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母公司可以同时投标吗_同一集团的两个公司能同时竞标吗?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09 20:35:16 人阅读
导读:谢邀,子公司分属不同公司,虽然有同一母公司,但在公司法领域是属于不同的法人,能否同时投标取决于标书中是否有明确要求该情况不能进行同时投标。一般两家只能组成联合体...

谢邀,子公司分属不同公司,虽然有同一母公司,但在公司法领域是属于不同的法人,能否同时投标取决于标书中是否有明确要求该情况不能进行同时投标。

一般两家只能组成联合体去参加招标方一般不允许一个集团内部有母子公司一起参加或者同一家公司下的两家子公司参与投标

可以,子公司本身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但是现在招投标法明确规定,有母子公司共同在同一项目同时投标的按一家算。

算联合体投标,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根据《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三十二条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都不得在同一货物招标中同时投标。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一个制造商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货物,仅能委托一个代理商参加投标,否则应作废标处理。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货物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供货合同中的非主要部分进行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扩展资料投标文件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投标函; 投标一览表; 技术性能参数的详细描述; 商务和技术偏差表; 投标保证金; 有关资格证明文件; 招标文件要求的其他内容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投标人不得补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其投标文件。投标人补充、修改、替代投标文件的,招标人不予接受;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这个问题当中的案例不就是中国招投标协会在2020年5月9日其官网发布的“实务问答”当中的内容吗?详见:http://www.ctba.org.cn/list_show.jsp?record_id=274464

张志军:评标委员会以该两家投标单位存在利害关系为由否决其投标文件的处理不妥当。理由:《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本项目甲、乙两家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不是同一人,两家单位之间也不存在控股关系和管理关系,不能依据该条规定直接判断两家投标人投标无效。但本项目两家投标人之间的关系比较蹊跷,确实有存在串通投标的可能,评标委员会在评审时,可对这两家单位的投标文件给予重点关注、仔细甄别,如发现两家投标单位的投标文件存在异常一致、报价呈规律性差异,或文件混装等情形,可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认定两家单位视同串标,否决其投标文件。张志军:上海百通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副总工程师,招标师、建造师、工程师,本刊特邀专家。

你的做法与“凡两家或以上公司为同一法人代表,或其中一家公司为另一家公司单一最大股东的,不能同时参与同一采购项目相同标段的投标活动,一经发现,将视为串通投标处理。”的规定没有冲突,规定只说了贵公司参与投标的话,母公司就不能参与投标了。我觉得如果贵公司是母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是可以使用母公司资质的,应该连授权都不用!~

只要投标报名表与投标说明书中没有明确规定,子母公司或者连带企业不得同时参与投标的话,一般就没有限制的。

因为你说的是2个母公司,我理解为子公司的2家投资方,应该都是单独核算的,不影响同时参标。

在招标投标实践中,不少招标单位都遇到过“同一母公司下的两个或多个子公司参加同一项目的投标”的情况。因此,不少从业人员很困惑,同一母公司下的两个或多个子公司能否参加同一项目的投标?

对此问题,从法律层面来说,《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投标人不得互相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违反该规定的,相关投标无效。结合《招标投标法》立法宗旨“为了保障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平、公正,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来分析,这些条款其立法本意就是为了防止出现投标人之间进行合谋投标、围标、串标等行为。所以,对于《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理解不应当仅仅理解为投标人A、B之间存在:A被B控股或者A被B管理的关系,还应当理解为A和B被同一个C控股或者管理,即使这个C没有参加这个项目的投标,A和B如果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那么A和B的投标依法应作无效标处理,对于这个条款如果仅仅从字面上去作狭义理解、适用是违背立法本意的!

另外,从事实层面来说,子公司与母公司之间虽然财产独立,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但是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关系基于股份的占有或者控制协议而产生,子公司处于受母公司实际控制的地位,各方面都要受到母公司管理和调配,有的甚至类似母公司的分支机构。不仅如此,由于各个子公司有着共同的母公司,他们之间存在着千丝万缕的直接关系,比如企业管理层交流任职,员工之间互相调动,机械设备等物资可以调配使用,甚至资金都可以在母公司的协调下相互拆借。所以,即使同一母公司下的多家子公司的单位负责人不是同一人,各个子公司之间也不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但同一公司下的多家子公司均受母公司的支配与控制,当同一母公司下的多家子公司参加同一项目的投标时,就如同同一家庭中的几个兄妹参加同一项目的投标一样,这种情况下即使各个子公司投标前没有合谋,但无论如何也洗脱不了围标、串标或者陪标的嫌疑,无论子公司中的哪一家中标,结果都不能令其它投标人信服,所谓招投标活动基本的“公平、公正”原则从何说起?

综上所述,同一母公司的各个子公司之间具有共同的利益,共同参加同一项目的投标,协同“作战”必然会大大增加中标的概率,从而降低该招标项目的竞争性,中标收益也会最终归于同一个主体即母公司,这其实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立法目的及原则明显相悖,也会对招标人和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严重损害。

因此,为保障招标项目的公平、公正竞争,不宜接受同一公司的两个或以上的子公司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如出现这样的情况依法应作无效标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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