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上车位是小区业主所有吗_小区车位到底归不归业主所有?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2 19:30:58 人阅读
导读:商品房建筑区划内的土地,除专属别墅个别业主专有外,依法由业主共同享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下车库建设使用土地,属于业主共有。不属开发商,开发商不可以出卖。关于小区地...

商品房建筑区划内的土地,除专属别墅个别业主专有外,依法由业主共同享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地下车库建设使用土地,属于业主共有。不属开发商,开发商不可以出卖。

关于小区地下停车位的产权归属问题一向争议较大,不能一概而论。


实践中,主要根据该地下车库是否属于人防工程性质将其分为两类,分别判断其归属:


一、利用人防工程改造的车位。

这类车位在某些小区存在,并不多见,一般是开发商经过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将原本的人防工程改建为地下停车位使用。对该类车位的权属,也存在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人防工程性质的地下车位应推定为国家所有;


另一种观点认为,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

从实践中来看,由于开发商系人防工程的投资者,他们因此对于这些停车位拥有一定的使用权,可以将停车位进行出租,而获得的收益也是属于开发商的。

但从长远来看,最终管理和维护人防工程的费用是由小区业主承担的,因此最终的收益应归全体业主。


二、非人防工程性质的地下车位

这类地下车位是大多数小区所常见的,判断是归属主要是依据该地下停车场有没有算进公摊面积。

1、没有算进公摊面积的地下停车位,产权一般归开发商所有。


2、如果该地下车场是被纳入了每一位业主的公摊面积的,也就是说在业主支付房款的时候,是算了地下停车场的面积的,那么这些停车位的产权和所有权都是属于所有业主共有的。

其实很简单的一个事实,大家一定要搞清楚,你买房子的时候,是不是告知你了公摊面积,而且公摊面积是占用你的房屋面积的,是你真金白银买回来的,花了几乎是上万块一个平方,电梯房几乎是20到30个平方公摊面积,那么这个20,30万你花了是个什么用的???仔细看看公摊面积的相关解释你们就能明白了!

小区车位分两项,这两项都不归物业所有。

第一:由开发商独立出资建设的周边(非公摊面积)停车场及由开发商独立出资建设的地下停车场。这两个部分都可以在住建局查小区规划图,不在规划图内的停车场是属于开发商单独所有,可以出租出售。

第二:在小区规划建筑以内的停车位及停车场,这部分属于全体业主所有,即属于有车的业主,也属于无车的业主。

但这两部分都与物业有关系:1.开发商建了归属于自己的停车场(位),不可能在售楼处全部一次性卖完,没卖完的会委托给前期物业(由开发商指定的物业公司)进行出租出售。如果小区更换后期物业(由业委会或社区通过业主大会招聘的物业公司),没卖完的车位也会作为固定资产由新物业接收(这个价格是按市场行情及协商价格)。2.小区规划范围内的车位或者停车场收取的费用,除支付停车场管理费以外,还需要支付停车场人员工资。剩余部分应该用于业主房屋维护和公共设施维护,不管是不是有车,或者交了停车费的业主。不过现在大部分物业都将这笔资金归到物业费里算作收益,这个就需要业委会和社区对物业进行监督了,如果有业主对这部分收益持怀疑态度,可以通过社区告知物业,请审计人员对这部分资金的收取和使用做审计,不过审计费也不便宜,是由提出质疑的业主自己承担,所以还是建议由业委会代表大家共同审计的好。

另外,我见过几个物业对这部分收益多余部分的解释是填补因业主欠缴物业费所产生的亏空。这个需要业委会同欠费业主沟通,沟通不成的由业委会支持物业对欠费业主进行起诉,而不能拿这部分钱填补这项亏空,因为欠费业主不止是违法了,也是对已缴纳物业费业主的一种利益伤害。

