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失踪和死亡的时间_失踪多长时间才能确定死亡?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3 02:05:12 人阅读
导读:人失踪多少时间,法律都不会规定为死亡的,只是下落不明满四年,或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两年,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民事责任有利害关系的人可以申请宣告其死...

人失踪多少时间,法律都不会规定为死亡的,只是下落不明满四年,或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两年,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民事责任有利害关系的人可以申请宣告其死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四条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二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死亡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申请书应当写明下落不明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 第一百八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 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 第一百八十六条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公民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

楼上说错了,非战争时期,最长4年就能申请宣告死亡。

拿着派出所或当地居委会的失踪证明去法院申请宣告死亡,法院受理后要公告1年寻找下落不明者(如果你父亲是因为意外事故失踪的,并且有关机关认为不可能存活的,那就只公告3个月)。1年后不能确信还活着,就宣告死亡。没遗嘱的情况下,你父亲被宣告死亡后,他和他现任妻子的夫妻共同财产首先要分割,一半直接给他现任配偶,另一半作为你父亲的遗产。遗产由你父亲的现任配偶、你父亲的父母、你父亲的子女,这3部分人数的总和平分。你如果未成年,可能多分一些。

因事故失踪是两年,即可申请法院直接宣告死亡;战争失踪是战争结束后四年;普通失踪是申请后由法院公告一年,随后才能宣告死亡。

《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规定了宣告死亡的条件:

公民下落不明须达到法律规定的期限

(一)下落不明满四年的;

(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产生之日起满二年的。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终结之日起计算,满四年的。

只有利害关系人提出宣告死亡申请的,人民法院才能依法作出死亡宣告。

宣告失踪人死亡,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失踪人的住所地或最后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宣告死亡的申请。

人民法院应当发出寻找失踪人的公告,公告期间为1年。寻找失踪人公告期限届满仍无失踪人生存消息的,便可作出死亡宣告判决之日期为失踪人死亡的时间。

在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期间,被申请宣告死亡的公民出现,或者确知其下落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驳回申请的判决,终结案件的审理。

公告期间届满,下落不明人仍未出现,宣告死亡的事实得到确认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宣告该公民死亡的判决。判决书除应当送达申请人外,还应当在被宣告死亡的公民的住所地和人民法院所在地公告。判决一经宣告,即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宣告的日期,就是被宣告死亡的公民的死亡日期。

公民下落不明满2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公民下落不明满4年的或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2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

满二年可申请宣告失踪,满四年可申请宣告死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 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

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三条 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

(一)下落不明满四年的;

(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的。

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2、注销失踪人口户口各在程序大同小异,以杭州为例:

