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美国登记的配偶有继承权吗_没领结婚证的配偶有继承权吗?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5 19:48:07 人阅读
导读:没有豋记结婚的不能称之为配偶。法律称之为同居关系。同居者相互没有法定继承权。同居所生子女依法享有继承权。如果同居的一半以遗嘱指定同居的另一半为遗嘱继承人,这样的...

没有豋记结婚的不能称之为配偶。法律称之为同居关系。同居者相互没有法定继承权。同居所生子女依法享有继承权。如果同居的一半以遗嘱指定同居的另一半为遗嘱继承人,这样的遗嘱不违法。

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共同生活,属于同居关系。对于同居关系,同居者相互之间不享有继承权。曾处理过这样的案件,仅供参考:大强与丽丽一直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多年,但一直没有办理结婚登记。2016年年底大强去世,后丽丽以其与大强之间形成事实婚姻,其为大强的配偶为由主张依法继承大强的遗产。大强的继承人不认可丽丽的配偶身份,认为其没有相应的继承权。法院经审理认为,丽丽与大强之间不构成事实婚姻,而属于同居关系,故据此驳回了丽丽要求依法继承的诉求。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第六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一方死亡,另一方以配偶身份主张享有继承权的,按照本解释第五条的原则处理。这个案件中被继承人大强与丽丽同居后,直至2016年邢某去世,都未补办结婚登记手续。故丽丽与大强之间不成立事实婚姻关系,无法以配偶的身份取得邢某的法定继承人资格。因此,丽丽主张其与大强之间是事实婚姻关系,要求继承大强遗产的请求,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以上,希望能够对你有所帮助。更多婚姻财产问题可关注,私信咨询。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根据以上法条规定,配偶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是有资格继承另一半的财产的。

半路夫妻是指之前和他人存在过婚姻关系,但是已经结束了,又和现在的配偶组成新的家庭的夫妻。如果双方已经在民政局登记过,就是法律所认可的婚姻关系,是可以以第一顺位继承人的身份继承另一半的遗产的,但是要以配偶没有把自己的财产通过遗嘱的方式指定给其他继承人为前提。

综上,如果没有遗嘱,双方已经在民政局办理过结婚登记,在婚姻存续期间内另一半去世,配偶是有资格继承去世的一方的财产的。

希望该回答能够帮的上您。

按现行法律规定,二人还有婚姻关系,如果仅是重婚,应该享有伴侣的继承权。

重婚是指明知有配偶还与其登记结婚,或者对外以夫妻名义同居的行为。

重婚行为虽然严重损害夫妻感情,法律对其也规定了制裁的手段。如犯重婚罪的,可以判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在民事方面,规定可以在离婚诉讼同时,要求给予包括精神和物质两个方面的损害赔偿。但是,在继承法律方面,却不属于丧失继承权的情形。

根据《继承法》的规定,以下情况丧失继承权: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3.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重婚容易有遗弃或虐待被继承人的行为,但是这既属于情节严重的,也不是因为重婚理由而丧失继承权的。

配偶是法定继承中第一顺序继承人。从上可以看出,仅是因为重婚,是不会丧失伴侣继承权的。

但是,重婚毕竟是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应该严格禁止。随着法律修订的深入,也许将来会把重婚做为少分或者不分伴侣遗产的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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