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处置夫妻共同财产_遗嘱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5 01:50:00 人阅读
导读:根据继承法的规定,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前提是生前所立的遗嘱合法有效。但订立遗嘱首先必须要满足以下条件:(1)遗嘱人必须具...

根据继承法的规定,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前提是生前所立的遗嘱合法有效。

但订立遗嘱首先必须要满足以下条件:

(1)遗嘱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遗嘱,即使之后恢复了民事行为能力,仍属无效遗嘱。遗嘱人立遗嘱时有民事行为能力,后来丧失的不影响遗嘱的效力。

(2)遗嘱人只能处分的个人财产;

(3)遗嘱内容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表示,受到胁迫、欺骗时所立的遗嘱,遗嘱无效;

(4)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5)遗嘱须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

其次,订立遗嘱需符合法定形式:公证遗嘱、代书遗嘱、自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5种遗嘱形式。

现实中许多遗嘱由于形式不符合法律规定,最终被认定为无效。

有疑问欢迎评论,如果有帮到你就请多多点赞噢~

遗嘱有没有效,关键看它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与法律规定一致就有效,反之则无效。具体规定如下:

《继承法》

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十六条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第十七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十八条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第十九条 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第二十条。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第二十一条 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 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请求, 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遗产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 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这个问题问得还是比较好的,因为很多人可能对于这个问题都不是很清楚,而且法律规定的也比较的隐蔽,不是大家一眼就能够看清楚的,所以在这里有必要给大家解释一下。

其实对于这个问题很简单,就是要看被继承人在生前对于这个遗嘱是如何处分的?有没有明确的表示出这个遗产只能由夫妻一方进行继承与另一方配偶无关?如果被继承人生前进行了这样的表示,或者说夫妻一方有证据证明这个财产只能由自己一人继承,与配偶无关,那么该遗产就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否则在没有特殊约定的情况下,应当视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

那么通常情况下,这种明确的表示应当以什么样的方式做出呢?我们说大部分情况下都是一遗嘱的形式进行做出。比如被继承人生前订立遗嘱,该遗产只能由自己的女儿继承,与另一方配偶无关,那么这就是一个非常合法有效的民事表示。

但是如果没有这个遗嘱,而是按照法定继承的顺序来继承的,一般情况下就是属于夫妻双方财产了。当然还有一种方式也是可以避免对方继承,那就是夫妻一方放弃继承这个遗产,另一方自然也无法继承。但是这个是一把双刃剑哦,因为对方无法继承,你自己也是无法继承的。所以对于这个问题如何处理,建议夫妻双方考虑清楚。

还有一种比较现实可行的办法就是,夫妻双方可以委托律师起草一份婚内财产协议,明确约定,一方所继承下来的遗产为一方的个人财产,另一方无权进行分配或者享用,如果夫妻之间有这样的明确约定,也可以避免另一方享受该财产。

如果您有相关的法律问题,可以关注本头条号,私信律师咨询!


依我之见:提问者的丈夫生前留下‘’遗嘱‘’只能处分属于他的份额部分财产(夫妻共同财产的50%),且须依法保障其未成年子女的法定权益,否则,该‘’遗嘱‘’违法剥夺自己未成年子女继承权的部分无效。

一,我国现行《继承法》规定:公民有权生前依法处分属于自己的财产,并可以通过法定的‘’遗嘱‘’形式待离世后遗产处分时优先执行该遗嘱来处分遗产。就本案例所述‘’丈夫‘’是有权生前以‘’遗嘱‘’的方式依法处分属于自己份额的遺产的。

二,如前所述‘’丈夫‘’只能有权利以遗嘱方式处分属于‘’自己份额的遗产‘’。那么,本案例而丈夫自己的份额又是多少呢?根据我国现行《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共同。也就是说夫妻依法具有平等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权利,即夫丶妻各占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的50%。就本案例所述‘’丈夫‘’有权处理的遗产分额就只能生前是夫妻共同财产的50%。

三,那么,本案例中所述‘’夫‘’在生前留下的‘’遗嘱‘’是否可以剥夺自己未成年子女的遗产继承权呢?非也!‘’丈夫‘’在生前所留遗嘱处分自己的遗产必须‘’依法处分‘’,所谓‘’依法处分‘’处分,这里的‘’法‘’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该法在‘’遗嘱继承‘’的条文中明文规定:‘’遗嘱‘’处分遗产时必须保留未成年子女的份额。而本案例‘’夫‘’在生前留下的遗嘱,都违反了上述法律原则,因此该项剥夺未成年子女继承权的‘’遗嘱‘’的内容无效。

三,那么,本案例现在依法该如何处理呢?

依我之见:本案例‘’丈夫‘’的遗产在尊重遗嘱的前提下,首先将夫妻共同财产的50%作为妻子的份额,另外50%份额就是‘’夫‘’的遗产份额,而‘’夫‘’这部分遗产,基于遗嘱非法剥夺自己的未成年子女的遗产继承权的内容无效,其未成年子女就具有法定继承人的资格参与同第一顺序继承人的婆婆来分割遗产,即婆婆与未成年子女进行平均分配。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见谅。

谢邀,婚后继承父母的房产离婚时是夫妻共同财产吗?这要视情况而定,如果在你继承父母的房产时,父母有特别的书面说明,此房产的继承权,由你独自一人享有(法律文书,公证书,等等),那么你所继承父母的这处房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属于你个人财产,离婚时不对此房产进行分割。如果你父母没有特别的书面说明,那么你所继承父母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夫妻一方有权要求对此房产进行分割。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实施,公证遗嘱并非是最高的效力!

