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取保候审与有无案底无关。只要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就可以申请取保候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根据我们国家的法律法规,刑事案件移交检察院后,不可以保释。
法院判决后,只能在刑罚执行一半以上才可以申请假释(不是保释)。
《刑法》第八十一条 【适用条件】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
依我之见:依法只有一部分轻微刑事案件,刑事谅解书对‘’保释‘’(我国刑诉法称为取保候审)这一部分轻微刑事案件才会有很大作用。
一,从刑事办案实务和诉讼法理角度看:办案机关对犯罪嫌疑人依法采取何种刑事强制措施,比如刑事拘留丶逮捕丶监视居住,或如本案例提问者所述的‘’保释‘’,即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称谓叫做‘’取保候审‘’,是根据刑事案件的社会危害性大小丶犯罪嫌疑人个人人身危险性来决定的,比如故意杀人丶抢劫丶强奸丶绑架丶放火……等等故意严重危害社会丶严重侵犯公民人身和财产权的犯罪,依法定刑在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直至死刑的严重刑事犯罪的犯罪嫌疑人‘’法律绝对禁止对上述犯罪嫌疑人实施取保候审‘’的,因为上述刑事案件无论‘’社会危害性‘’,还是‘’个人人身危险性‘’,即一旦取保候审完全可能‘’重新犯罪丶在逃丶威胁受害人丶证人丶毁灭伪造证据……‘’等等都危险行为绝对不能对这种‘’危险之人‘’取保候审的。
二,那么,本人所谓对‘’一部分轻微刑事案件可以刑事谅解后取保候审‘’又是什么意思呢?
根据二○一三年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修正案新增加的‘’公诉案件刑事和解程序‘’的规定:因民间纠纷引起的刑法分则四丶五章规定,法定最高刑在三年以下,或除职务犯罪以外的过失犯罪,没有累犯情节丶查明案情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在办案机关主持下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丶赔偿全部损失、受害人谅解并请求从轻丶减轻、免除处罚犯罪嫌疑人,双方签订刑事和解协议的,办案机关可依法从轻丶减轻丶免除处罚,比如情节轻微的检察机关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不起诉。
既然,犯罪嫌疑人的轻微犯罪行为已获得受害人谅解,并赔偿了全部损失,犯罪嫌疑人又认罪悔罪认罚,其‘’个人的人身危险性‘’已明显降低,在受害人已与犯罪嫌疑人达成‘’刑事和解‘’的情况下,又有受害人的请求,那么对犯罪嫌疑人予以‘’保释‘’(取保候审)就顺理成章了。
所以,一部分轻微刑事案件受害人与犯罪嫌疑人达成‘’刑事和解‘’对于‘’保释‘’犯罪嫌疑人的作用是很大的。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见谅。
刑事案件移交到检察院后不一定都需要送到法院审判。
取保是指取保候审,是一种刑事强制措施,和案件最终的处理结果没有必然联系。
刑事案件移交到检察院,一般有四种处理结果:
1.经过检察院审查,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一般会提起公诉,由法院审理、判决。
2.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检察院可以做相对不起诉,又叫酌定不起诉,案子在检察院环节就结束了,不会送到法院。
3.刑事案件的行为人虽然涉嫌犯罪,但证实犯罪的证据不足,达不到证据确实、充分的起诉标准的,检察院会作证据不足不起诉,又叫从疑不起诉,这是罪行法定原则和疑罪从无原则在检察环节的体现。
4.经过审查,不构成犯罪或者没有犯罪事实的,如行为人犯罪时未达刑事责任年龄、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检察院会作绝对不起诉,又叫法定不起诉。
至于取保候审,是限制人身自由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没有刑事拘留那么严格,但嫌疑人还是要做到办案机关随传随到,违反取保候审规定的,检察院可以变更强制措施为拘留或者逮捕,等关到看守所那可就不好玩了,里面的老大们可等着给新人上课呢。
有些犯罪嫌疑人因为做了违法的事情,在证据充足的情况下被判刑了,判刑代表着他们要进入到监狱里面生活了,那么,被判刑后还可以保释吗?判刑后不存在保释了,保释又叫取保候审,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未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我的答案是不一定,可能办理取保候审,也有可能撤销案件。我们从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分析这个问题。
公安机关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按照管辖范围,受理案件。公安机关受理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发生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辖区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侦查。公安机关经审查,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
公安机关立案后,应当及时进行侦查,全面客观的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无罪、罪轻或罪重的证据材料。公安机关对收集、调取的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及证明力予以审查、核实。在调查案件过程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密。
公安机关将案件事实已经调查清楚,可以侦查终结案件。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侦查终结的案件,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件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同时将案件的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
通过公安机关办案的步骤可以得知,侦查终结和起诉的标准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如果办理的案件达不到这个要求,对该案件继续侦查。如果已经采取刑事拘留等强制措施的,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依照最新的司法解释,对于故意伤害案(轻伤),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的,可以撤销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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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两种情况囊括了大多数因为证据不足、事实不清,公安机关取保候审的情形:
第一种情况,公安机关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批准逮捕时,人民检察院经过审查,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就会作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并将案件材料退回公安机关。
第二种情况,公安机关将案件移送审查起诉的时候,经过审查,人民检察院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就会做出不起诉决定,并将案件材料退回公安机关。
这两种情况下,公安机关收到退回来的卷宗材料后,有两种处理方法:
第一种,是撤销案件,即人们常说的销案。
第二种,是取保候审。
为什么要取保候审呢?
取保候审的原因是公安机关认为虽然现有的证据不能认定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但是公安机关还是没有放弃,希望进一步调查、收集相关证据,完善相关的证据链条,以达到定罪的条件。
这种情况下,取保候审的期限最长达到一年;一年期满,没有实质性的发现,公安机关就必须无条件的解除取保候审。
这也就是说,公安机关的补救期为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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