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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知名度的证明_著名商标是怎么认定的?

来源:小编整理自网络2022-06-08 08:19:32 人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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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主动认定。关于“北京市著名商标的认定、保护和奖励”北京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暂行)第一条为规范北京市著名商标认定工作,保护著名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

  主动认定。

  关于“北京市著名商标的认定、保护和奖励”

  北京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

  (暂行)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市著名商标认定工作,保护著名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北京市著名商标是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依照本办法予以认定的注册商标。

  本办法所指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

  第三条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商标管理部门负责本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工作。

  第四条 著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及个案申请、年度认定的原则。

  第五条 北京市著名商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该商标是有效注册商标,且商标权属无争议;

  (二)商标所有人为本市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三)该商标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连续使用已满三年,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质量稳定,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四)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在最近期间内连续三年的销售额、纳税额、利润等主要经济指标在同行业中领先,具有较高的市场占有率;

  (五)该商标为消费者所公认,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六)商标所有人具有较强的商标保护意识和严格的商标使用、管理和保护措施,无商标违法行为。

  第六条 商标所有人申请认定北京市著名商标,应当填写《北京市著名商标认定申请表》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一)商标所有人的主体资格及信用情况的证明;

  (二)该《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三)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在国内的销售区域及其销售量;

  (四)经市级有关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确认的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近三年的销售额、利税、市场占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及质量情况;

  (五)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近三年广告发布情况;

  (六)商标所有人对该商标的注册、使用和管理情况;

  (七)该商标被侵权、假冒的情况;

  (八)申请著名商标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七条 商标所有人认为其商标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可以向所在地区县工商分局提出著名商标的认定申请。区县工商分局应当自接到著名商标认定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对符合认定条件的,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推荐。

  第八条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收到著名商标认定申请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对书面审查合格的,予以受理;对书面审查不合格的,退回申请材料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九条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受理申请后,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所列条件进行调查、论证,并征询有关地区、部门、行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意见,作出认定或者不予一认定的决定。

  第十条 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被认定为北京市著名商标的,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北京市著名商标证书》,并予以公告。

  第十一条 北京市著名商标的有效期为三年,自公告之日起计算。

  有效期满需保留“北京市著名商标”称号的,商标所有人应当在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提出复审认定申请。对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予以延续,每次延续的有效期为三年。

  第十二条 著名商标有效期满未提出复审认定申请或者复审认定申请未获得批准的或者被撤销北京市著名商标证书的,不得继续使用“北京市著名商标”的称号、标志。

  第十三条 北京市著名商标作为出资方式的,应当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

  商标所有人转让其著名商标的,该著名商标资格自动丧失。企业因改制发生的非交易性转让除外。

  第十四条 北京市著名商标所有人可以在认定有效期内在其核定使用的商品和包装、装潢、说明书、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业务活动中使用“北京市著名商标”字样,同时应当标明认定有效期。

  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北京市著名商标”字样。

  第十五条 北京市著名商标一经认定,其商标专用权在本市范围内即受到下列保护:

  (一)自著名商标公告之日起,他人将与该著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作为生产相同或近似产品的企业字号使用,且可能引起公众物认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核准登记;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北京市著名商标的商品特有的或者与其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公众误认;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丑化、贬低北京市著名商标。

  第十六条 在著名商标认定之日前一年内,将与著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其字号使用,并引起公众误认的,著名商标所有人可以在著名商标认定之日起一年内,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撤销其相关字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一)著名商标的文字为全国或者本市闻名的江、河、湖、山以及名胜等名称的;

  (二)著名商标的文字具有其他公用性质的;

  (三)该商标缺乏独创性。

  第十七条 著名商标所有人自知道其商标专用权受到损害之日起一年内,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特殊保护。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使用北京市著名商标称号,欺骗公众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九条 对于第十五条第(二)(三)项所述情况,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责令改正,对具有恶意的依据《北京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对于第十六条所述情况,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进行调解,对具有恶意的依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经著名商标所有人申请,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可以注销其著名商标。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撤销该著名商标:

  (一)连续两年未使用该著名商标的;

  (二)在有效期内,丧失著名商标条件的;

  (三)申请人弄虚作假,伪造证明材料,骗取北京市著名商标的;

  (四)超越商标注册核准的商品范围使用“北京市著名商标”字样、标识,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后仍不改正的;

  (五)著名商标所有人违反商标法律、法规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限期改正后仍不改正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撤销该著名商标的建议。

  第二十三条 撤销或者注销北京市著名商标的,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予以公告。

  第二十四条 商标印制单位在承接著名商标印制业务时,除应查验必要的证明文件和商标图样外,还应查验《北京市著名商标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得在商标标识上标注“北京市著名商标”字样。

  第二十五条 在认定和保护北京市著名商标工作中,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2年1月1日起生效。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发布前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的著名商标自认定之日起三年内仍有效。

  区政府对获得著名商标、驰名商标的奖励政策

  (节选)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政策

  (昌政发[2002]29号 2002年8月7日印发)

  6、区政府对获得市级著名商标、国家级驰名商标称号的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元、40万元的奖励。

  本政策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非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政策

  (昌政发[2002]30号 2002年8月7日印发)

  5、区政府对获得市级著名商标、国家级驰名商标称号的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元、40万元的奖励。

  本政策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私营个体经济发展的政策

  (昌政发[2002]31号 2002年8月7日印发)

  三、区政府对获得市级著名商标、国家级驰名商标称号的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元、40万元的奖励。

