关事宜;
(十一)解决争议的方法;
(十二)违约责任;
(十三)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实践中,无论是《认购书》、《定金协议》等包含上述主要条款即视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案例中,双方对优惠后的购房总价、首付及支付的时间等主要条款无法达成一致,故可以要求退还订金。
当然不能给开发商,这是你唯一的购房依据。
买房签订了认购书,又不想买了,想退款是不行的。因为认购书类似于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不能随意解除。
如果经过协商,对方同意解除合同,可能买房人也要承担一定的违约责任,赔偿对方的损失,但一定要赔偿对方的损失。
《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当事人签订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备忘录等预约合同,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买卖合同,一方不履行订立买卖合同的义务,对方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预约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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