小区地面的停车位是不能出售的,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申2817号《民事裁定书》认为:小区地面停车位是由开发商依照行政规划建设的物业附属设施,实际上并无建筑物,其本质属于土地使用权,不能办理产权登记。开发商将商品房向业主出售后,建设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归属全体业主。因此,地面停车位的权益作为附属设施归属于全体业主,其性质与其他公共附属设施性质并无不同。开发商有义务按照规划修建小区附属设施,但并非依据规划建设的附属设施都归开发商。而且小区地面的除楼栋建筑外,其余都是小区业主公共财产,不论电梯广告还是小区广场的电子显示屏广告收入还有地面停车场的停车收入都是整个小区居民共有的财产,并不是属于物业公司的,物业公司整个就是空手套白狼,各种欺压住户,所以一定要有业主委员会来进行监督

谢邀:

房地产开发商,根据工程设计图,进行工程预算、备料……组织按图施工,最后决算竣工,验收……销售……。

现代房地产开发的居民小区,不仅要建住房,还要建配套的公用工程,隨着汽车的使用的普及,小区地上地下车库停车位的建设也是必不可少的配套公用工程……。

小区配套工程,都由开发商按工程设计图施工,並纳入工程的预决算中,成为整个小区工程的组成部分……。

小区的地上地下停车位也与小区的草坪、道路、绿化、小桥、传达室、健身房、给排水系统、供电系统、通讯、电视……一样,是小区的配套工程,是小区共有的,为小区购房业主所共有。

工程决算就是开发商的销售成本,根据此成本、房屋质量、小区地段、供求关系、利润……,再开盘定价出售……因此凡购买小区楼房,其配套工程——公共设施都有份:如草坪、道路、健身房、给排水系统、通讯、地上停车位、地下车库停车位……

所以如果开发商出售停车位与出售小区业主的传达室、广场、道路、通讯设备、草坪、绿化树木是一样的是二次出售,是错误的……。

小区地面停车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物业不能收费。

小区停车位及其收益属于业主共有和共同管理的重大事项,业主大会可以决定对停车位及其收益的管理使用。《物权法》实施前,地面停车位的归属法律没有明确界定,本属于业主的地面停车位大多被开发出售获利。

《物权法》第四十七条对小区停车位归属有了明确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扩展资料:

若小区停车位属于小区公有部分占用所建,则物业服务企业收取费用需要经业主委员会同意,否则物业企业无权收取费用。但小区停车费不能超过当地物价部门规定的物业服务费最高限。业主可在房管、建设规划等部门调取开发商的规划许可证等,用以判断争议小区停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小区停车位是否应当收费,关键在于该停车位是否属于规划范围内,对于在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属于开发商所有;占用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所用于停车的车位,则属于业主共有。




其实这个问题是老话重谈了。是你的就是你的,不是你的争也争不来。

小区里的车位有几种性质的。

一种是分摊了小区面积的地下车位,产权属于全体业主,物业公司负责经营管理,除了车位的管理费之外,其余的租赁费用归全体业主所有。特别强调一点,一般来说,只有成立了业委会以后,这个费用业主才能拿回来,如果没有业委会,这个费用一般都挪用了。

另一种地下停车场是开发商建造,并且开发商取得了土地所有权,没有分摊小区公共面积的,这个车位产权属于开发商,开发商可以进行出售或者出租,但是有一个前提,必须优先满足小区业主的需求,不能跟房子打包出售,也不能霸王条约出租,只能根据当地的物价水平进行售租。

再一个是小区的道路,或者绿地改变的露天车位,这个属于全体业主,一般来说作为公共车位或者临时车位,费用除了管理费用之外,其余的归全体业主。

还有一种特殊性质的地下车位,叫人防工程地下车位,这种车位产权争议较大,现阶段来说,产权属于国家,谁出资建造谁收益。这种车位只能租用停车,不能出售,收益归投资建造者。

小区里的车位一般来说,就这几种。现阶段政策在不断调整,也许以后会有一点点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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