我国的遗嘱继承主要形式两种:

法定继承、遗嘱继承!

法定继承按照顺序进行⋯一一

遗嘱继承较为复杂一点,遗嘱继承除了遗嘱外还有遗赠、遗赠扶养协议一一

我囯民法典中第六编规定多数传承继承法的内容,但是、对遗瞩的种类、效力做了修改,体现了遗嘱的自由性、便民性一一一

一、民法典中除了原来的自书、代书、录音、口头、公证遗嘱外还增加了打印遗嘱和录像遗嘱。

打印遗嘱、要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见证人在每页遗嘱上签名并注明年、月、日。防止出现假遗嘱的问题……

录像遗嘱、要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在录像中记载姓名、肖像、年、月、日。录像中的遗嘱内容不能剪辑、删除,防止虚假遗嘱问题⋯

二、否定了公证遗嘱的最高效力。现有的继承法中规定了几种遗瞩都不能改变公证遗嘱,然而民法典将其内容删除了。无论哪种遗嘱都以最后的遗嘱为准。但是、必须是内容、形成合法⋯

原来的继承法规定、公证遗嘱有着最高的效力、任何遗嘱都不能改变公证遗嘱,需要改变必须以再一次遗嘱公证方可。在司法实践中这样的形式不方便遗嘱人、体现不出遗嘱人的自由性、权力性⋯

民法典对遗嘱规定了遗嘱的财产管理人,立遗嘱时明确了财产的管理人由谁负责行使权力。并且规定了管理人的责任、权力及报酬,同时也规定了损害赔偿责任……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壮大、人们的财产收入增多、遗产继承也随之引起重视……

注意以下几点:

1、遗产必须是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也是个人的部分财产才有权利遗嘱处分,不能将共同财产当做个人财产予以处理,否则将是无效遗嘱⋯

2、遗嘱人可以将个人的财产指定一人或者多人继承,也可以将其赠给国家、集体、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3、遗嘱人不能剥夺缺乏劳动能力的人、不能剥夺无生活来源的人的份额⋯

4、立遗嘱人在立遗嘱时身体是否健康神志是否清晰、是否限制行为能力或者无行为能力等都会影响遗嘱的效力……

5、遗嘱中的见证人与继承人、受赠人不能存在利害关系等因素⋯

总之、民法典对继承法的修改确实体现了法律的完备性,但是、在物质极大丰富矛盾不断增加的过程中、遗产继承问题还不断增加,还有一些不尽人情、人意的地方,只能是不断的加以补充完善⋯⋯

遗嘱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一方死后,另一方可以变更。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都有处理权。处理共同财产时,必须征得对方的同意。不经对方同意的处理行为,是无效的行为。《婚姻法》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立遗嘱应避免四大误区 把共同财产与遗产混同

随着人们法制意识的提高及普法工作的进一步深入,现在城乡越来越多的老年人呈现出提前立遗嘱的热潮,为自己的财产提前指定继承人,以免一旦去世后给后人留下“后遗症”。从法律的角度,立遗嘱应避免四大误区。

一、把夫妻共同财产与遗产混为一谈。根据《继承法》第26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在现实生活中,把夫妻共同财产错误处分为自己遗产的案例很多。因此,夫妻一方在订立遗嘱时应当特别注意,不要将夫妻共同财产“划归”自己的全部遗产进行处分,以免最终导致遗嘱无效。

二、书面遗嘱未补办,口头遗嘱变无效。根据《继承法》第17条的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但在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而本案中,由于何老先生在危急情况过后,并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再补充订立书面的或者录音形式的遗嘱,其当初所立的口头遗嘱应当视为无效。在现实生活中,很多老年人往往在危急情况解除后,都忽略补立遗嘱,或者错误地认定“危急情况”,随意订立口头遗嘱,结果导致为自己真实意思表示的遗嘱不被法律所承认。

三、遗嘱在场见证人不得有利害关系。公民订立的代书遗嘱、口头遗嘱和以录音形式订立的遗嘱,都需要见证人在场证明。《继承法》中明确规定:见证人不得为继承人、受遗赠人或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且人数应在两人以上。但是在有些案件中,经常出现被继承人亲属作为见证人的情况。

四、遗漏法定继承人导致遗愿难实现。根据《继承法》第19条的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而在实践中,遗嘱人在订立遗嘱时,却经常遗漏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未保留其必要的遗产份额。

若真要及早立遗嘱,要慎之又慎,避免上述误区。笔者建议,立遗嘱时,要有法律常识。按照我国《继承法》有如下规定: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无数的案例告诉我们,每个人都应该立遗嘱,不仅避免家庭纠纷,有利于家庭和谐,还能在身后把我们的财产给到我们想给的人。漫画大师邢振龄老先生送给中华遗嘱库的作品里写道:人生只百年,来去本自然,去应留遗愿,生前想周全,身后保平安。

如果您真想立遗嘱,建议咨询中华遗嘱库,中华遗嘱库的遗嘱被最高人民法院认证为最真实有效,无需验证的遗嘱。遗嘱是越立越好,也只有在健康的时候,才能立一份无懈可击的遗嘱。

展开原文 ↓

更多 # 相关法律知识

1分钟提问,海量律师解答

  • 1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 2
    律师解答

    律师根据问题描述给予专业意见

  • 3
    采纳

    采纳回复意见,确认得到解答

Copyright 2004-2021京ICP备18032441号 有害信息举报:线上咨询律师  线下门店解决问题

Copyright © 2020-2021

在线客服 隐私协议 侵权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