  本政策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拥有著名商标就会拥有未来市场

  随着我国加入WTO,保护商标专用权,努力争创企业名牌已成为我国经济与世界经济相融合的必然要求。拥有著名商标、驰名商标就会拥有市场,今天的著名商标、驰名商标,是明天的市场占有率。著名商标、驰名商标是一种无形资产,是一笔巨大财富。

  一、认定著名商标有利于促进企业争创名牌

  企业的名牌产品,是企业生存发展的基础和保障,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智能来保护企业名牌,促进先进生产力。认定著名商标有利于打击商标侵权行为,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有人认为,认定著名商标,是对企业自主经营的一种干预。这种看法是片面的。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争创名牌产品和名牌服务,是需要靠企业自己学习先进技术、勇于创新、严格管理,但这绝不意味不需要行政机关的引导、扶持和帮助。在长期计划经济体制下,企业经营者产品质量观念淡化。参加认定著名商标活动可以使企业受到启发,看到不重视产品和服务质量的危害,认清争创名牌的重要性。一个企业经过努力创出一种高质量的产品和高质量的服务,光靠自己说不行,需要靠相关部门都来宣传,才能形成舆论,才能使广大消费者尽快了解,尽快认可。企业、政府、社会三方共同参与认定著名商标的过程,就是一个广泛的宣传过程,就是一个有效扩大知名度的过程,就是一个扶持新创出的产品展翅高飞的过程。这种推动创名牌的工作,对企业不仅不是干预,而且是不可缺乏的外力,是政府、社会在为企业实施名牌战略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二、认定著名商标有利于增强企业市场竞争力

  市场竞争归根到底是人才素质的竞争,是科学技术的竞争,是产品和服务质量品牌的竞争。商标是变科技为产品或者服务的最直观的手段之一,是集企业生存能力和未来发展潜力于一身的重要标志。有人认为,认定著名商标需要作广告宣传,增加了企业的负担。这种看法也是片面的。著名商标作为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熟知的注册商标,是企业一项重要的无形资产。但是,要使企业的优质产品成为社会公认的名牌产品,需要舍得投资作广告,“好酒不怕巷子深”的观念已经不适时了。认定著名商标,配之于相应的广告宣传,提高商标知晓程度,扩大企业影响,树立自身形象,花店宣传费是值得的。同广告投入相比,不仅不是增加企业负担,而且大大节省投入。没有商标认知度,就没有名牌,也就没有产品竞争力。有的企业讲的好,商标是知识的凝聚,商标也是资产的堆积,参加著名商标认定,是增加商标价值含量的一种有效形式,也是难得的好机会。

  三、认定著名商标有利于规范企业商标使用行为

  有人认为,企业商标管理是企业自己完全能够做好的事项,外力推动是多此一举。这种看法也是肤浅的。商标从申请注册到续展,从在自己的产品或服务上使用到许可他人使用,从不仿冒他人的商标到保护自己的商标,要做到规范化,既需掌握商标法律法规,又需懂得商标基本知识。但是,从一些经营者对商标使用管理的实践看,还存在明显差距。动员企业参加认定著名商标,对经营者学习和掌握商标法律法规和商标知识是一个直接推动。认定著名商标的过程,本身也是对商标注册人使用、管理商标行为进行检验的过程,促使企业重视和维护商标信誉,把企业商标使用行为纳入法制轨道。

  四、认定著名商标有利于保护企业商标专用权

  有人认为,对商标专用权的保护,《商标法》有明确规定,认定著名商标就没有什么必要。这种看法也是不符合实际的。应该看到,面对数百万计的注册商标,就现有的执法力量和执法手段,要逐个保护到位是很难做到的。按照《商标法》、《商标实施条例》的规定,对公众熟知的商标要予以保护,但在实践中不易把握。把公众熟知的商标,认定为著名商标、驰名商标,不仅把公众熟知商标筛选显露出来,而且便于重点保护。为突出对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的保护,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已下发了《北京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暂行)》,把自己认定的著名商标纳入重点商标保护目录和各地区协作保护网之中,突出了商标保护重点,也加大了跟踪保护的工作力度。随着加入WTO,坚决查处各种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以成为工商行政执法机关与企业的共识。

知名商标申请材料中的主体资格证明就是商标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公司注册)或身份证(个人注册)。

商标注册在拿到受理通知书后会进入商标待审阶段,这个时间一般在8-12个月左右,具体还要根据申请的类别来看,服装类的时间可能会长些。在这个待审阶段,可以保留商标使用证据如销售合同、销售发票、广告发票合同、产品标签等。如果发现自己使用很长时间的商标被别人抢注导致自己注册不下来,可以提别人商标的异议或争议,这个时候就需要证明商标在先使用证据材料,证明自己商标很早就使用,而且具有知名度,别人是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以此来维护自己的商标权益。

企业申请驰名商标行政认定的条件企业申请驰名商标应当是经省工商局认定的省著名商标。商标的知名度高、信誉好。根据《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的规定的条件考察:(1)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在中国的销售量及销售区域;(2)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近三年来的经济指标(年产量、销售额、利润、市场占有率等)及其在中国同行业中的排名;(3)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在外国(地区)的销售量及销售区域;(4)该商标的广告发布情况;(5)该商标最早使用及连续使用时间;(6)该商标在中国及外国(地区)的注册情况;(7)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据。新修订的《商标法》规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1)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2)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3)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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