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把公共绿地划给业主了_小区里一楼私自圈占公共绿地算不算违建,要拆除?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1 08:01:02 人阅读
导读:法: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全体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开发商不得擅自处分。如果遇到开发商赠送花园绿地的情况,一定要写入购房合...

法: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全体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开发商不得擅自处分。如果遇到开发商赠送花园绿地的情况,一定要写入购房合同,并要求其将此内容在相关行政机关进行权属登记、备案,进行公示,以明确权属,得到合法取得证明后,才能将此视为私有财产,所以仅凭开发商口头承诺或是出具书面合同及证明,是无法对抗全体业主的公共利益,无法将全体业主的共有绿地私有化。如果开发商在书面承诺将此面积赠送予你,开发商就违法,所以,他们是不可能给你书面承诺,只有口头了。

规:

其实现实中类似情况相当普遍,很多一楼住户将公共花园的部分面积占为己有,毕竟在不影响其他业主通行和小区整体外观的情况下,一般业主也不会集体抗议。所谓的‘规’,只要业主都没意见了,就不存在‘规’。当然不排除只是销售员为了促成交易而单方口头的承诺,毕竟后期小区是由物业管理公司负责管理,物业方有权终止你的占有行为,甚至有权要求你将已改造的公共花园部分还原,反而就对自己造成损失。

开发商将属于业主的公摊面积和业主的绿化面积拿来做车库,并对外销售合理合法吗?

提问者描述,开发商将共有面积及绿化用地拿来做车库,并对外销售。首先,小区内共有面积及绿化用地产权归谁所有,谁有权将共有面积及绿化用地改成车库;其次,将小区内的共有面积及绿化用地改成车库,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根据《物权法》及《物业管理条例》小区内的公共面积及绿化用地归全体业主所有,只有业主才有权利改变共有面积及小区绿化用地的用途。开发商未经小区业主的同意,将共有面积及绿化用地改成停车位,显然是违反《物权法》及《物业管理条例》。如果小区内的原停车位不能满足小区内业主的需求,需要将部分公共面积及小区绿地改成停车位。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须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经专有面积占总建筑面积2/3及人数占总人数2/3的业主同意方可实施,同时还需报规划部门审批。

商品房的开发和建设都必须经过规划部门严格的审核并取得《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竣工后还要取得《规划条件核实验收》。开发商在小区竣工后未办理《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条件下擅自将公共部分及部分绿化改成停车场是违反《城乡规划法》的,所建的建筑物也是违章建筑。

开发商在小区完成竣工验收后, 未经小区业主大会的同意将部分共有面积及绿化用地改成停车场并对外出售是非法的。他违反了《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城乡规划法》、《土地管理法》。

以上是我对这个问题的看法,喜欢的关注我,在我的个人主页上能免费看到更多有关物业管理的文章。

除了别墅,一楼附赠院子很少写到购房合同里的,但是很多地方购买一楼房子时单价高于其它楼层,明显是加赠小院的价格,那么价格是政府物价局批准的,虽没有文字合同,买房时全体业主知晓一楼带院子,而不是后期加盖,侵吞公共绿地,如果假设出现强拆,事情不会简单

当然是违建,而且属于强制拆除之列

只要是开发商,物业能敢做的事都合法!因为它们没哪个管!也没哪个敢管!

首先物业公司不能擅自将小区的绿地改为停车场。

你们业主可以去法院提起起诉

根据法律规定,小区内的的绿地除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以外,属于全体业主共有,更改共有部分的用途需要由全体业主共同决定,物业公司没有权利更改小区绿地的用途。  相关法律可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三条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改变用途。  业主依法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在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提请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同意后,由业主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希望这些对你有帮助



需要通过对物业管理的范围分析得出结论,具体分析如下: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内容

  • 共有部分是指区分所有的建筑物及其附属物的共同部分,即专有部分以外的建筑物的其他部分。对于共有部分的范围,可以肯定的是,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绿地占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

业主的义务

  • 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家相关强制性标准、管理规约,或者违反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作出的决定,进行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下列行为:
  1. 损害房屋承重结构,损害或者违章使用电力、燃气、消防设施,在建筑物内放置危险、放射性物品等危及建筑物安全或者妨碍建筑物正常使用;
  2. 违反规定破坏、改变建筑物外墙面的形状、颜色等损害建筑物外观;
  3. 违反规定进行房屋装饰装修;
  4. 违章加建、改建,侵占、挖掘公共通道、道路、场地或者其他共有部分。
  •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有上述行为的业主或者其他行为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

物业服务管理

  • 物业服务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如果物业合同约定了有管理义务,物业往往不管,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物业赔偿后,可以向具体行为人追偿。

展开原文 ↓

更多 # 相关法律知识

1分钟提问,海量律师解答

  • 1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 2
    律师解答

    律师根据问题描述给予专业意见

  • 3
    采纳

    采纳回复意见,确认得到解答

Copyright 2004-2021京ICP备18032441号 有害信息举报:线上咨询律师  线下门店解决问题

Copyright © 2020-2021

在线客服 隐私协议 侵权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