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_私人房屋买卖一定要签买卖合同吗?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7-01 09:27:16 人阅读
导读:不只是房屋交易要签合同,不论什么大宗商品,尤其是后来有争议倾向的交易必须签订合同。一旦出现争议有依据维权。题主说的不是很清楚。首先,个人之间,这个个人是否具有民...

不只是房屋交易要签合同,不论什么大宗商品,尤其是后来有争议倾向的交易必须签订合同。

一旦出现争议有依据维权。

题主说的不是很清楚。

首先,个人之间,这个个人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即年满十八或未满十八但十六周岁以上可以以自己的劳动解决生活的主体。

其次,合同的标的物“车辆”是否具有合法性,这是他的车吗,是黑车吗,他之前和别人签过买车协议吗?

最后,签订本协议的内容是否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或者侵害社会、国家的公共利益。

如果以上都是没有问题,那协议当然是合法的。

1、一般情况下,私人之间的房屋买卖协议都是合法有效的。 《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银行转账还是现金支付打收条都可以,最好有证明。

  在签订合同时要注意以下几点:  1、必须确认房主真实身份。买卖双方在签订合同前首先需检查签约主体的真实性,主要是核实房主的身份。因此对于业主证件的真实性和其与业主身份的一致性是签订买卖合同的前提条件,尤其在买卖双方自己进行交易而没有第三方作为居间担保的情况下,该项问题更需引起客户的注意。   2、必须明确双方违约责任。因为房产交易复杂且金额较大,有时会出现意想不到的状况,导致违约行为。为了能避免以后出现扯皮现象,需要在签署合同时就明确写清双方的责任和权利,以及违约金的偿付金额和时间,遵循的原则就是双方责权利对等。 目前绝大多数二手房买卖合同中违约金的比例都有明确条款注明,但对于赔付时间却没有具体款项,这会导致违约方据此拖延支付时间,使条款的实际约束力和执行力下降,因此合同中应加入“买方在实际支付应付款之日起(卖方在实际交房之日起)规定期限内向卖方(买方)支付违约金”的条款,以确保合同条款的最终落实。   3、必须标明付款过户时间。在实际操作中买方会将房款分为首付和尾款两部分在不同时间段打给房主。因此,卖方需要明确买方的付款时间,而同时尾款的支付时间有赖于房产过户的日期,因此买方有权利知道房产的过户时间。   4、必须注明费用交接时间。这是买方所应关注的房屋本身附属问题,属于“房屋交付”中的重要条款,一定要注明水、电、煤气、物业等各项费用的交接年月日。因为交接时间的明确是清晰划分责任的关键,同时如果是公房交易,对于物业、供暖等费用的交纳时间和标准,原房主的单位是否有些既定要求和更改,卖方需要作出的配合和买方需要签署的协议等,都应在合同中明确写明。   5、必须有代理费明细单。  6、买方必须见房主。  7、必须学会使用补充协议。  买卖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如果遇到合同条款不明确,或需要进一步约定时,要在合同相关条款后的空白行或在合同后填写附加条款,将合同中对双方的意思写明,会减少后续阶段因意思含混而造成的不便与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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