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1、遗嘱自由原则。遗嘱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通过遗嘱的方式处分自己的财产。只要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律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就合法有效。既然有效,就应当得到有效的履行。
2、遗嘱可以附义务。继承法第二十一条规定,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遗产的权利。因此,本案中房产遗嘱中关于居住权的内容,就是继承人应当履行的遗嘱义务。
3、继承人继承房产后,必须按照遗嘱的内容,允许居住权人居住,否则,就是不履行遗嘱义务的行为。所有权与居住权之间并不存在矛盾。因为所有权是物权的归属权,而居住权说到底则是房产使用权。所有权可以继承,而居住权不可继承。就是说居住人死亡后,其继承人不得继承该居住权。法海一粟在此需要说明的是:居住权与居住权人是否另有住房无关。当然,遗嘱人之所以要为居住权人设立居住权,多数情况下是因为该居住权人没有其他住处。不过,也有例外。
4、从遗嘱执行的角度,继承人继承房产所有权需要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而遗嘱继承人则需要向居住权交付房产,以供其居住。
这个遗嘱可以这样理解。
遗嘱指定了继承人,也就是将来这个人可以继承房产的所有权,可以按遗嘱继承过户到自己名下。
遗嘱又指定了居住人,一般来讲这个人是立遗嘱人的亲属,以前是共同居住的。遗嘱指定他有居住权,但是没有所有权。这个房子无论过户到谁名下,他都有居住权。将来他死亡之后则居住权自然终结。当然了,作为继承人,当然也有居住权。
用一句话来说,就是继承人继承得到房子,但是要允许另一个人居住。
有些家务事,其实很难非常完美地解决。例如本案。假设原来有两个人在房子里居住,这两个人除了这套房子都没有其他的住处,也没有能力购买新的住房,作为立遗嘱人,只能是把房子给他想给的人,但是另一个人又是自己的亲属,不好赶他走,只能叫他住在这里。
一般来讲,这种有居住权没有所有权的人,都是与房主关系密切的亲属,原来都在一起生活,要么年级大了(例如七十多岁),剩下的时间不多了,要么年纪很小,将来大了不可能继续在这里居住(例如另外买房娶妻生子)。
娘家房子车子等都给兄弟了,女儿没有继承权,嫁到婆家,一般婚前买房买车,所以房子车子都是男方的,女方只有居住权,所以女性什么都得不到,现实中和网络中,说男的没房子不好结婚,男的是家里的独苗,所以房子车子都是男方的,到婆家同一类人又换身份了,女的怎么不去自己娘家要房要车,应该自带房子车子,不能只知道来住男方的,为了娶女方婚前又是买房子车子,女方真不要脸。
最后你会发现女方啥好处都没得到,还得到了一堆骂名,拿去跟男性(家里房子车子都是他个人婚前财产,还得美名)比女性真的很受歧视。
所以我呼吁保障女性权益,女性在娘家跟兄弟有相同的继承权,结婚后男女共同做家务承担责任,双方父母相同对待,相当于一套房子得有5个房间,女方父母男方父母各一间,小夫妻一间,2个孩子各一间,如果能做到这些重男轻女将不复存在,不要成为又立又当的人。
根据民法典规定,房屋所有权与居住权可以分离,房屋所有权人只享有所有权,不享受居住权,不能转让或出售。居住权人只有居住权利,没有出让或继承居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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