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主要依据是什么_什么叫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作者:admin
左侧宽8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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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七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这是所有审判活动的基本准则。

如何认定事实?

那自然是需要通过证据来认定,所以法院以事实为准,还是以证据为准,这二者并不冲突。法院是建立在证据为基础所认定的事实之上。

法院根据证据以及经验法则等等认定的事实属于法律事实。法律事实并不等于客观事实。毕竟法官并未案件当事人,并没有参与整个事实的发展过程,并不知晓客观事实情况。为了基本的公平公正,所以法官只能根据证据来认定案件事实。法律上认定的事实有时候与客观事实可能存在出入。如果允许法官根据某个当事人的陈述而直接认定事实,那法官只能倘若法官在司法裁判中任意裁判,完全违背事实和法律,还将有可能涉嫌枉法裁判问题,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院判决能否生效是有法律规定的:一审判决收到后根据一审判决规定的上诉日期当事人沒有上诉的,判决生效;二审判决自当事人收到之日生效。至于你对一审判决不服,认为判决沒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你可以就此提起上诉,由上级法院处理。

民事纠纷,实际一般都归于经济纠纷。作为原告,首先将起诉状交于法院立案庭。起诉状除写明主要起诉原因外,要填写自己和被告的家庭住址和联系方式。按规定交上诉讼费,并先替被告交上。这诉讼费将来由败诉方承担。然后立案庭立案,转交法院民事庭。

民事庭抽调人员组成专案法庭,一般由庭长、书记员共2一3人组成。法庭会及时通知被告应诉,并通知原被告X月x日开庭。

第一次开庭。第1项,原告宣读起诉状,第2项,被告应诉答辨。然后庭长询问双方是否申请调解?只要有一方不愿意调解,就不能调解。然后庭长㝉布进入审查结段。

进入审查结段后,庭长可随时约谈双方当事人,收集证据。尤其原告,为准备最后有可能的强制执行,可以申请对被告的个人财产进行保全。法庭会跟据原告提供的线索,对被告的动产及存款进行查封。

这段时间法定3个月,可提前。这段时间,法庭通过调查取证,然后通知当事人第二次开庭。当庭宣读判决书。

双方对判决书有不服者,15日内可上诉中院。按不服的钱数交上诉费后,中院二审的3个月开始。

如不上诉,一审判决书15日生效,生效10日内,原告可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转到执行局,交过执行费,执行局6个月执行期。执行6个月到期后,或查不到财产,你又提供不了讯息,或申请撤销执行,想再诙复,需在2年之内。

咱们这里,好多人没存款,是执行难的原因之一。所以最好不要造成打官司的境地。

什么叫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这是法院在审理案件的基本准则。

法律依据,这个自然是对应相应的法律规定。我们有各种实体法和程序法,来调整和解决当事人双方的法律关系和法律责任。这个在所有的法院判决中,都会说明依据判决的法律条文,并且在判决书后面会附上相应的条文。

事实依据,其实就是这个到底是怎么一回事。但是,事实是怎么样的?这里就有客观事实和法律事实的问题。法院或法官基本只能通过证据和经验法则来认定。法院通过当事人双方举证认定的事实难免与客观事实存在一定出入。这也是不少当事人感到纳闷,为什么事实是这样的,还会输!打官司就是打证据,这也是常说的一句话。事实这方面,只能尽可能收集并提供证据。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这是基本判案的基础,也是维护法律尊严的依据。有些无良法官缺失道德,曲解法律为利益集团逃避法律责任,避重就轻,所以出现很多冤假错案,司法公正是捍卫法律尊严的基础,社会公平正义首先需要司法公正。


《办案必须坚持”依事实为依据丶依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我国现行现行宪法和三大诉讼法均规定了“依事实为依据丶依法律为准绳”的宪法原则和诉讼原则。法官判案,也就必须既坚持”依事实为依据”,又必须坚持”依法律为准绳”,二者缺一不可。

为什么说”事实依据”和”法律准绳”二者原则缺一不可呢?

一,没有”事实为依据”的判决是严重违法的判决。我国三大诉讼法均规定:我国法律规定公安丶检察丶审判等办案机关在依法办理刑事丶民商事丶行政诉案件时必须坚持“依事实为依据”的法律原则,离开争议事实的判决,即是严重的违法办案应予追责的滥用职权的行为,又如同空中楼阁,也如同无源之水丶无根之木的荒谬的行为。

二,不”依法律为准绳”的判决,即不依照国家颁布实施的法律丶法规,违背人类公理丶自然规律和人类公共的伦理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各类判决同样是违反法律规定的,。我国三大诉讼法均规定:公安丶检察丶审判机关在办理刑事丶民商事丶行政诉案件时亦必须“依法律为准绳”,离开法律丶法规丶公理丶自然规律丶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判决均是严重违反诉讼原则的违法办案的滥用职权应予追究责任的行为。

综上所述 ,法官,以及其他办案机关办理案件都必须坚持”依事实为依据,依法律为准绳”的两项诉讼原则,不得不经调查核实涉案的”事实”就胡判乱裁,也不得离开”法律”随心所欲胡裁乱判,二者都必须兼顾丶二者都必须遵守,不得顾此而失彼,否则,法官或其他办案人员将会受到党纪国法的惩罚。

以上意见仅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见谅。

不包括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第一百三十八条 判决书应当写明:(一)案由、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二)判决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法律依据;(三)判决结果和诉讼费用的负担;(四)上诉期间和上诉的法院。判决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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