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担保的可以优先受偿吗_不同担保方式优先受偿有什么顺序?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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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权法规定了同一动产上有三种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押权和留置权)的,三类物权受偿的先后顺序是:留置权>质权>抵押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 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债务人按照约定还清本息,对担保人没有影响;但是债务人逾期不长话,担保人需要承担担保责任,债权人会要求担保人还款。附物权法条文:  第一百七十条 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七十三条 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题主的问题转化为法律语言可以表述为:债务人财产与第三人抵押财产,在债务清偿过程中是否存在先后顺位?


根据《担保法》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也就是说,在债务清偿过程中,如果存在第三人提供抵押物担保的,债权人有权选择就第三人的抵押物优先受偿,即使债务人名下有财产可以执行!

※法律规定——《担保法》

第三十三条 本法所称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


此外,根据《担保法解释》规定,债务存在两个以上抵押担保的,比如既有债务人抵押担保,也有第三人抵押担保,或者存在多个第三人抵押担保,除非有明确约定,否则债权人有权就其中任一抵押物先行行使抵押权。

只有在债权人明确表示放弃对债务人抵押财产行使抵押权时,其他抵押人才有权提出在债务人抵押财产范围内减轻或免除担保责任。

※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担保法解释》

第七十五条 同一债权有两个以上抵押人的,债权人放弃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担保的,其他抵押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减轻或者免除其应当承担的担保责任。

同一债权有两个以上抵押人的,当事人对其提供的抵押财产所担保的债权份额或者顺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抵押权人可以就其中任一或者各个财产行使抵押权。

抵押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要求其他抵押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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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受偿中的:“优先”当然是有相对性的。比如:该房产是某有限责任公司的,该公司如果破产的话,抵押权人就该房产就比其他一般债权人有优先权。再有,一个房产上往往成立多个抵押权,登记在先的抵押权就优先于登记在后的。这就是“优先”的意思。至于质押情况下,使用价值抵押人是无法实现的。

此条文的解释是担保人不但为这个企业作了担保,并且已经履行了担保人的义务,(就是说担保人已经替企业归还了借款)这时候他就有优先清偿权。不是所有的担保人都有优先清偿权。

抵押权是物权。物权优于债权。抵押权是债权人对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占有的担保财产,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抵押权属于担保物权,抵押权是针对财产的交换价值而设定的一种物权,它本质上是价值权,其目的在于以担保财产的交换价值确保债权得以清偿。债权人无须为了自己债权的清偿而在自己的财产上设定抵押权,抵押权是为担保债权的清偿而设定的,它只能存在于债权人以外的债务人或者愿意提供财产为债务人履行债务作担保的第三人。债权,“债务”的对称。是指在债的关系中权利主体具备的能够要求义务主体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和物权不同的是,债权是一种典型的相对权,只在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发生效力,原则上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债之关系不能对抗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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