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罪是行为犯还是结果犯_盗窃罪是结果犯吗?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1 16:57:24 人阅读
导读:入户盗窃但未窃得财物的,可以认定为盗窃未遂。主要理由是:1.犯罪成立和犯罪既遂是两个层面上的问题。犯罪既遂、未遂是在已经构成犯罪的基础上讨论犯罪是否得逞、客观危...

入户盗窃但未窃得财物的,可以认定为盗窃未遂。主要理由是:

1.犯罪成立和犯罪既遂是两个层面上的问题。犯罪既遂、未遂是在已经构成犯罪的基础上讨论犯罪是否得逞、客观危害结果是否出现的问题。张某的入户盗窃行为,在刑法修正案(八)前不以盗窃罪论处,按照修正案(八)后的刑法规定构成盗窃罪,而由于意志外的原因未得逞,应认定为未遂。构成犯罪和犯罪未遂之间并不冲突。

2.不能基于入户盗窃的罪状是对行为情节的描述就得出入户盗窃属于行为犯的结论。盗窃罪是侵财犯罪,无论是要求数额的普通盗窃还是入户盗窃,既遂、未遂的区分还是应当坚持以侵财结果为标准。

3.从罪刑结构上分析,将达不到数额较大但有入户盗窃等情节的行为人罪,使刑事法网更加严密,立法的意图重在于“密”而不在“严”,将其入罪本身已经足以体现对入户盗窃等行为的严厉打击,在定罪基础上坚持区别既遂、未遂,对入户盗窃没有窃取任何财物的认定为未遂,符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要求,也可以实现罪刑结构的均衡。

结果犯。扒窃是盗窃罪的一种表现形式。成立盗窃罪要求“数额较大”,即是以500元~2000元为起点。但是,根据最高法院关于胜利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接近“数额巨大的起点”但是具有下列情节的仍然成立盗窃罪:

1、以破坏性手段盗窃造成公私财物损失的;

2、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小偷入室盗窃是犯法的,可构成盗窃罪。

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入室盗窃被抓算应当属于既遂。 盗窃罪既有结果犯又有行为犯,对于入室盗窃行为应当认定为行为犯。即只要实施了入室盗窃行为,不管其是否取得财物、不管其盗窃数额,均构成盗窃罪既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增加了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行为构成盗窃罪的规定,但是并没有否定之前的关于盗窃罪的规定,意思是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此类行为构成盗窃罪不受盗窃数额、次数、是否取得财物的限制,只要实施了相关行为就构成犯罪,是行为犯,除此之外的盗窃行为构成盗窃罪必须受到盗窃数额、次数、是否取得财物的限制是结果犯。意味着盗窃罪既有结果犯又有行为犯,应当区别对待。

刑法修正案八扩大了盗窃罪的行为方式,扒窃已成为行为犯。只要伸手,不论结果,都入刑。

入户盗窃是行为犯。《刑法修正案(八)》将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等行为定性为盗窃罪,司法解释把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确定为“入户盗窃”,并没有区分盗窃既遂与未遂,故上述行为属行为犯。但行为犯也存在既遂与未遂,行为人实行行为终了是犯罪既遂,行为人因意志之外的原因导致实行行为没有终了是犯罪未遂。入户盗窃应以行为人在户内控制财物,将财物置于自己掌控之下作为实行行为完成的标志,在户内控制了财物就构成犯罪既遂,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控制财物则是犯罪未遂。

盗窃罪是结果犯

结果犯,指由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共同构成犯罪的客观方面的犯罪。结果犯的既遂,不仅要求有犯罪行为,而且必须发生法定的犯罪结果,缺少危害结果,犯罪的客观方面就不具有完整性或者说犯罪客观方面的要件就不齐备。结果犯的结果,是指有形的、可以计量的具体危害结果,是与犯罪的性质相一致的结果。这类常见的犯罪很多,如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抢劫罪、盗窃罪、诈骗罪等。故意杀人罪的犯罪结果就是他人死亡,如果发生了死亡结果,就是犯罪既遂,如果因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发生死亡结果,就是犯罪未遂。

行为犯,指以危害行为的完成作为犯罪客观要件齐备标准的犯罪。只要行为人完成了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犯罪的客观方面即为完备,犯罪即成为既遂形态。这类犯罪的既遂并不要求造成物质性的和有形的犯罪结果,它以行为是否实施完成为标志。但这些行为又不是一着手即告完成,这种行为要有一个实施过程,要达到一定的程度,才能视为行为的完成。在着手实施犯罪的情况下,如果达到了法律要求的程度,完成了犯罪行为,就视为犯罪的完成,构成了犯罪的既遂。这类常见的犯罪有:强奸罪、奸淫幼女罪、脱逃罪、诬告陷害罪等。

1.解决吸收犯,还要特别注意法益是否可以包容评价。枪支类犯罪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盗窃罪属于财产类犯罪。盗窃并持有普通财物,不涉及其他法益,所以可以吸收。持有枪支还危害了公共安全,只定盗窃罪显然不能达到罪刑相适应。

2.还有一种易混淆的问题就是盗窃普通财物的故意,结果盗窃了毒品,持有毒品属于危害社会管理犯罪,与盗窃财物其实是可以包容评价的。所以可以吸收为盗窃罪一罪,不再单独定持有毒品罪。

3.确定吸收犯或者牵连犯还有一个重要原则,就是不要随意主观臆断,我国刑法的牵连犯和吸收犯需要有刑法以及司法解释还有最高院指导案例明确规定才可以。这也是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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