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的集资房土地是什么性质_集资建房属于什么性质?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7-05 02:27:30 人阅读
导读:单位集资房也属于商品房的一种,单位职工自己集资利用单位已有土地找人帮忙建设,建设钱必定经过规划建设部门报备审批的,所以就是住宅性质的,集体所有房产,和一般开发商...

单位集资房也属于商品房的一种,单位职工自己集资利用单位已有土地找人帮忙建设,建设钱必定经过规划建设部门报备审批的,所以就是住宅性质的,集体所有房产,和一般开发商的商品房是一样的。

房子是人生大事,对普通人来说,买房不可能像买小菜,必须慎重。单位集资建房是1998年左右,房改推行前后,推出的临时政策,集资房已经是历史产物。现存的集资房,究竟值得买不,建议从以下方面考虑。

第一,看产权证 。所有的承诺重万斤,不如产权证管用。如果是以前的集资房,长时间过去了,现在,仍没有产权证,买了房后,交易对象狭窄,脱手困难,变现能力很弱,建议不买。

第二,看房屋的房龄。如果对房屋的房龄不是很了解,或者卖家不愿意说实话,建议找银行,看看银行帐号愿意放贷不。房屋房龄长的,一般银行都不愿意放贷。有的20—30年,这种房子,银行抵押不愿意贷款了,你还去当接盘侠?建议别买。当然,一线城市,另当别论。

第三,看地段。房屋是不是学区房,是否处于城市中心,交通是否方便。

第四,看房屋结构及小区环境。有的集资房设计不行,房屋结构不合理,居住不安逸,环境不好。有甚至成了“三无”小区,这样的房屋,建议别买。

你好! 没有规定。看单位原来土地的性质。有划拨的也有出让的。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集资房是属于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集资房一般只能由单位的职工购买,有剩余的由政府统一向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出售。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第三十四条 距离城区较远的独立工矿企业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住房建设规划的前提下,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利用单位自用土地进行集资合作建房。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对象,必须限定在本单位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第三十五条 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其建设标准、优惠政策、供应对象、产权关系等均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应当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和用地计划管理。

第三十七条 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在满足本单位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购买后,房源仍有少量剩余的,由市、县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向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房条件的家庭出售,或由市、县人民政府以成本价收购后用作廉租住房。

要看具体情况,可以是经济适用房,也可以是福利分房。

1、如果房产证上说明不能买卖,房产局是不会给过户的。

2、如果是房主,可以先把房产证挂失,办理新的房产证上就没有不能买卖的铭文了。就可以过户,不过会收取百分之一的土地收益金。

3、全额集资房的拥有者对房屋拥有全部产权。

4、如果这种房屋最后经过国家房地局和相关部门审批后拿到了产权证,就可以放在市场上买卖,否则只能用于个人居住或出租,不能买卖。

一般单位集资房也会有国土证,应该是可以办理的到得。再就是单位集资的住宅用地是属于行政划拨地,不属于商业用地,你在后面想出手房子的时候,要付给国土局一笔土地收益金(国土证过户的情况下),国土证每次过户你的这个房产就要付这笔土地收益金,(不过后面的交易跟你就没有关系了)。而商业地产就不会存在过户国土证交土地收益金的情况。

谢谢邀请;这位朋友说的是,单位集资建房,土地是集资买的,为什么会存在门面和车位是属于开发商的这个问题。这就要看单位和开发商是怎么签订建造楼盘合同的,以我个人的看法来给你答复。

世人都知道,所谓单位集资买土地,集资建房,这是单位给有资格享受的员工的一种特殊的福利待遇,肯定会比商品房的价格少了一大截,这可是个好事情,在时下这种单位已经很少了,有房者应该感到幸运,

既然建造的房屋是有门面和车库,一定就是手续齐全,能办理一切产权证的房屋,开发商就不能任意的侵犯员工的福利,因为,开发的建筑物是员工集体集资买的土地,开发商就更没有权利侵占了。在签订要建的房屋合同上,要是没有门面和车位是属于建筑商的规定,建筑商也没有那么大的胆子,敢侵犯集资员工的利益。

是不是单位的集资建房为了省去一些费用,降底给员工的价格,工会也征得了大多数员工的同意,才与建筑商签订建筑合同时,标明门面和车位的归属权是属于建筑商的。有利益集资者都均占,这就是合理的了。

如果单位没有征得集资员工的意见,就擅自把门面和车位的归属权让给了开发商,这就属于单位损害了员工的利益,所有集资的员工都有权利,将单位和建筑上告上法院,要求法院撤销单位跟建筑商签订的建筑合同,要回门面和车位,法院依法也会为员工们主持公道的。

单位集资房属于我们国家的特有现象,一般是指国家事业单位或机关单位利用本单位土地(近几年已经禁止机关单位建设集资房),建设房屋供职工居住,采用的是职工集资的方式,有些单位是让职工先报名然后排序选房,最后确定好房屋套数之后,单位同建筑单位签订建筑合同,房子建好后,职工按照选好的房号入住,有些单位是直接先把房子建好,然后再让职工报名购买,一般都是成本价出售给职工,因此职工购买时比市面上的商品房花的钱要少很多。

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对于职工集资所建房屋,在未将房屋分配给职工之前,单位系合法的权利人。在将集资房屋分配给职工后或出售给职工后,单位对于集资所建房屋的物权即丧失,职工就取得了该房屋的房产证及其所占土地的土地使用证,即职工对自己所分到的房屋具有了完全的物权。

如果是部分集资,将来为职工办理的是部分产权,另部分产权属于另部分集资人(单位)。职工想要转让部分产权的集资房,首先要取得合法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其次,要经过产权共有人的单位的同意,而且单位具有优先购买的权利,这类集资房就不能买,风险太大。

如果是职工全额集资的房子,职工办理房屋产权证书后,或者是部分集资房的房屋产权已完全过户到职工手中,就可以买卖,卖方需要比商品房多交1%的土地出让金。(因原土地为国有划拨地,现需转为出让地),这样买方买到手后也就是商品房了。

如果是购买还未拿到房产证的单位集资房,就有一定的风险,首先就得搞清楚职工是否为全额集资,并且集资房办理房产证时间比较长,少则三五年,多则七八年,而且有的单位还有限制,比如五年不得上市等,这样等到房屋拿到产权证再过户就是一个漫长的过程,买房人是否会变卦或者房屋是否能顺利办理产权证就不好说了,所以一般不建议购买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集资房。

总之,便宜不好占,买房前一定要摸清底细,搞清程序,千万不能被利益诱惑而上当受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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