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变更必须书面吗_劳动合同变更有哪些程序?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2 22:56:35 人阅读
导读:劳动合同变更、解除、终止的具体程序与基本要求如下,详细可以了解《劳动合同法》第三章,第四章,均是对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做具体说明的。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

劳动合同变更、解除、终止的具体程序与基本要求如下,详细可以了解《劳动合同法》第三章,第四章,均是对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做具体说明的。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3、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4、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6、、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一、调岗在法律上属于变更劳动合同内容,变更合同内容当然需要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且需要双方协商一致。调整工作岗位关系劳动者切身利益。

二、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工作地点和工作岗位是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的条款之一。调整工作地点其实质是变更劳动合同内容。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

三、调岗需要双方平等协调一致,得到劳动者的认可。协商一致可以是预先的,也就是在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中明确,也可以在事后进行协商。这个问题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四、如果用人单位调岗,劳动者不表示反对,超过一个月后再以变更劳动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认为变更无效的,法院不支持。法律依据:最高法院审理劳动司法解释(四)第十一条规定,变更劳动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经实际履行了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不违反法律的,当事人以未采用书面形式为由主张劳动合同变更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因此,调整工作岗位仅仅有调令是不行的,还需要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

书面形式就是通常意义上的形成文字,到并不一定是要签订补充合同的形式。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2009)》第三条规定:“《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劳动合同变更的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这里的书面形式要求,包括发给劳动者的工资单、岗位变化通知等等。因为随着劳动合同的持续履行,劳动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本身就必然会不断变化。如随着劳动者工作时间的增加,其休假、奖金标准发生的自然变化等等,都属于劳动合同的变更。因此,对于依法变更劳动合同的,只要能够通过文字记载或者其他形式证明的,可以视为“书面变更”。”  

必须以书面合同为准,并经过人社部门的备案。合同内容包括:劳动合同起止时间,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工作薪酬,福利待遇,双方违反合同承担的法律责任等等。这一切都要以书面合同订立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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