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合同违约金没有具体标准,以双方协定而成,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第一百一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第一百二十条 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参考资料来源:
其一,定作人与承揽人对损害后果与有过失时,分别对内、外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有所不同。依据民法原理,连带责任是责任主体之间承担责任没有先后顺序之分,也无责任范围之别,权利人或受害人可以请求部分或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民事责任。
其二,定作人承担的赔偿责任应与其过错和致害行为原因力大小相适应。法官确定定作人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中“相应”责任的范围,应考虑两个因素:一方面,定作人的过错程度。首先定作人要有过错,有过错才谈得上责任承担。其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定作人过错形态中不应包括故意。在《人身损害解释》第十条上述“但书”的规定中,定作人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依据,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从措辞看排除了故意的过错形态,也许是立法者出于定作人的过错责任这种特殊侵权责任是一种替代责任的考虑。
开车撞死人,交警判定对等责任,保险公司赔付46.5万后,对方家属还要求赔偿,需要赔吗?
这个问题这样看。
第一,如果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同等责任,不构成交通肇事罪,不存在刑事谅解的问题。
第二,具体到本题,家属在保险公司赔付后是否还需要赔付,要看具体的案情。
假定:案发地青岛,城镇户口,壮年,事故发生在2019年。
死亡赔偿金50817x20=101.634万
丧葬费6700x6=4万
假定:被抚养人生活费12万元
处理丧葬事宜误工费2万元
精神损害抚慰金4万
以上一共123.6万。
先从交强险赔偿12万元,剩余111.6万元,按50%计算是55.8万元。
这样需要赔偿的一共是67.8万元。
减去保险公司三者险赔偿46.5万元,交强险赔偿约12万,剩余9.3万元需要肇事者支付。
如果经济欠发达地区,46.5一般够了,不需要肇事者支付。
至于保险公司为什么赔46.5万,因为题主叙述过于简单,个人猜测,是否没买不计免赔,有一定比例的需要肇事方自负?
小结:是否需要肇事者另外支付赔偿,需要根据案发地经济发展情况和死者实际情况作出计算后确定。另外无论是保险公司还是个人赔偿,每一个项目都必须有证据支持。例如主张被抚养人生活费,必须提供证据证明被扶养人是死者必须抚养的近亲属,必须能证明这个被扶养人没有其他收入,必须证明被扶养人的户口性质和抚养义务人数,这些证据缺一不可,绝不是对方提出被抚养人生活费多少就赔多少。
以上回答供参考。
首先要纠正问题中的一个错误,公司本身就是法人,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应当依法成立。法人应当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者经费。问题中的法人应该指的是公司法定代表人。
法人公司的董事、总经理,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中要承担共同责任的情况主要有以下6种:
法律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按法律规定,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民事责任。如果人员实施与职务无关的行为致人损害的,应当由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规定,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挂靠车辆因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应由挂靠人承担赔偿责任,对于挂靠人不能支付的部分,由被挂靠人予以垫付。
如赔偿权利人主张挂靠人与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道路交通事故是因机动车运行所致,故运行支配与运行利益的归属是确定责任主体的一般标准。首先应由借用人承担赔偿责任,车辆管理人对借用人赔偿不足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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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定作人具有全部过错而承揽人没有过错的,定作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第二,定作人与承揽人均有过错的,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同时指出,双方承担责任的范围大小,可依据双方的过错程度和致害行为的原因力比例确定。
第三,定作人没有过错的,承揽人单独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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