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注册的驰名商标_注册商标和驰名商标的区别?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0 21:50:37 人阅读
导读:他人注册了商标(不是驰名),你可以在不同类别用和他一模一样的商标。但是他人的商标随着时间的累积,往往会申请为驰名商标,那时你的损失可就大了。建议你做长远打算,尽...

他人注册了商标(不是驰名),你可以在不同类别用和他一模一样的商标。但是他人的商标随着时间的累积,往往会申请为驰名商标,那时你的损失可就大了。

建议你做长远打算,尽早在其他类别注册商标。

注册商标就是已经获得国家商标局发的商标注册证的商标,一般在右上角打个小R,驰名商标也是注册商标,但和一般的注册商标比较起来,驰名商标知名度很高,就像雕牌啊,什么的,大家都知道,而且,还要经过工商啊,或者商标局的认定才可以的

驰名商标只是在中国境内相关公众广为知晓的商标,注册商标不一定是注册商标,根据《商标法》第十四条之规定,在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生产、经营者不得使用“驰名商标”字样。驰名商标主要是根据以下几点进行保护(商标法13条):

1、未注册驰名商标:商标是复制、模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原则如果申请注册上述商标不会导致混淆的,在不相同或者不类似的商标上可以注册和使用;

2、未注册驰名商标禁止注册和使用,民事责任没有赔偿,只是承担停止侵害的民事责任;

3、已经注册驰名商标的保护包括禁止在不同类或者不相似商品上的注册和使用,民事责任包含民事赔偿;

4、认定驰名商标的主体有: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和人民法院,分别在案件处理过程中,根据案件需要可以做出驰名商标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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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驰名商标,是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根据企业的申请,官方认定的一种商标类型,在中国国内为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不仅仅局限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或服务,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的商品申请注册或者使用时,都将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因此驰名商标被赋予了比较广泛的排他性权利。而且“驰名商标”持有企业的公司名以及网址域名都会受到不同于普通商标的格外法律保护。到目前为止,获得中国“驰名商标”认定的商标共有1624个,其中外资品牌占98个。  一、商标专用权人的合法权益遭到不法侵害,而且必须将这一商标认定为驰名商标才能有效地保护其合法权益。  二、这一商标在相关人群中具备一定的知名度。  三、当事人又依法提出了申请。  1.《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中指出:驰名商标就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相关公众包括与使用商标所标示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生产商标所标示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以及经销渠道中所涉及的销售者和相关人员等。  所谓的驰名商标,是相对所涉及的侵权纠纷而言的,其被作为驰名商标而被保护的效力,也是有一定范围和强度的。在这一个纠纷中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并不等于在另外的侵权纠纷中也享受驰名商标的待遇。更不等于在任何时候和范围内都受到特殊的保护。  目前,中国实行行政主管部门与人民法院均可认定的双轨制,但须以当事人提出申请或请求为前提,并且该申请或请求必须建立在相关权益受损的基础上。驰名商标的保护也不同于普通商标仅限于相同或相似的商品,驰名商标采取跨类保护,只要认定为驰名商标,其他企业在其任何商品中均不得采用该驰名商标。  2.行政认定:一直以来,中国驰名商标大部分都是通过工商总局(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的,与人民法院相比,其认定的驰名商标所占比例更大。在商标注册、使用与评审过程中产生争议时,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与商标评审委员会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依据具体事实认定其商标是否构成驰名商标。  2-1:通过商标局认定:要申请认定驰名商标,必须通过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省级工商局)报送有关材料,由各省级工商局将经过初审并签署意见的有关申请材料以邮寄方式及时报送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最后,由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认定该商标是否驰名。  在商标注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有关当事人认为其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的,也可以向商标局请求认定其商标驰名,此时应当提交其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的证据材料。  2-2:通过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 依照商标法及条例的规定,在商标评审过程中产生争议时,有关当事人认为其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的,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认定驰名商标,此时,有关当事人应当依法提交其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的证据材料。  2-3:通过人民法院认定:人民法院在审理商标纠纷案件中,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涉及的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依法作出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两个规范性文件的出台,为人民法院认定驰名商标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依据。  目前,许多企业纷纷将其商标通过司法这一新兴方式认定为驰名商标,这在某种程度上反映了企业商标意识、品牌意识的增强,对于企业的知识产权维权具有积极意义;同时,司法认定方式可以在地方中级人民法院完成,使驰名商标的认定更为便利,因而已成为许多企业的首选方式。  根据中国《商标法》的规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在认定驰名商标时,应当综合考虑以上各项因素,但不以该商标必须满足该条规定的全部因素为前提。  相应的,以下材料可以作为证明商标驰名的证据材料:  (一)证明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知晓程度的有关材料;  (二)证明该商标使用持续时间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使用、注册的历史和范围的有关材料;  (三)证明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的有关材料,包括广告宣传和促销活动的方式、地域范围、宣传媒体的种类以及广告投放量等有关材料;  (四)证明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记录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曾在中国或者其他国家和地区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有关材料;  (五)证明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据材料,包括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近三年的产量、销售量、销售收入、利税、销售区域等有关材料。  法院认定驰名商标的,应当依照以上认定驰名商标的五个因素进行。当事人对曾经被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认定的驰名商标请求保护的,对方当事人对涉及的商标驰名不持异议,人民法院不再审查。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依照认定驰名商标的五个因素进行审查。参考资料:http://www.0haochuangkou.com

《商标法》第13条第2款规定了对已在我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的保护,即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根据《商标法》第13条第2款的规定,如果某一商标根据《商标法》第14条的规定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并且该驰名商标已在我国注册,如果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构成对该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或者翻译,并且这种复制、模仿或者翻译已经误导公众,并足以导致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受到损害,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不予注册,若擅自使用该驰名商标,则应予以禁止使用。这里的限制条件是“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如果缺少这一前提条件,就不能驳回该商标的申请注册,也不能禁止其使用。这一限定条件也是为了达到限制驰名商标所有人滥用权利的作用,以维护其他商品生产者的合法权益,为商品生产市场创造公平合理、健康有序的竞争局面。 《商标法》第13条第2款与《商标法》第13条第1款的不同之处在于,如果某一驰名商标没有注册时,其最终获得的保护须限制在“相同”或者“相类似”的商品上,而对于“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的商品上使用该驰名商标的情形,就不能主张权利;如果该驰名商标已经注册,那么其最终获得的保护就可以扩大到“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的商品上。例如,非“同仁堂”商标所有人将药品上的驰名商标“同仁堂”用在“保健食品”、“饮料”等商品上申请注册时,其申请就会被驳回;对于擅自使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制止。假如“同仁堂”这一驰名商标没有注册,那么该驰名商标所有人就不能阻止他人将该驰名商标用于非药品上。

驰名商标的保护是有一定的法律地位的,你在这里问这个,那就是等于我们教你怎么犯法而已?你还是别想了,换个名字吧,你就是想了其他特殊途径有这个办法能拿的到后面人家告你也是一个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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