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担保人的条件_财产保全担保的解除条件有哪些?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9 11:52:52 人阅读
导读:申请财产保全中,提供担保的财产可以是法院认可的财产,包括现金、有价证券、车辆、房产等。只要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即可,法院不限制是现金担保还是其他财产担保。除非担保...

申请财产保全中,提供担保的财产可以是法院认可的财产,包括现金、有价证券、车辆、房产等。

只要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即可,法院不限制是现金担保还是其他财产担保。除非担保人没有其他财产可以作为担保物,法院只能要求提供现金担保。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3条的规定,诉前财产保全的适用条件是:

1.需要采取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必须具有给付内容,即申请人将来提起案件的诉讼请求具有财产给付内容。

2.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可能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失。

3.由利害关系人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利害关系人,即与被申请人发生争议,或者认为权利受到被申请人侵犯的人。

4.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申请人如不提供担保,人民法院驳回申请人在起诉前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

法院解除财产保全的情况有:

1、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2、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

3、被申请人已主动将申请人请求的标的物提交人民法院保管;

4、人民法院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被申请人自行履行了义务;

5、申请人向人民法院声明放弃请求权。相关法律规定:1、《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2、《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

1、诉前保全措施采取后,利害关系人在15日内未起诉的;被申请人向法院提供担保的;申请人在财产保全期间撤回申请,人民法院同意其撤回申请的;人民法院确认被申请人复议意见有理,而作出新裁定撤销原财产保全裁定的;被申请人依法履行了人民法院判决的义务,财产保全已没有意义。2、当事人如果不服财产保全裁定,可依法采取救济措施,当事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设置和允许复议的目的,在于纠正不当裁定,减少或者避免可能造成的损失,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造成被申请人损失的,当事人应当赔偿;法院依职权采取的,造成损失的,人民法院赔偿。受人民法院院长或者上级人民法院发现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确有错误的,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立即纠正。

为了保障生效文书的顺利执行,防止被告在诉讼中恶意转移财产,对于金钱债权,一般只要申请人按照法院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提交相应的财产线索和申请材料,一般法院都会予以准许,但是为了防止保全错误给造成被保全人损失,一般法院会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担保。

目前我们这边的法院在立案时会提示原告相应的诉讼风险及是否申请财产保全。申请财产保全前建议原告先收集被告的财产线索(如到不动产登记中心或者房管局打印房产存根或者通过来往交易明细找到被告的银行账户等信息),然后将上述材料提交给法院。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00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

我们知道现在很多当事人取得了胜诉判决,但是执行时却查不到被执行人任何财产,要么被告早已提前转移财产,要么已经债台高筑或者资不抵债面临破产,案件很可能就会因为执行不能被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再想恢复执行基本是难上加难?因此建议大家打官司务必要申请财产保全,否则很可能就会竹篮打水一场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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