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的特征有哪些_保险合同有哪些特征?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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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偿性(你得交保费) 2、保障性(分有形保障:汽车出险了保险公司赔钱,无形保障:汽车没有出险但是保险公司一直在准备赔钱) 3、双务性(双方都有权利和义务) 4、射幸性(你出事了才赔钱,不出事不赔) 5、附合性(保险合同是保险公司制定的,投保人不好修改) 6、最大诚信(投保人须如实告知要保险的汽车的情况,如是否营运,车身颜色之类的,保险公司在你出事故之后也得如实告知你哪些可以赔钱) 最后保险合同的主体是人,客体是保险利益,保险利益的载体是保险标的(也就是车) 纯手打,望采纳!

保险合同是合同的一种形式,一方面它应遵循一般合同的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公共利益、协商性等原则;另一方面它又是一种特殊的民事合同。与一般的民商事合同相比,保险合同的特点主要表现在:

  1.射倖性2.附合与约定并存性3.双务性4.要式性5.有偿性6.诚信性7.保障性

保险合同是有偿合同;保险合同是保障合同;保险合同是有条件的双务合同;保险合同是附和合同;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

与其它合同共有的特征: 其一,合同的当事人必须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精神病人、未成年人之间达成的协议通常不能算作具有约束力的合同。其二,保险合同是当事人双方表示一致的行为,而不是单方的法律行为:任何一方不能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能进行非法干预。其三,保险合同必须合法,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一方不能履行义务时,另一方可向国家规定的合同管理机关申请调解或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保险合同独有的特征: (1)投保人必须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2)诚实信用原则的告知义务。(3)保险合同是一种双务合同。(4)保险合同是一种附合合同。(5)保险合同是一种射幸合同。

《保险法》第十条规定:“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是投保人和保险人;保险合同的内容是保险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1.有偿合同有偿合同是指因为享有一定的权利而必须偿付一定对价的合同。

2.双务合同双务合同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相互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合同。

3.射幸合同射幸合同是指合同的效果在订约时不能确定的合同,即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必然履行给付义务,而只有当合同中约定的条件具备或合同约定的事件发生时才履行。

4.附和合同附和合同是指内容不是由当事人双方共同协商拟定,而是由乙方当事人先拟就,另一方当事人只是做出是否同意的意思表示的一种合同。

5.诚信合同由于保险双方信息的不对称性,保险合同对诚信的要求远远高于其他合同。法律依据《保险法》第十条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财产保险合同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合同。具体地说,是投保人和保险人以财产或与财产有关的利益为保险标的,投保人向保险人支付规定或约定的保险费,保险人承担在保险金额范围内因保险事故对保险标的所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或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时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而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一份几十页的保险合同,我们普通投保人拿到手,又不具备专业知识,根本不知道从何看起。但是,保险产品又是需要长期缴费的,和我们的利益息息相关,看不懂就丢到柜子里去了,显然也是不合适的。

那么,作为一个不具备专业知识的普通投保人,如何快速读懂一份保险合同的核心呢?今天,“保险观察”就以一份重疾险为例,来给大家讲解讲解。

一看保险责任

保险,保险,最核心的就是保险责任,这是我们最需要关心的地方。所以,我们拿到保险合同,先要看保险责任,而且需要逐字逐句理解,看下是否和自己原先的理解有偏差。

比如你需要了解,这份保险的等待期是90天还是180天,重疾、轻症是分组赔付还是不分组赔付轻症的保额是基本保额的20%还是30%。

也需要去了解下重疾保险金给付后,是否还承担轻症保险责任。有的保险是在重疾保险金给付后,之后发生无关联性的轻症,仍然会进行给付;而有的产品则是重疾保险金给付后,轻症就不再给付了。

还有一个需要关注的点就是身故保额是否与重疾保额共享。绝大多数重大疾病保险、以及附加提前给付重疾的终身寿险,重疾和身故保险金都是共享的,只给付其中一项责任;但有的保险产品是在重疾保险金给付后,仍然承担身故责任,当然这种产品保费就要贵了。

二看责任免除

在一份保险合同中,责任免除是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以至于监管要求必须在合同中将责任免除条款加黑重点提示,否则该条款无效。从这里也能看出责任免除条款的重要性。

