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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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问题涉及到折抵刑期的有关知识,我来简单为大家介绍一下。
如题所述,犯罪分子已经在看守所里被关押一年,最终法院判处三年有期徒刑。因此,最终实际执行两年有期徒刑就能让他罚当其罪了。毕竟被关在看守所内和关在监狱里没有本质不同,都是完全剥夺了人身自由。如果法院只判他三年有期徒刑,最终却在看守所和监狱总共关他四年,那岂不是等于给他判了四年有期徒刑吗?
基于上述考虑,我国刑法规定了折抵刑期的有关制度。犯罪分子如果此前被拘留、逮捕的,最终被法院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的,那么就要按照规定相应扣除刑期。具体折抵方式如下:
当然,具体的折抵日期不是从判决生效之日计算,二十从判决执行之日计算。比如,甲从1月1日被拘留,6月1日被判处一年有期徒刑,7月1日被从看守所移送到监狱。因此,折抵刑期应当从7月1日开始计算,只用在监狱里服刑半年就刑满释放了。
判三缓四就是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但是给予四年的考验期。自判决之日起四年内如无新的故意犯罪(过失和正当防卫不算)行为或无余罪被发现、取消原来所判的三年刑事处罚(判处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等附加刑仍要执行)。 适用缓刑的对象是拘役或三年以下徒刑的罪犯、缓刑期限为所判刑期以上5年一下(拘役为一年以下、因为拘役最多六个月)。
《刑法》规定的判处三年有期徒刑,是主刑,而并处或单处罚金是附加刑,并处判了刑也必须加罚金,而单处罚金则可以只判罚金,不需要服有期徒刑,这是可以选择的。
就是说犯罪嫌疑人所触犯的罪名,依照我国刑法理应判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这种情况下我国刑法就可以使用保护原则对该犯罪行为以及犯罪嫌疑人进行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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