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口供没有物证_没有证据,只有口供能定罪吗?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3 12:25:19 人阅读
导读:是否构成犯罪,不能简单的说要哪几样证据,而是说所有的证据必须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以证明犯罪的成立。至于证据的种类,一般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

是否构成犯罪,不能简单的说要哪几样证据,而是说所有的证据必须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以证明犯罪的成立。

至于证据的种类,一般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这些。你说的只有同案犯口供,没有物证,那有没其他证据呢,如果仅有口供,是不能认定为犯罪的。即使是该犯罪嫌疑人自己的口供也不行。

这个问题涉及到我们刑诉法常说的孤证能否定罪的规则,我们刑事审判中一般不能用一种证据来对被告人定罪量刑,我们要求的证明标准需要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如果口供与客观事实不一致或者多次供述前后矛盾的,那么就达不到证据确实充分、犯罪事实清楚的要求,不能作为定罪的依据;在部分特殊的案件中,如果通过证据排除后仅剩下孤证(口供),但是该口供与侦查机关已查明的事实一致,客观情况合理,结论具有唯一性,能够排除其他合理怀疑的,也可以作为定罪的标准,但该情况较少。

刑事案件的流程:一般的刑事案件发生,公安机关首先受理,公安机关受理后有权根据线索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询问,收集相关的线索材料,调查取证,达到立案标准的进行立案,立案后开展侦查行为或者采取强制措施,对于案件清楚并符合起诉条件的,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审查后认为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所以公安机关属于侦查机关,检察院在诉讼中作为公诉人参加诉讼,对公安机关的行为具有监督的权利。

无论是贩毒案,还是其它任何的刑事或者治安案件,只有犯罪嫌疑人或者违法行为人的口供,而没有其它的证据,是不能定案的,更不能定罪。

  法律链接:《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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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案情不同,所以取证也不相同,是否构成犯罪,是需要一个严谨的证据链条的,第一需要一个经营主体问题,是否取得了经营者的身份,必须是法律或行政法规限定的经营范畴,第二个经营的手段与经过,是如何实施的,涉案金额及获利金额,得达到规定数额。

在刑事案件中,如果只有口供,而无其他证据能够证明有罪,那就不能单凭口供定罪。我国刑诉法有一项重要的原则性规定,就是“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原则”。

规定在《刑诉法》第五十五条“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这项原则与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另一项原则息息相关,即“无罪推定原则”,即第一是由控方承担证明责任;第二是在控方举出的证据未能达到法定证明标准的情况下,法院应宣布被告人无罪。

也就是说,仅仅只有口供,而没有其他证据,无法达到证明责任的情况下,作为控方的公诉机关,提供的相关被告人的供述,就没有其他证据相印证,就无法达到法定的证明标准,就应该宣告被告人无罪。

不能定罪,证据必须要认证、无证全面,真实有效,才能定罪。遇到这种情况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刑事案件中,如果只有嫌疑人供述而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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