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_运输合同的法律特征有哪些?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3 06:46:11 人阅读
导读:1、托运人的权利(1)请求承运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地点发送货物至目的地。(2)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请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

1、托运人的权利(1)请求承运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地点发送货物至目的地。(2)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请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2、托运人的义务(1)托运人办理货运,应当向承运人准确表明收货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或者凭指示的收货人收货地点、货物的性质、质量、数量等有关货物运输的必要情况。(2)托运人托运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应当按照有关危险物品运输的规定对危险物品妥善包装,作出危险物标志和标签,并将有关危险物品的名称、性质和防范措施的书面材料提交承运人。(3)托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包装货物。(4)货运需要办理审批、检验等手续的,托运人应当将办理完有关手续的文件提交承运人。(5)向承运人支付运杂费。

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 运输合同具有下列特征:

1.运输合同的标的是运送行为。运输合同的标的是承运人的运送行为,而不是被运送的货物或旅客本身。运输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均围绕运送行为而产生。

2.运输合同的成立,在客运合同可为诺成或实践合同,或依交易习惯确定;在货运合同,通常是诺成合同,承运人接受托运人发出的要约,如接受托运人支付的运费,即形成承诺,运输合同成立,无须以交付运送对象为成立要件。但当当事人有特别约定或法律有特殊规定时,货运合同也可为实践合同。

3.运输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承运人有义务为托运人运送物品或旅客,同时有权获得报酬;托运人或旅客有义务支付运费或票款,同时有权要求承运人完成运送行为。

所谓的货交第一承运人原则,也就是《合同法》第145条规定的,当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这里强调的是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也就是说货物交给买方之后,卖方就不要再对货物负责。货运合同中承运人的无过错责任即《合同法》第311条的规定,即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这是强调承运人对货物的责任。因此,承运人要对货物负责,这个是无过错责任。在货交给承运人之前,货物有问题,这个卖方承担责任。货物交给承运人之后,卖方就不再承担责任。因此,货交承运人后如果货物毁损灭失,要由买方找承运人索赔,而不是卖方去找承运人索赔。简单来说,在货物运输中,货交第一承运人原则就是说货物运输中毁损灭失谁去找承运人索赔的问题,承运人的无过错责任是说承运人对货物本身的责任。

  合同是当事人或当事双方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三条 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第四条 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五条 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七条 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八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参考答案: 鸣琴一弄心断绝。借问哀怨何所为,盛年情多心自悲。

运输合同的定义包含了以下几方面的内容:1.运输合同的主体是承运人和旅客、托运人。运输合同主体是运输合同权利义务的承担者,即运输合同的当事人。根据运输合同是双务合同的特性,当事人一方是享受收取运费或者票款权利承担运送义务的承运人,另一方是享受运送权利并支付运费的旅客和托运人,双方当事人的数目视具体合同关系而定。

(1)承运人的权利 1)承运人对托运人违反约定的包装方式包装货物的,可以拒绝运输; 2)承运人对托运人或收货人支付运费、保管费以及其他运输费用的,对相应的运输货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承运人对收货人不明或者收货人拒绝受领货物的,承运人应当及时通知托运人并请求其在合理期限内对货物的处置作出指示。无法通知托运人,或者托运人在合理的期限内未作指示或者指示事实上不能实行的,承运人可以提存货物。货物不宜提存的,承运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该货物,扣除运费、保管费以及其他运输费用后,提存剩余价款。 (2)承运人的义务 1)货物运输到达后,承运人应当及时通知收货人; 2)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由于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折,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数个承运人以同一运输方式联运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应当对全程运输承担责任。损失发生在某一运输区段的,各承运人承担连带责任; 4)货物在运输中因不可抗力灭失,未收取运费的,承运人不得请求支付运费;已收取运费的,托运人可以要求返还。 ——东亨物流指南

根据合同法第三百零九条规定,货物运输到达后,承运人知道收货人的,应当及时通知收货人,收货人应当及时提货。收货人逾期提货的,应当向承运人支付保管费等费用。第三百一十条规定,收货人提货时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检验货物。对检验货物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检验货物。收货人在约定的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对货物的数量、毁损等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承运人已经按照运输单证的记载交付的初步证据。因此,你作为承运人的通知义务,如果你们之间的运输合同没有特别约定,从你的描述来看已经尽到义务了。本案中。收货人逾期提货的,应当向你支付保管费等费用。

如果托运人或者收货人不支付运费、保管费以及其他运输费用的,你可以对相应的运输货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因此,主要要看你和托运人是如何订立运输合同呢?合同的双方约定是什么?如果没有特别的约定,那么你是可以要求超期收货的保管费用的,同时如果不支付运费,你对所运输的货物是享有留置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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