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败诉可以报案虚假诉讼吗_虚假诉讼被法院驳回还要承担责任吗?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4 19:35:22 人阅读
导读:收集新的证据,提起再审。但是,必须在生效判决六个月内。刑事案件没有时间限制。堅決申訴,直到問題解決,永不放棄,堅持到底!依我之见:虚假诉讼被法院驳回后,造假者之...

收集新的证据,提起再审。但是,必须在生效判决六个月内。刑事案件没有时间限制。

堅決申訴,直到問題解決,永不放棄,堅持到底!

依我之见:虚假诉讼被法院驳回后,造假者之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还必须被追究刑事责任。

为什么对于虚假诉讼被法院驳回后,构成犯罪依法还必须的追究刑事责任呢?

一,根据我国现行《刑法》修正案(九)于二O一五年生效后增加的“伪造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碍司法秩序或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侵占他人合法财产或权益的构成虚假诉讼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的规定”。上述立法机关新增加的虚假诉讼罪名可以看出对于过去在我国各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民商事案件的处理时,一旦发现原丶被告双方在提起民事诉讼,或者被告方提起民事反诉时伪造虚假的证据材料妨碍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导致法院错误判决丶裁定丶调解的,而人民法院对于“作假者”,仅仅只能依据《民事诉讼法》关于妨害民事诉讼行为进行司法处罚的规定,无论作假者的作假行为多么恶劣丶侵犯他人财产权和其他权利多么巨大丶社会危害多么严重,都只能依法仅仅作罚款或司法拘留处理,其结果是全社会弄虚作假成风,在民事诉讼领域伪造证据丶虚构民事纠纷事实的违法犯罪行为愈演愈烈,既严重妨害了司法秩序,又严重敗坏了社会风气。对虚假诉讼这种刑事犯罪依法追究造假者刑事责任是我国建设法治国家丶维护司法秩序和权威之刻不容缓。

二,如果现实生活中一些民事诉讼案件,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被害方当事人发现对方向法庭提起的民事诉讼的主要证据,或者被告方在法庭上反诉原告的主要证据系伪造并经法庭审理确定,受害方有权当即向法庭以对方“伪造事实提起民事诉讼,涉嫌犯罪应中止继续审理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诉讼请求;如果法庭裁定不支持受害方的请求,受害人有权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当地同级别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由人民检察院行使审判监督职权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以纠正人民法院的只驳回起诉不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错误裁定。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见谅。

在我国民事诉讼中,第二审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是终审裁判,一旦送达当事人,立即产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能再以上诉的方式申明不服。一审二审败诉之后,当事人不能再次上诉。如果发现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来的裁判的,只能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启动再审程序的期限(不同的6个月时限)

在民事诉讼中,任何程序的启动都有一定的期限的,并不是想什么时候提起就可以随意提起的,申请再审同样也有法定的期限。对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时间加以限制,有利于促进当事人及时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维护民事法律关系的稳定性。

1.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生效之日起6个月之内提起。

2.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四种特殊情形,即使裁判生效已经超过了6个月,符合条件的,仍然可以申请再审。其中,第一种情形就是“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这种情形下,诉讼时效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新的证据存在时开始计算,而不是从裁判生效之日起计算。同样,超过6个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启动再审的“新证据”需要满足的条件

人民法院收到再审申请之后,会对再审请求进行审查,判断当事人提出再审的理由是否符合法定的可以启动再审的要求。如果当事人提出有“新的证据”需要再审的,一般需要满足两个条件:

一是再审申请人提供的新的证据,足以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或者裁判结果错误的;二是再审申请人需要说明逾期提供新的证据的理由。申请人说明理由后,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其逾期提供证据的理由成立。

综上所述,一审二审败诉都过了三年多了,当事人发现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仍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再审,一般是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再审申请应当及时提出,自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新的证据之日起六个月内不提出再审申请的,人民法院仍然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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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供参考,欢迎评论。

依我之见:虚假诉讼结果己被执行,其犯罪的追诉时效应当从该虚假诉讼判决执行结束之时开始计算。

一,‘’虚假诉讼罪‘’,是我国《刑法》(修正案)新增加的罪名,而在我国刑事犯罪的类型分类中,该罪是标准的‘’行为犯‘’,即在主观故意的支配下,犯罪嫌疑人以扰乱司法秩序或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或以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为目的,故意伪造证据虚构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虚假民商事诉讼的行为,就构成了虚假诉讼罪。这种犯罪以制造虚假证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商事诉讼开始,即经过一审、或可能的二审终审,直至该虚假诉讼判决裁定在法律上生效,以及法院根据该生效的虚假诉讼的判决文书由执行部门强制执行完毕的‘’全部诉讼过程‘’的每一个诉讼环节,均是虚假诉讼,从犯罪型态上又叫‘’持续犯‘’。

二,而本案例提问者所诉‘’虚假诉讼已经执行‘’,依刑事诉讼法之规定其刑事追诉诉讼时效就应当从在该‘’虚假诉讼在法院终止时‘’开始计算诉讼时效,而本案例己经在法院执行,那么,法院执行的过程仍然是虚假诉讼进行时,只有法院停止其诉讼过程,该虚假诉讼也就停止,犯罪也就终止了。那么,其虚假诉讼犯罪的追诉时限也就从该判决执行结束之时就开始了。

三,那么,本案例‘’虚假诉讼罪‘’是否就如同提问者所担忧的已过诉讼时效呢?

根据‘’虚假诉讼罪‘’的量刑档次的规定,A,构成犯罪处三年以以有期徒刑,那么根据《刑法》第八十七条之规定其刑事追诉时法定刑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必须经过五年,根据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必须‘’过‘’了五年,即只要不超过十年,本案例就在刑事追诉期限内;

B,如果该虚假诉讼案系‘’情节严重‘’的行为,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该案刑事追诉期限的计算应当在十年以下判处,那么,该案即必须‘’经过了十年‘’,过了十年,那么就必须经过十五年才算超过刑事追诉期。

提问者可以根据自己的具体案情去计算该虚假诉讼的追诉时效。

四,提问者问:‘’怎么报案?‘’根据诉讼原理虚假诉讼罪,既然虚假诉罪是犯罪嫌疑人通过法院的起诉丶审理丶判决丶执行等诉讼行为来实施犯罪,即通过审判方式来犯罪,而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具有‘’既定性‘’,非因法定方式是不能随意更改的。就本案例而言,非因法院自行纠错或检察院实施法律监督进行抗诉从而引起审判监督的民事再审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再由原审法庭以本案涉嫌犯罪为由裁定‘’撤销原判中止审理‘’全案移送公安机关以虚假诉讼罪立案侦查,而不能由公安机关自行受理公民举报去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见谅。

虚假诉讼向检察院提出,另外还要提醒一点的是,不要随随便便怀疑自己基于信任而委托的人,这样你只会更被动

原告虚假诉讼不可怕,怕的是法官参加到虚假诉讼中去,一审,二审,重审,再审共同参加到虚假诉讼中去,真正行成错案。防虚假诉讼这一司法预疾,要从法官与原告一起智起,严防错案发生,从法官查起!

若涉嫌虚假诉讼的证据充分,对判决已生效的案件公安是可以立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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