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劳动保护三个条例_工会劳动保护法的方针是?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9 15:29:15 人阅读
导读:第一条制定本条例是为了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发挥工会在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和履行劳动保护工作中的协助监督与配合检查作用,根据企业生产实际情况及党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政...

第一条制定本条例是为了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发挥工会在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和履行劳动保护工作中的协助监督与配合检查作用,根据企业生产实际情况及党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政策。

第二条紧密相联的本着生产与安全关系及企业改革的需要,提高办事效率,简化机构,特设立企业“工会群众生产劳动保护工作委员会”。

第三条公司工会群众生产劳动保护工作委员会通过民主协商产生,经公司工会委员会批准,其成员由公司工会委员会委员和有关部门人员若干人组成,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人,委员若干人。

第四条企业工会群众生产劳动保护工作委员会向公司工会委员会负责,汇报工作,其任期与公司工会相同。

第五条公司工会群众生产劳动保护工作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分工负责,互助互济,互相督促,围绕生产经营开展活动,努力提高企业效益,协同企业做好生产劳动保护工作,为生产、为职工服务的原则。

第六条职责

围绕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为目标,协助行政为完成年度生产经营目标开展各项有利生产,提高企业经济效益,推动生产发展的活动;

鼓励职工群众参与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在新的形势下不断研究新情况。拓宽竞赛领域,做好总结经验、评比、奖励等工作;

开展群众性的“双革四新”和技术革新、技术协作、技术练兵、技术比赛及合理化建议活动,推广先进经验;

做好对劳动模范、先进入物的管理工作,充分调动职工的积极性;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各项劳动保护法令、规程、条例和规定,掌握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向职工进行工艺操作规程和劳动保护知识的宣传教育;

监督和协助行政搞好安全生产,发现违章指挥、冒险作业、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危及职工生命安全和可能造成国家财产损失的现象,有权代表职工向行政和现场指挥人员提出解决的建议;

参加职工伤亡事故和职业危害的调查处理,协助企业查清事故原因,总结经验教训,督促行政采取防范措施;

经常检查安全生产、劳动保护设施状况,职工劳动保护用品正确发放情况,发现问题立即向有关部门企业行政反映报告,并督促有关部门及时解决;

会同公司女职工工作委员会做好女职工的劳动特殊保护、“四期”保护工作,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认真执行国家关于职工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的规定,协调发展生产与保护职工健康的关系,制止危害职工身心健康的加班加点;

每年年初制订工作计划,定期向公司工会委员会汇报工作情况,参加上级工会和行政及有关部门召开的群众生产、劳动保护安全生产会议。

三个《条例》是指《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工作条例》、《基层工会劳动 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和《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工作条例》。

《基层(车间)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规定:凡有300名职工以上的基层工会和500名职工以上的车间工会,设立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300名职工以下的基层工会和500名职工的车间工会,设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均在同级工会领导下和上级上会劳动保护部门指导下工作。

《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工作条例》、《基层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工作条例》

  1“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的原则。“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既是我国指导劳动保护工作的方针,又是从事劳动保护管理的原则。“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就是要求一切经济部门和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都要把安全工作放在首位。当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时,要首先保证安全,采取各种措施保障劳动者的安全和健康,将事故和危害的事后处理转变为事故和危害的事前控制。

  2“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这一原则体现了安全与生产的辨证关系。它要求生产的领导者和组织者明确安全和生产是一个有机的整体,要安全和生产一起抓,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

  3“安全具有否决权”原则。安全工作必须是衡量企业管理工作好坏的一项基本内容,在对企业各项指标的考核和企业的升级评定中,必须把安全工作放在重要位置,并使其具有“否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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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期女职工指的是孕期、产期及哺乳期;在三期中女职工受到《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的特殊保护;这是国家倡导保护妇女合法权益从法律法规制定中的具体表现。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聘用关系。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中也有相关的规定特殊保护三期女职工。但是,在相关法律法规中,并未强制规定三期女职工不能解除劳动关系;如果三期女职工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关系,并无需支付补偿金。用人单位解除三期女职工的劳动关系,相对来说存在较大的风险;一是她们受相关法律法规的倾斜保护,二是她们有可能通过劳动仲裁和诉讼的形式要求恢复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三期女职工存在重大的过错,行政执法部门有可能认定用人单位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那么用人单位必须承担由此带来一切后果。



既然三期女职工受到相关法律法规的特殊保护,作为用人单位应当尊重和爱护三期女职工,不让三期女职工从事禁忌的劳动岗位;不延长她们的劳动时间、不安排她们夜班工作等等;这也是相关法律所规定的,这样的单位会受到全体职工的拥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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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层工会劳动保护工作方法是多种多样的,主要是: 第一、做好劳动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广大职工对劳动保护工作的认识,普及安全卫生知识;第二、开展定期、不定期或专业的安全生产、工业卫生大检查;第三、协助和监督企业行政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不断地改善劳动条件;第四、协助企业行政建立健全与贯彻安全卫生规章制度;第五、把劳动保护工作纳入社会主义劳动竞赛中去;第六、认真调查处理伤亡事故;第七、建立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纪录,及时表彰好人好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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