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民事代理的种类有哪些_代理的种类有哪些?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09 12:28:02 人阅读
导读:律师民事诉讼代理的几种不同类型特别授权的代理,是指委托人把对实体处分权授予律师行使的代理。实体权利包括承认对方诉讼请求的权利,放弃自己诉讼请求的权利等,律师享有...

   律师民事诉讼代理的几种不同类型

  特别授权的代理,是指委托人把对实体处分权授予律师行使的代理。实体权利包括承认对方诉讼请求的权利,放弃自己诉讼请求的权利等,律师享有的这些权利,简称为“处分实体权的诉讼权利”,律师可以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起诉、撤诉、进行和解等。无特别授权代理,也叫一般代理,是指委托人仅把纯属诉讼权利授予律师的代理。纯属诉讼权利是指不属涉及实体权利的诉讼权利,如帮助调查取证权、申请回避权、提出管辖异议权、参加庭审权、申请重新鉴定权等。律师享有的这些权利,可称为“纯粹的诉讼权利”。

  在司法实践中,有两种律师代理的类型: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名律师作为诉讼的代理人,叫做单独代理。一般来说,简单的民事、经济案件中当事人采用这种形式。当事人也可以委托两名以上的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就是共同代理。这种代理形式多存在于重大、复杂的集团诉讼的民事、经济案件中,它的优点是能集中多名律师的智慧和力量,提高代理质量,争取到更好的代理效果。

  由于一审程序、二审程序、再审程序都有各自特定的诉讼任务和不同的要求,而且并不是每个案件都必须经过二审和再审,因此,如果一个案件要经过一审、二审和再审程序,当事人可以选择一名律师一直代理,也可以选择不同的律师在不同的阶段代理,并且在不同的诉讼程序中,律师也应当有不同的工作方式、步骤和方法。

  一审程序是人民法院第一次审理案件的程序,其任务是通过对案件的审理,确认原被告双方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解决民事纠纷。在一审代理中,律师需要帮助当事人调查取证、准备法律文书、出席法庭审判;帮助当事人举证、质证、认证和辩论。二审程序的任务是根据上诉人的请求,审查一审法院所作的审判是否正确;审查一审法院审判程序是合法,并作出裁决。与此对应,二审中的代理律师首先要审查一审判决、裁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确实,与当事人一起商量向二审法院提出哪些诉讼请求,最后形成代理意见并提交二审法院。在再审程序中,代理律师应当对一审或二审的生效判决、裁定存在的错误、对委托人的不利后果和纠正等问题,发表代理意见。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再审案件,如果法院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案件,代理律师就行使一审中依法享有的代理权;如果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案件,代理律师就行使二审程序中依法享有的代理权。

审判程序中的代理,除了一审、二审、再审程序中的代理以外,还包括简易程序、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程序中的代理。执行程序中的代理,仅指协助当事人执行。

  律师的涉外民事诉讼代理,是指律师对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或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法律事实具有涉外因素的案件所进行的代理。

简述民事诉讼文书的含义、用途及种类《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公诉人、辩护人应当向法庭出示物证,让当事人辨认,对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意见、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应当当庭宣读。审判人员应当听取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民事权利、民事义务由被代理人享有和承担。 代理有以下几个特点:

1、代理人必须在代理权限内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如委托你买彩电,被代理人就不能自作主张买冰箱。

2、代理人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如张某委托郑某签订一份合同就必须以张某的名义,而不是以郑某的名义。

3、代理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如某五交化工司委托李某买一批彩电,如果这批彩电质量上有问题其法律后果由五交化公司承担。然而,不是所有的民事法律行为都可以代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如领取结婚证书。

1、代理人提起反诉,必须经过特别授权,否则的话,是无权提起反诉的。

2、《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规定: 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九条规定: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在开庭审理前送交人民法院。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出反诉或者提起上诉。

1.委托代理 委托授权为不要式行为。书面的委托形式是授权委托书。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2.法定代理 《民法通则》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

3.指定代理 按照人民法院或者有权机关的指定而产生的代理,为指定代理。在没有法定代理人和委托代理人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或者有权机关可以依法为不能亲自处理自己事务的人指定代理人。在指定代理中,依法被指定为代理人的,如无特殊原因不得拒绝担任。代理人享有的代理权由人民法院或者指定机关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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