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196条第一款的理解_民法典191条立法意义何在?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4 00:17:05 人阅读
导读:您好,2017年新颁布的《民法总则》第八十三条弥补了《公司法》的缺失。第八十三条将明确了刺破“法人面纱”的规则适用于包括公司在内的一切营利法人,且出资人不得滥用...

您好,2017年新颁布的《民法总则》第八十三条弥补了《公司法》的缺失。第八十三条将明确了刺破“法人面纱”的规则适用于包括公司在内的一切营利法人,且出资人不得滥用有限责任损害债权人利益。其第2款规定:“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损害法人的债权人利益。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法人的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法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因此,只要发现法人逃避纳税义务,严重损害国家利益的,即使法人的独立主体资格已经消灭,税务机关也有权要求法人的出资人承担连带责任,且出资人不得以自己不是责任主体或仅应承担有限责任为由抗辩。

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但该条规定尚有两大局限,一是仅规定了公司股东的连带责任,未规定非公司法人出资人责任;二是法人股东可能以承担有限责任为由拒绝承担出资额以外的债务,而《公司法》没有针对这类情形的相关规定。

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下列四种请求权不能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1、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2、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3、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4、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民法总则》对意思表示做了比较完整的规定,共有六个条文,解决六个问题,它们是:(一)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二)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三)公告方式的意思表示;(四)明示和默示的意思表示;(五)意思表示的撤回;(六)意思表示的解释。法条规定如下:《民法总则》 第一百三十七条 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相对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生效;未指定特定系统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生效。当事人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第一百三十八条 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表示完成时生效。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一百三十九条 以公告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公告发布时生效。第一百四十条 行为人可以明示或者默示作出意思表示。沉默只有在有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符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时,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第一百四十一条 行为人可以撤回意思表示。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应当在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前或者与意思表示同时到达相对人。第一百四十二条 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应当按照所使用的词句,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意思表示的含义。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不能完全拘泥于所使用的词句,而应当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行为人的真实意思。希望能够帮到你。1127

一、民法总则第七十条规定

第七十条 法人解散的,除合并或者分立的情形外,清算义务人应当及时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法人的董事、理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为清算义务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主管机关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二、对民法总则第七十条的解释

创新清算程序,增强职业经理人的责任相关条款:《民法总则》第七十条,“法人解散的,除合并或者分立的情形外,清算义务人应当及时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法人的董事、理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为清算义务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主管机关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对应公司法条文: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对比以上条款,《民法总则》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三款系《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前段、后段的升华,其创新主要体现在第二款。

民法总则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根据这一规定,成年人,即年龄十八周岁的自然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并独立对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律后果负责。例如,成年人可以独立签订房屋租赁合同,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利,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但是,这一规定的成年人指辨认识别能力正常的成年人,对于辨认识别能力不足的成年人则根据具体情况的不同归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根据民法总则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如果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表明其已经具备成年人的辨识能力,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独立承担民事法律行为的后果,因此可以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熔炉让我对民法总则191条有了新的理解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一条“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关于其立法意义,可以结合电影《熔炉》进行分析。该电影根据真实事件改编,讲述了未成年聋哑儿童遭受性侵害的故事。

聋哑儿童,一个特殊的群体,因为有生理缺陷,为了避免遭到歧视,保证他们受教育的权利,国家通常设立特殊学校将其集中进行管理和教育,并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对这些特殊的儿童进行照顾。严格来讲,由于管理对象特殊,对管理者和教师应有着特殊的或者说更高点的要求,他们应该有着超过普通人的同理心和耐心,给予这些孩子更多的爱和温暖。不幸的是,这所学校的校长和教师不仅不具备基本的水准,还成了犯罪分子。

犯罪分子们利用小孩们没人管,部分家庭生活艰难,父母本身有残疾而对学生大肆进行侵犯。特殊小孩们本身就因自己不同于正常同龄人而需要心理疏导,送到学校却不仅得不到应有的照顾反而被施加各种暴力,令人咬牙切齿。

初读民法典该条文难以理解,为什么要延续到未成年人成年之后,在事情发生时理应立即由父母起诉。

看完此片能够了解,实践中必然存在各种原因导致父母选择私了,因此在其成年后,允许其以自己的名义去起诉。这样一个特殊群体,本身其家庭情况可能较为复杂,家庭经济困难,社会地位弱势甚至父母本身存在残疾,影片的几名原告家庭就存在这样的情况。

立法时曾有意见提出,作为民法典的统领部分,不应单独在总则部分为未成年人性侵害单列一条,具体应放入分则,最终民法典保留了单列的做法,体现了全国人大的英明,单列此条以强调对未成年人的专门保护,父母私了也不影响未成年人在成年后自行行使权利,这便是该条文的立法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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