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东有权利查账吗_公司小股东如何查账?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2 10:47:37 人阅读
导读:这个问答是会计职能的概念!餐饮店作为一家经营主体,有依法建立健全会计核算和监督的义务,也是内部经营管理的需要!财务部门和人员是独立于任何股东的具备独立人格的第三...

这个问答是会计职能的概念!餐饮店作为一家经营主体,有依法建立健全会计核算和监督的义务,也是内部经营管理的需要!

财务部门和人员是独立于任何股东的具备独立人格的第三方专业技术部门和人员,对经营主体负责!有定期向主管行政管理部门和股东提供财务成果的义务!

一、小股东要查账,老板不同意的本因

“现在账目很不清楚,我想查帐,老板不同意”的本因有二:

1、没有设立专门的财务部门或者人员,会计核算和监督完全缺失!根据题主的表述,大概率餐饮店无账可查。中小企业的现状和见识,决定了会计核算的局面,凡是不花钱的都是对的。经营主体设立之初,实际经营者,亦或者其他股东均认为,不设置专业财务人员就不用花钱,这样的决定是对的!

2、餐饮店的账多是流水账,且流水账也是糊涂账,记账的人时间间隔长,自己都说不清楚!笔者可以判断,担任流水账的“假账房”应该就是题主的合伙人!既是经营管理人员,又是“假账房”,无论餐饮店盈还是亏,其记的账能可信?因此,这样的账目可以视同为无!

二、合股的经营主体一定要有独立人格的第三方财务人员

合股的经营主体一定要有独立人格的第三方财务人员履行规范核算和监督职能!

这样的要求,既是对参与经营管理的股东的保护,也是对未参与餐饮店经营管理股东的保护!

这样的要求,突出的是“亲兄弟明算账”,你好我好兄弟好!亏钱亏得明白,赚钱赚得放心!

三、餐饮店账务混乱,老板不配合的扑救措施

1、最直接有效的措施(上策)

和老板协商,出资款当借款,确定还款期限和计划!餐饮店无论是盈还是亏,财务数据缺失,没有财务价值,退出是唯一的选择!查账也毫无意义!

2、强势接管餐饮店(下策)

国人对于不要脸的合作方,普遍采取忍气吞声的处事原则!对方既不是负责任的合伙人,也不是你的朋友!强势接管是一种负责任的态度!

接管餐饮店,按照财务管理规范要求,账务清楚,公平合理!为下一步的谈判收集准确的数据,以后者将店面盘出去寻找合理的数据支持!

3、继续沟通(中策)

继续沟通,无休止的沟通不是目的,整理自身诉求和主张,解决问题是唯一的目标。最好整理多套方案!

四、综述

根据题主表述,查账已经毫无意义,特别是查询拼凑的账簿!沟通处理问题是唯一的选择,或选择退出;或者整顿经营管理和监督核算!

按合同办事,你有权利。

  公司内除了股东,公司审计部门以及纪检部门也可以查账。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公司股东有权查账。查账权是一项重要的股东权利,该项权利是法定权利,公司章程、出资协议书等其他文件均不得禁止或限制,否则无效。  股东查账有一定界限。首先,所查之账仅限于会计账簿,而不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等凭证类会计资料。会计账簿具体包括总账、分类帐、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其次,股东仅可以查阅,而不能通过摄影、拍照、复印等方式拷贝复制,但法律准许查阅并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不合理,但就惯例来说还是很正常的。

其实小股东有很多的权力在公司法里规定的很明确,然而仍然出现大股东利用股权优势损害小股东权益的事情,通常有两个原因。

一、大股东为了个人利益,损害小股东权益。

我经常讲,在公司法层面,可以说就是最彻底的最血淋淋的丛林法则。因为依照我国公司法的默认规定,股东权利大小只有一个标准,就是“资本多数决”。

所以对于一片原始森林中而言,只有强大的人才可以最终生存下去。公司法默认这种霸权的存在。所以出现大股东利用股权优势而损害小股东权益的事情多有发生,就不足为奇了。因为人性就是也就该如此。

二、小股东怠于行使相关权利,从而纵容了大股东的飞扬跋扈。

然而我们也经常看到,因为小股东现实,所以对于公司的关注度而言,小股东往往不如大股东的关注度更强。也就是说小股东投入的少,大股东投入的多,所以大股东更加关注公司生死存亡,小股东相对而言对关公司的关注度不是那么强烈和紧迫。

这种情况也好理解,当大股东投入了身家性命,小股东仅仅投入一些资金,所以大股东天然的,要比小股东更为珍惜项目的发展。

所以在实践中我们经常看到一些小股东因为投入少,所以用事不关己或者是搭顺风车的心态对待公司发展。这种心态对于公司的发展本身也是不利的。从而导致对于一些公司具体事务,小股东,不知道如何行使权力或懈怠行使权力。

三、法律的缺位。

关于题主所提出的查账权的问题,从公司法层面而言,规定的相当模糊,比如查账权是指的查哪些账?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还是原始单据?还是经营合同?等等吧。

小股东往往因为都没有列明自己要查什么,所以大股东也无法提供相应的账目以被查。

不过《公司法司法解释五》的出台,对这些问题有所缓解,然而在实践中会发现,仍然存在种种问题,仍然难以操作。

解决:

问题解决的根源在于股东进行合作时,在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中就应当对相关事项,做出除公司法默认规定之外的另行约定或明确约定。如此才能真正切实保护小股东的自身利益。仅仅提出知情权,或查账权,只是一种口号而已,而没有任何操作意义。

如果我的解释对你有所帮助,欢迎关注我的今日头条。里面全部是关于公司股权事宜的回答与信息,相信会有你所需要的。

法律规定

《公司法》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同时,《公司法》规定,查阅股东应当对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

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15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

当公司拒绝提供查阅时,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个人看法,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还望指正!好读书不求甚解,尤喜武侠、推理,欢迎朋友们相互交流学习。

律师解答:

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查阅公司的账目是股东的权利,公司不能够限制和剥夺,作为股东,既可以查阅账目,也可以查阅公司原始记账凭证。同时还可以复制公司的财务报表,来了解公司的运营状况。如果股东发现公司连续五年盈利,没有向股东分配利润,则可以起诉至法院,要求公司返还股权价格或应得利润。股东在一些重大会议上,是有投票权的,还有分红权等基本权利。

股东查账不是很正常吗?并不是一定你做错了才需要查账,查账不让你参与也正常,真要查出问题了,肯定要找你核实,你急什么啊?是不是自己有问题心虚了,只要自己没问题,天王老子来查账也不怕。你说呢。

首先,查账是股东知情权,这是股东的法定权利。公司药拒绝怀有“不正当目的”的股东查账,对需要证明股东是为不当目的而查账的,什么情况属于目的不当呢,公司法解释四第八条进行了列举性规定,明确股东存在以下情形之一可以认定股东有不正当目的:

1) 股东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主营业务有实质性竞争关系的业务,但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2) 股东为了向第三人通报得知的事实,可能损害公司利益的;

3) 查阅请求之日前三年内,股东曾通过查阅、复制公司文件材料,向第三人通报得知的事实,损害公司利益的;

4)能够证明股东以妨碍公司业务开展、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股东共同利益为目的的其他事实。

在实际操作中,作为公司一方要通过固定相应事实,对查账请求合法合程序的处理。笔者办理的一些案件中,部分公司对股东的请求不理不睬,明知道目的值得怀疑,却不采取相应措施,在后来的诉讼程序中非常被动,甚至输了官司,还总是说“我们明明有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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