责任免除的事项都是先普通人不太可能发生或者碰到的事情,比如说故意伤害被保人、吸毒、犯罪、战争、2年内自杀等事情。

但有些也是需要投保人加强注意的,比如酒驾、先天性畸形、遗传性疾病等。这提醒了我们广大投保人:开车别喝酒、喝酒别开车,否则保险都没有保障了。还有就是要注意有先天畸形和遗传性疾病(非家族病史,注意区分)的被保人,就不能为其投保了,否则理赔时也是赔付不到的。

三看两个“期”

两个“期”指的是犹豫期宽限期

犹豫期是赋予投保人的一项很重要的权利。在犹豫期内,如果投保人发现保险责任与自己的需求不相符,是可以提出退保的,并且不用承担任何损失,最多是损失10元的工本费(多数保险公司也不会收工本费)。

根据具体保险产品的不同,有10天犹豫期、15天犹豫期的,还有20天犹豫期的,投保人务必要去了解。注意,这里的犹豫期天数不是指工作日,而是自然天数,包括节假日和休息日,所以自己不要算错了哦。

宽限期是另外一个与投保人、被保人利益息息相关的时间。因为保险合同是长期合同,长达10年,20年甚至30年的时间都需要缴费。以重疾险为例,每年的缴费日就是和第一年投保的缴费日期相同,如果忘记了呢?保险合同不会马上失效,而是有个宽限期,国内一般是次日零时起的60天内

在宽限期内,发生了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仍然要进行赔付。但是过了宽限期,保险合同就中止了,一旦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将不承担保险责任。

虽然说过了宽限期,投保人在合同中止后的两年内,可以提出保险合同复效。但是除了2年里欠的保费需要补缴上之外,还得支付两年里的利息,最关键的是需要重新进行健康告知,如果身体条件发生变化了,可能会面临加费、除外、甚至拒保等不利结果,得不偿失。

所以说宽限期非常重要,投保人务必注意在缴费日前确保卡内余额足够扣款,最晚也能超过宽限期。

如果是万能险的话,它没有明确的缴费日,和重疾险又有所不同。只要保单每个月扣除保障成本后,还有现金价值,保单就不会进入宽限期,一旦现金价值低于零了,就会立即进入宽限期。所以万能险更为复杂一下,更需要时刻注意保单的账户价值。

其他条款要注意啥?

其他条款也很重要,但是我并没有放到3个必须先看的要点之中。因为只有前3个我说的点,才是投保人在刚拿到合同时需要了解的条款。一旦没搞清楚是否和自己需求相符的话,过了犹豫期后面就比较被动了。

比如说,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也很重要,但是这个可以在出险的时候询问自己的业务员,或者直接打保险公司电话,根据他们的提示准备资料即可。

再比如说重疾险的病种有很重要,但是说实话,普通投保人,甚至说保险业务员,也是无法完全解释清楚的,因为这些都是专业的医学用语。

但是投保人并不需要特别关注。因为前25种重疾是保险行业协会和中国医师协会联合制定的重大疾病定义,任何保险产品都必须沿用这25种重疾的定义,而这25种重疾又已经占到所有重疾的95%以上,可以说是基本覆盖了。投保人了解和不了解这些疾病定义,都不影响最后的赔付。

再比如其他的诸如保单贷款、年金转换、减额交清的条款,就属于保单比较高级的功能了,有需求的话可以进一步深入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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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全保险的定义:两全保险是一种保险类型,又称生死合险,是指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间内死亡,或在保险期间届满仍生存时,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均应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人寿保险,简单来讲既能提供保障,又有储蓄功能,什么意思,就是发生事故赔付条款保额,保障期内平安无事,满期给付所交保费的一定比例作为利息,保费不白交。

两全保险的特点:第一,它具有储蓄性。

被保险人参加两全保险,既可获得保险保障,同时又参加了一种特殊的零存整取储蓄。被保险人可按月(或每年)缴付少量钱,存入保险公司。若遇到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即得到一份保障;若平平安安到保险期满时,可以领到一笔生存保险金,用来养老。

第二,它具有返还性和给付性

两全保险中,无论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身故,还是保险期满依然生存,保险公司均要返还一笔保险金。在未返还给被保险人保险金之前,投保人历年所缴的保险费等于以保险责任准备金的形式存在保险公司。换句话说,这些保险费等于是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的负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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