《宣告失踪注销户口办理服务指南》九、申请材料目录

(一)被宣告失踪人员居民身份证,原件1份

(二)被宣告失踪人员居民户口簿,原件1份

(三)宣告失踪民事判决书,原件1份

  1. 宣告失踪:
(1)有失踪事实。(2)该失踪事实持续满2年。该难点在于确定失踪日期:(1)在一般情况下下落不明的,以音讯消失的次日为第一天。原则上,从失踪人下落不明的次日为第一天。(《民法通则》28条)(2)若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以事故发生之日的次日为第一天。(《民法通则》23、154)(3)战争期间下落不明,以战争结束之日的次日为第一天(《民法通则》第20条,23条,154条)2.宣告死亡(1)下落不明满四年的;(2)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的;(3)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不可能生存的。该注意的是:前面两种情况有4年或2年的时间经过要求,而第三种情况并无任何期间经过的要求,如美国2001年的“9·11”事中,失踪人口即属于第三种情形。 此处下落不明计算日期,同宣告失踪之法律规定。一、宣告失踪1、宣告失踪的概念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2、宣告失踪的法律要件(1)受宣告人失踪即受宣告自然人离开住所或居所没有任何音讯,处于下落不明的状态(2)失踪达到法定期间A.宣告失踪的法定期间为2年,从失踪人音讯消失之次日起算;战争期间失踪的,失踪期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B.期间的最后一天是星期日或者其他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天C.期间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二十四点。有业务时间的,到停止业务活动的时间截止D.民通意见规定公告期间为半年,但民事诉讼法已经规定公告期为三个月,应以三个月为准,(3)经利害关系人申请A.宣告失踪的程序不是自然发动,须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程序才开始。B.所谓利害关系人,包括被申请宣告失踪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债权人、债务人、合伙人)C.对于申请权的行使,法律没有规定顺序以及序位的限制,即申请人之间没有排他效力,任一申请人都可以申请(4)由法院宣告A.法院收到利害关系人的宣告失踪申请后,先要发出寻找公告,期间为3个月。B.公告期满,失踪事实得到确认,法院应以判决方式宣告失踪。C.法院为基层人民法院,并通过特别程序确定。3、宣告失踪的效力法院在宣告失踪的判决中,为失踪人指定财产代管人。代管人制度:(1)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 、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2)代管人没有先后顺序,代管有争议的,没有以上规定的人或者以上规定的人无能力代管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失踪的,其监护人即为财产代管人。(4)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代管人直接以自己的名义作为诉讼的原告或被告。4、失踪宣告的撤销当失踪人复出或者有人确知其下落时,经本人和利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撤销对他的失踪宣告。失踪宣告一经撤销,代管人的代管权终止,财产代管人应交还代管财产并汇报管理情况,提交收支账目。二、宣告死亡1、宣告死亡的概念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离开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宣告死亡是生理死亡的对称,与生理死亡不同的是,宣告死亡是一种法律推定。死亡包括生理死亡和推定死亡,侵犯死者名誉的由近亲属按亲等顺序去维护(先是配偶、父母、子女,如果没有的,则是其他近亲属)――注意:此时侵犯的不是死者的名誉权,而是社会的公共利益,但并不是社会上的每个人都可以起诉(折射说:这种公共利益,折射到死者的利害关系人身上――我国规定为死者的近亲属)2、宣告死亡的法律要件(1)受宣告人失踪与宣告失踪一样,须受宣告人离开住所或居所没有任何音讯,处于生死不明状态。(2)失踪达到法定期间——民法通则第23条A.普通期间的时间为4年,从自然人音讯消失之次日起计算,因战争而下落不明的,则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B.特殊期间的时间为2年,该期间仅适用于因意外事故造成的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情况,如飞机失事等,期间的开始为意外事故发生之日。C.同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68条的规定,如果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可以马上申请宣告死亡。(3)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的顺序是:(前一次序没有申请,后一次序不得申请)A.配偶;B.父母、子女;C.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D.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4)由法院宣告A.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特别程序审理B.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即使是因意外事故而下落不明(没有机关证明)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C.死亡日被宣告死亡的人,判决宣告之日为其死亡的日期,即判决生效之日被宣告死亡和自然死亡的时间不一致的,被宣告死亡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仍然有效。但自然死亡前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与被宣告死亡引起的法律后果相抵触的,则以其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为准。3、宣告死亡的效力(1)民事权利能力,行为能力丧失被宣告死亡和自然死亡的时间不一致的,被宣告死亡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仍然有效,但自然死亡前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与被宣告死亡引起的法律后果相抵触的,则以其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为准。(2)婚姻关系自然结束(3)配偶取得单方送养孩子的权利(4)财产继承立即开始4、死亡宣告的撤销(1)死亡宣告撤销的要件(《民法通则》第24条)A.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没有死亡。B.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利害关系人申请撤销死亡宣告的,不受顺序的限制。C.人民法院依法撤销死亡宣告。(2)死亡宣告被撤销的法律效果(《民法通则》第25条;《民通意见》第37、38、39、40条)A.婚姻关系a、被宣告死亡的配偶未再婚的,夫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b、如果配偶已经再婚的,应当保护再婚后的婚姻关系。c、如果再婚后离婚、再婚后该配偶丧偶的,夫妻关系不能自行恢复。要恢复夫妻关系应当办理复婚手续。B.收养关系已经成立的收养关系不得解除。被宣告死亡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为他人依法收养的,撤销死亡宣告后,仅以未经本人同意主张收养无效的,一般不应准许,但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同意的除外。C.继承撤销死亡宣告后,本人可请求返还财产。因继承法而取得财产的自然人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给予适当补偿。原物已经由第三人合法取得的,第三人可不予返还,但继承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D.赔偿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使他人被宣告死亡而取得财产的,除应返还原物及孳息外,还应对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三、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的关系1、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公民下落不明,符合申请宣告死亡的条件,利害关系人可以不经申请宣告失踪而直接申请宣告死亡。但利害关系人只申请宣告失踪的,应当宣告失踪;2、(有发言权的)同一顺序的利害关系人,有的申请宣告死亡,有的不同意宣告死亡,则应当宣告死亡。

一、宣告失踪

(一)宣告失踪的条件

宣告失踪,是指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依法宣告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限的自然人为失踪人,以确定其财产关系的一种制度。我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2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剧中,官方宣称聂锋是在大梁赤焰军与北燕大军梅岭一役中失踪的,梅岭一役应属于大梁与北燕之间的战争,故此聂锋失踪的起始时间应为梅岭一役结束之日。可以申请宣告被申请人失踪的利害关系人,包括被申请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因剧中仅提及聂锋的夫人夏冬大人,未提及他的其他亲属,故此暂且能确定夏冬大人可以申请宣告聂锋失踪。

(二)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是什么呢?

根据《民法通则》第二十一条规定,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代管有争议的,没有以上规定的人或者以上规定的人无能力代管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剧中夏冬大人申请宣告其夫聂锋失踪后,由其代管聂锋的财产。

二、宣告死亡

(一)宣告死亡的条件

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失踪达到一定期间后,由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宣告该自然人死亡,以便结束以其生前住所地为中心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制度。根据《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1、下落不明满4年的;2、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满2年的。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剧中聂锋是因战争而失踪的,如果夏冬申请宣告聂锋死亡,应该战争结束之日起满四年后。

(二)宣告死亡的后果

宣告死亡即视为这个自然人在法律上死亡,他的一切民事权利、民事法律关系结束,婚姻关系终止,被宣告死亡人留有遗产的,可以依照《继承法》开始进行遗产继承。

在第45集,靖王手下将此前一直行踪神秘的“怪兽”成功抓获,梅长苏通过“怪兽”手腕上的赤焰军手环确认其是失踪的赤焰旧将聂锋。

那么宣告失踪(死亡)人重新出现后会怎么样呢?

根据《民法通则》第二十二条规定,被宣告失踪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的下落,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失踪宣告。宣告失踪的判决撤销后,财产代管人的身份也就没有了,财产代管人应当将管理的财产交还本人。

《民法通则》第二十四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切他没有死亡,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死亡宣告被撤销后,根据第二十五条规定,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依照继承法取得他财产公民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给予适当补偿。

可惜,聂锋为赤焰旧部,在赤焰一案被平反前,聂锋是不能公开其身份的,还只能是被宣告失踪(死亡)人,还不能撤销宣告失踪(死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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