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债务承担什么责任_夫妻共同债务由谁承担?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0 12:46:37 人阅读
导读:同一概念,这只是二种不同的表述方式,即夫妻共同债务,双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法条链接:《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1、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

同一概念,这只是二种不同的表述方式,即夫妻共同债务,双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条链接:《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

1、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2、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共同债务由谁承担?夫妻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夫妻共同债务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但在夫妻内部则是按份承担,即承担债务的一方可以向另一方请求偿还。下面由法律快车的小编在本文详细介绍。

  1、夫妻共同债务的性质

  (1) 夫妻共同债务责任是一种连带责任

  夫妻财产是共同共有关系,夫妻双方共同地平等地享有共有财产的各种利益,共同地平等地负担由共有财产产生的各种义务。对外民事法律关系中,夫妻双方对共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 夫妻共同债务责任是一种无限责任

  夫妻之间的关系具有合伙性,而合伙人对合伙事务产生的债务,必须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同样,夫妻双方对夫妻共同债务必须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换言之,夫妻共同债务,以夫妻共同财产和夫妻各自的个人财产为担保。

  (3)夫妻共同债务责任是一种对外责任

  夫妻双方对共同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是相对于夫妻双方之外的债权人(第三人)而言的,因而是一种外部责任。

  2、夫妻债务的承担原则

  《婚姻法》第41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根据这一规定,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原则是:

  (1)共同偿还的原则;

  (2)协议偿还的原则;

  (3)判决偿还的原则。

  3、共同债务清偿后的求偿

  夫妻共同债务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但在夫妻内部则是按份承担。一旦夫妻双方对共同债务各自承担的份额确定以后,夫妻一方对外履行了全部债务,有权就超过其应承担的部分,向另一方请求偿还。另一方不得以共同债务已清偿为由拒绝一方的请求。

就夫妻共同债务这是,最高法已经打了三个补丁,司法解释二算是对婚姻法的补丁,去年又对司法解释二24条打了补丁,这次索性补丁打到位,以我对聪明中国人的理解,还要继续打补丁,因为依然有很多空子可以钻。

这次补丁的第一条共债共签或事后追认,其实是一句废话,都签字或确认了,当然共同债务。第二条也是废话,这个用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一方借了给小孩读书,奶粉钱当然也是夫妻共同债务。能玩的是第三条什么叫做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最高法的意思应该是那种夫妻一方如果是做生意的借债,比如小马奔腾那类案子,都上亿了肯定不属于家庭生活,但日常生活中很多做小生意的,做生意借钱也是为了家庭,只有厂子活过来了,家庭生活才能正常,这做生意赚来的钱本来也就夫妻共同的。这是现代资本社会,那种家庭真的因为穷的揭不开锅,孩子学费没了,用于家庭日常生活的极少数,大部分的借债都是为了生意,再举个例子,夫妻一起投资房地产,一方名义借债,借的钱也用于买房子了,一家人情愿日子清苦点也要资产升值,那好请问这债务算不算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别说房主不炒。买房子不也是为了孩子将来有更大竞争力吗?为了未来的家庭更幸福吗?

为了更美好的家庭生活举债变成资产算不算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总不能只有吃喝拉撒的钱才叫家庭生活吧?现代中产家庭的日常生活一个重头戏就是如何让自己家庭资产增值,那用杠杆实现弯道超车是基本功,真正的日常消费倒不需要多少钱?这个解释还有个说明当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所负的债务,尤其是数额较大的债务,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范畴时,认定该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标准,是债权人能否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程新文说,“如果债权人不能证明的,则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那请问多少钱算较大,对有些家庭来说,几万元被诈骗就自杀了,对有的家庭来说几千万也能靠拼命赚钱弥补,多少算较大?这条司法解释,真到实践中多半法官索性没签字的一律不认了,夫妻之间转移财产,假离婚,债权人利益彻底无法保护,没多少时间,债权人又会大声疾呼该司法解释的解释的解释在帮老赖。这生活实践太难拿捏了,普通法官不是生意人,普遍生活开销也简朴,看看他们判小孩抚养费,一个月几千的标准,就能理解家庭日常生活需是多少了。

谢谢邀请;这是一个法律基本常识的问题,世人都知道,杀人偿命,欠债还钱这个普通的道理,特别是在婚姻期间内,夫妻在经济上作为一个共同体,举债要是另一方推脱责任的话,就不能算是同甘苦,共命运的患难夫妻了。

就如楼主所提,婚姻关系存在期间一方举债,另一方是否一定要承担还款责任的问题,首先我可以回答,不一定!只要是在一方不知情的情况下另一方举债,关键要拿得出证据,才能不负偿还的责任。

依据婚姻法的规定,只要成为了合法的夫妻,任意一方的收入都是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对共同财产,双方都有平等的使用权,买卖权,赠予权和处置权。在婚姻期间内,只要是为了家庭生活,任何一方的举债,都是夫妻双方的共同欠债,双方都有平等偿还债务的责任。

如果一方在婚姻期间内举债,是为了家庭生活必须费用,做买卖,购置动产和不动产,或者是生病发生的亏欠举的债。依法肯定是夫妻双方在婚姻期间内的共同欠债,双方都必须担负起偿还债务的责任。

如果一方在婚姻期间内是背着对方举的债,只要有充分的证据能够证明,资金的实际用途是用在家庭生活上的。依法同样把这种举债视为夫妻双方的共同欠债,双方都有承担偿还债务的责任。

如果一方在婚姻期间内是被着对方举得债,资金也没有用在家庭的生活上,是用于个人消费,赌博,或者是其他方面。另一方只要有充分的证据链能够证明自己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举的债。依法就可以把它看成是在婚姻期间内的个人欠债,当事方就要独立承担起偿还债务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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