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永佃权与地上权属于用益权即在保全物的实体的情况下,使用和收益他人的物的权利,依其名称可知,永佃权乃在他人土地上长久耕作并享有其利益的权利,而地上权的范围则较广,不限于耕种这一农业用途。而事实上地上权多半是针对土地之上的不动产而设,其利用土地的目的可能有所不同,或者说永佃权体现了一种封建制生产关系,仅就利用土地而言,不存在这种意识形态的刻意区分。对于两者是否可合并的问题,实际上是对两者概念的理解问题,若存在地上权,永佃权则无需另设,若以保护农用地为目的有意区分二者使二者并存亦未尝不可。
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理解:
1,土地属性。
前者土地属于私有,而后者土地属于国家集体;2,权益关系,前者属于不对等相互关系,后者是法人意义上平等关系。
明代时期有永佃权的农民往往“私相授受”,将田面出顶、典押或买卖,还有的保留或转移征租权,造成土地所有权的再分割。
土地关系中佃方享有长期耕种所租土地的制度。佃农在按租佃契约交纳地租的条件下,可以无限期地耕作所租土地,并世代相承。即使地主的土地所有权发生变化,佃农的耕作权一般仍不受影响。永佃权最早出现在宋代,明代有所发展,有永耕、长租、长耕等名。明代中叶以后,首先在福建等东南省份的某些地区流行,清代盛行于东南诸省及华北、西北、华南的部分地区,民国时范围又有所扩大。
所谓永佃权,就是对同一块土地,在地主对它拥有田底权(所有权)的同时,由佃农拥有它的田面权(使用权)。
地主在买卖田底时,不能随意更换这块土地上的佃农,而佃农对土地的使用,以及在转让田面时,也不应受地主的干预。永佃权出现于宋代,元代也有个别的记载,但它的普遍发展,并形成一种较为广泛流行的制度,还是在明中叶以后。清代在南方经济较为发达的江苏、江西、福建、广东、浙江、安徽等省盛行此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