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不算。遗嘱要立遗人去世才生效,而且要合法,也就是对后人及相关责任人,有财产关联的人都无损害,并全部人到公证处公证才有效。老人活着遗嘱不发生法律效力。因为立遗人随时可更改或重新立遗嘱。一般以最后立的遗嘱为准。
遗嘱立了,后面又重新立有效吗?怎么保证手里的遗嘱有效?
根据《继承法》规定,遗嘱有口头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公证遗嘱等形式。遗嘱比较特殊,只有被继承人死亡之后才会出现继承问题。所以,只要被继承人在神志清楚的情况下,完全随时有可能变更遗嘱内容,改变遗嘱继承人和继承遗产情况。
遗嘱的有效性,自然是需要符合遗嘱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实质要件主要是指立遗嘱人意思表示真实,处分的是自己的财产。形式要件是要符合继承法规定的遗嘱形式,例如代书遗嘱需要有代书人及见证人要求。
根据规定,对于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情形,那自然以最后的遗嘱为准。所以若是后面的遗嘱变更前面内容,那现在手上的遗嘱便是没有法律效力的。另外,从法律效力来说,公证遗嘱的法律效力最高。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遗嘱书立后,可以撤销和变更,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但变更公证遗嘱的,需要再通过公证的方式变更,自行变更的,变更无效。《继承法》第二十条 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1、如果“老人”自己立的遗嘱,他人无法修改。
2、如果老人是与妻子立的共同遗嘱,是否能修改,取决时第一次公证时的约定条件。如果原遗嘱写明可以一人主张修改的,则可以修改。 相关法律规定: 《遗嘱公证细则》第十五条 两个以上的遗嘱人申请办理共同遗嘱公证的,公证处应当引导他们分别设立遗嘱。 遗嘱人坚持申请办理共同遗嘱公证的,共同遗嘱中应当明确遗嘱变更、撤销及生效的条件。
您好!
可以。
当然,这里也更正一下题主的说法:按照《民法典》,遗嘱不存在作废的问题,也不需要做出什么作废的动作,而是最后一份合法有效的遗嘱,“自动”把前面订立的遗嘱“顶替”了。
这次《民法典》颁布之后,对于多份遗嘱如何判定做了重大的调整。但是,按照《继承法》的话,某些情况下,必须要做“作废”的动作,而且比较麻烦。
按照之前的《继承法》,可以理解为是“公证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
所以,这时候就会产生两个问题:
这次《民法典》出台之后,只有一条原则:时间优先。以最后一份合法有效的遗嘱为准,无论之前的遗嘱是什么形式。
所以,回到题主的问题,想再重新订立,直接订就是了,可以不用管前面的遗嘱如何处理。但是,有一点要重点提醒一下:
既然是“时间优先”原则,在订立遗嘱的时候,一定要记住把订立时间写清楚,要细化到“日”。
1、父母死亡之前。
(1)父母自己撤销。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因此,一般而言,父母死亡之前,应当由父母自己决定是否撤销自己所立遗嘱。另外,根据上引规定,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比如说,父母产遗嘱将房子指定给甲子女继承,但是,父母在活着的时候却把该房子买了。这种行为,就视为父母撤回了所立遗嘱。
(2)子女代为撤销。子女不能代为撤回父母的遗嘱。不过,如果父母已经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女子可以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规定,代为请求确认遗嘱无效。如父母是受欺诈、胁迫而立的遗嘱等。
2、父母死亡之后。父母死亡之后,也不存在遗嘱撤回的问题。但是,女子可以依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确认父母的立遗嘱无效的,或者请求确认某继承人丧失继承权。
可以更改,再进行公证遗嘱,更改属于自己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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