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_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如何办理?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1 16:38:09 人阅读
导读:是这样的:三者之间的内涵和管理方式各不相同,但在实际工作中又相互交叉、相互联系,必须在审批程序上予以衔接。农用地转用审批是指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使土地用途发生...

是这样的:三者之间的内涵和管理方式各不相同,但在实际工作中又相互交叉、相互联系,必须在审批程序上予以衔接。农用地转用审批是指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使土地用途发生变更的审批;征用土地审批是指将集体所有土地转变为国有土地,改变土地所有权的审批;建设用地审批是指将国有土地使用权提供给建设单位使用的审批。以上就是三者之间的关系。

没有征地补偿安置听证材料,属于征地审批程序违法,但是不足以认定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单违法。

政府在征地过程中一般回给村集体送达听证告知书,村里会在告知书上写上不申请听证。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三、关于征地工作程序 (十一)组织征地听证。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规定的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听证。”

不占用.增减挂钩指标作为周转指标,将该项目拆旧区通过土地整理,获得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用于建新区建设.即,通过拆旧得到建新的用地指标.只不过省厅先把用地指标先借,待拆旧区项目复垦后再把指标还回云.所以,不占用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指标. 既然涉及到改变土地现状,当然需要办理农转用手续,如果项目跨村集体,还需办理土地征收手续.只不过农转用及征收手续,在省厅批复项目时,一并同时批准,不需要单独办理.

您好,农用地转用、征用土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因此,用地单位在初步选定某农用地为建设用地后,应首先向国土资源局、建设部门、规划部门咨询是否符合该农用地的各项规划。规划必须符合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发布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批规定》(《国家土地管理局令》第七号)的要求。如该建设项目列入国家国土资源局编写的《限制供地项目目录》,则地方人民政府批准提供建设用地前,须先取得国土资源部许可,再履行批准手续。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第十九条规定,严禁闲置土地。农用地转用批准后,满两年未实施具体征地或用地行为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报批工作的意见》第十四条规定,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批准文件有效期两年。农用地转用或土地征收经依法批准后,市、县两年内未用地或未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有关批准文件自动失效。另,《湖南省征地程序暂行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农用地转用和征地批准文件有效期为两年。农用地转用或征地经依法批准后,市州、县市人民政府两年内未用地或未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上述文件均规定征地审批文件的有效期为两年,满两年未实施征地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由所在国土管理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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