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动产物权变动要件_动物产权变动以什么为要件?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4 17:48:49 人阅读
导读:物权请求权针对:不动产、动产动产分为:特殊动产、一般动产特殊动产:汽车、船舶,航空器(登记动产)一般动产:除了汽车、船舶,航空器之外的动产(未登记动产)不动产、...

物权请求权针对:不动产、动产

动产分为:特殊动产、一般动产

特殊动产:汽车、船舶,航空器(登记动产)

一般动产:除了汽车、船舶,航空器之外的动产(未登记动产)

不动产、特殊动产(登记动产)、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根据《民法总则》196条第二条的规定: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登记的动产物权这里指的是特殊动产)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不适用诉讼时效。

自此我们可以逻辑推演,一般动产的物权请求权(未登记的动产的),受诉讼时效的限制:自知道、应该知道3年内行使。

《物权法》第一百零七条 
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这一条指的是针对不知情的情况下购买,盗赃物、遗失物、埋藏物、隐藏物,这些无法善意取得的第三人/受让人而言的。所有权人,自知,应知受让人之内的2年(出斥期间),若未行使物权原物返还请求权,那么2年之后,不得再向受让人主张原物返还,只能问拾得人主张赔偿。


个人认为,这个题的答案应该是:宠物为一般动产,甲仍可以向乙无偿主张原物返还权。甲自知道,应该知道拾得人之后的3年内,可以行使原物返还请求权。


物权请求权一般情况下是不受时间限制的,但是以上两条,是例外。

有常规,就有例外,有常态,就有变态。。。

亲,是交付哦,如果答案是登记,那么亲看的辅导书可能是质量不高的哦。尽信书则不如无书哦,亲。特殊动产也是动产哦,亲。动产除了特殊情况外物权变动都是交付生效哦。这里特殊情况主要是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生效,政府的征收决定,继承和遗赠开始等情况哦,在这些情况下不交付物权也变动了哦,亲。

一般情况是

  1. 动产的物权变动要件是:债权行为(合同)有效再加上交付即可。
  2. 不动产物权变动生效要件是有效的债权行为加上登记。

特殊情况是

  1. 船舶、飞行器、机动车等动产物权变动,除了上述动产变动要件外,还需登记才可对抗第三人。
  2. 土地承包经营权、地役权、动产抵押权、特殊动产集合抵押权以上四项权利只需有债权行为即发生物权变动。

我国的物权变动模式的要点:

1、引起物权变动的法律行为必须是有效的法律行为;

2、登记是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公式化表述:(有效债权行为+登记=不动产物权变动);

3、交付是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公式化表述:(有效债权行为+交付=动产物权变动);

4、对于船舶、飞行器、机动车等重要交通工具的物权变动,非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用公式表述:(有效债权行为+交付=重要交通工具物权变动+登记>第三人)。 法律依据: 关于采债权形式主义的法律条文有: 《物权法》第9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23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25条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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