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续:男女双方都属于正常人,直至婚后三年后,女方精神出了问题,男方提出离婚,法律允许吗?情况是这样的:男女双方都属于正常人,结婚前都是非常健康的,因为婚姻不幸福,家庭不和睦,女方婚后便要求离婚,可是男方迟迟不愿离婚,就在女方在上半年要男方离婚不愿的状态下,女方由于各种原因,在下半年便急出了精神病来(主要是想女儿吧),是这样才有精神病的。
女方患病也不是很严重,是轻微的。
但是男方得知后,拒女方于家门外,不准她踏入家门,更不允许见女儿,甚至在这种情况下提出离婚。
女方家人只想男方可以协助把她的病治好,因为女方是因为男方的原因才得精神病的,但是男方不愿,请问,在这种情况下法律有什么保护吗?怎么样才能让男方承担起做丈夫的责任呢?*要知道,女方从出生到婚后两年多,都是一个非常健康的人,是因为婚姻问题,才闹出这种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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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精神病人进行离婚确实比较复杂
首先精神病人不能“协议”离婚。因为婚姻关系是一种身份关系,对于婚姻关系中实体性的权利义务,只能由当事人自己提出主张才行。而精神病患者在法律上称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控制能力和辨认能力,自己不能够对自己的所作所为负责。所以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如果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其离婚登记申请。也就是说,这样的人离婚不能用“协议”方式,而必须通过诉讼,让法院来判决。
和精神病人离婚如何诉讼离婚?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进行离婚诉讼,需要为其设置诉讼代理人,对已设定监护人的,应由监护人代理诉讼,未设监护人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第一款中的(二)、(三)、(四)项的顺序指定监护人代理诉讼。
配偶提出离婚诉讼,其监护人只能是其父母,代理其参加诉讼。
其次,离婚诉讼属于身份关系的诉讼,必须由离婚当事人表明是否愿意离婚,诉讼代理人无权表示离与不离这种意见,因此,这类案件应由人民法院裁决,以判决的形式结案。
在审查精神病人的离婚诉讼时,应注意遵循以下的原则:既要保障离婚自由,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要有利于患者的治疗和生活上的安排。如果原来夫妻感情较好,结婚多年,生有子女的,应尽量做调解和好的工作,指出夫妻双方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以不离为宜。
对一方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久治不愈,或者婚前明知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者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有精神病且久治不愈的,在安排好患者的生活、医疗、监护的问题后可准予离婚。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中明确了几种视为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的,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其中第三条规定了夫妻一方如果患有精神病的,另一方可以起出离婚,具体情况如下:
一方婚前没有精神病史,而在结婚之后,突然得病。发病的一方经过多处诊治,病情无法控制而且经医院诊断其精神病再也无法治愈的。
我们也理解提出离婚要求的一方。因为婚姻对一个人来说相当重要,而若一方患精神病,则严重影响了家庭生活,在治愈无效的情况下,是可以提请离婚的。
我国《婚姻法》和相关的司法解释中规定,处理中,一方为精神病人的,另一方应支付一定的经济帮助款项或者是提供一定财产。
所以法院在审判中,常常会判决无病一方给予对方一定的经济补偿。至于补偿的数额,应根据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收入多少、家庭经济状况、经济能力、子女负担等各方面综合考虑确定。
人与人多一份理解和宽容,兼顾道义和法律,是构建和谐家庭、和谐社会的必要因素。
愿大家安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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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09 02:52:44 1人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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