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上诉不加刑是我国刑法一项基本原则,指二审法院对只有被告人一方上诉的案件,或二审法院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不得以任何理由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对于有的案件,确实存在被告不服判决上诉,检察院也不服判决而抗诉的情况。但这并非因为被告不服,检察机关才抗诉。例如,一审判决量刑畸高或畸轻的,检察机关会提起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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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没有“上诉不加刑原则”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对于B来说有四种二审结果:
1、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2、二审依法改判。(判决还多少不一定。可能增加,也可能减少。)
3、发回重审或者直接改判。。(判决还多少不一定。可能增加,也可能减少。)
4、发回重审。
附: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二)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
(三)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
上诉不加刑原则,是指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只有被告人一方提出上诉的案件,不得以任何理由加重被告人刑罚的审判原则。(3分) 上诉不加刑并不意味着在任何情况下,第二审人民法院都不能加重被告人的刑罚。(1分)在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自诉人提出上诉的案件中,第二审法院就不受上诉不加刑的限制。(4分
上诉不加刑原则 上诉不加刑是第二审法院要遵守的一个原则 只有在被告人一方提起上诉的时候,上诉不加刑才能使用。(检察院为了被告人的利益而抗诉的也不得加刑) 上诉不加刑的刑包括三个内容。刑种,刑期,刑罚的执行方法。(1)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2)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上诉不加刑的限制。既有被告人一方上诉,又有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同样不受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限制。(3)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既不能加重提出上诉的被告人的刑罚,也不能加重其他同案被告人的刑罚;(4)共同犯罪案件中,人民检察院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抗诉的,对其他第一审被告人不得加重刑罚。(5)对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只是认定的罪名不当的,在不加重原判刑罚的情况下,可以改变罪名;(6)对被告人实行数罪并罚的,不得加重决定执行的刑罚,也不能在维持原判决决定执行的刑罚不变的情况下,加重数罪中某罪的刑罚;(7)对被告人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不得撤销原判决宣告的缓刑或者延长缓刑考验期;(8)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判处的刑罚畸轻,或者应当适用附加刑而没有适用的案件,不得撤销第一审判决,直接加重被告人的刑罚或者适用附加刑,也不得以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必须依法改判的,应当在第二审判决、裁定生效后,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9)提出上诉或者抗诉的理由属于第一审人民法院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之一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第一审法院重审的可以加重被告刑罚
“上诉不加刑”是对刑事被告人权利的保障。
保障被告人在第一审法院审判时,依据一审法院一审查明的刑案事实,被准确定罪量刑。
规定在《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理解:
【对于公诉案件(检察院起诉的案件)】
A.案件被告人上诉的,检察院未抗诉的,法院有两种处理方式:
1、第二审法院依法审判的,不得加重对上诉人(被告人)的处罚;
2、第二审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原审法院视具体情况有两种处理方式:
1).检察院对于该案未补充起诉新的犯罪事实的,原审法院不得加重对被告人的处罚;
2).检察院对于该案补充起诉新的犯罪事实的,原审法院认为检察院补充起诉的新的犯罪事实成立的,可以加重对被告人处罚,
但原审法院不认为检察院补充起诉的新的犯罪事实成立的,则人民法院只能以原审刑罚为上限,不得加重被告人刑罚。
B.公诉案件被告人上诉,检察院抗诉的,则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可以加重对被告人的刑罚。
【对于自诉案件(被害人直接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的案件)】
A.被告人上诉,被害人未上诉的,人民法院审判不得加重对被告人刑罚;
B.被告人、被害人均上诉的,人民法院可以加重对被告人的刑罚。
具体适用是:
1、同案审理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既不得加重上诉人的刑罚,也不得加重其他同案被告人的刑罚;
2、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只是认定的罪名不当的,可以改变罪名,但不得加重刑罚;
3、原判对被告人实行数罪并罚的,不得加重决定执行的刑罚,也不得加重数罪中某罪的刑罚;
4、原判对被告人宣告缓刑的,不得撤销缓刑或者延长缓刑考验期;
5、原判没有宣告禁止令的,不得增加宣告;原判宣告禁止令的,不得增加内容、延长期限;
6、原判对被告人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没有限制减刑的,不得限制减刑;
......
如果,原判是属于
a.“判处的刑罚畸轻”,或者b.“应当适用附加刑而没有适用”事实与证据均被认定清楚两种情形的,二审法院不得直接加重刑罚、适用附加刑,也不得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必须依法改判的,应当在依“上诉不加刑”规则第二审裁判的判决、裁定生效后,只能依照审监督程序提起重新审判。
▶▶人民检察院抗诉或者自诉人上诉的案件,不在此限。
人民检察院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对其他同案被告人加重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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