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罪最直接的证据_盗窃罪需要什么证据?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0 06:19:53 人阅读
导读:证据对官司的输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证据、可用于証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主要分刑事、民事、行政訴訟三大类⋯。证据的原則: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适...

证据对官司的输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证据、可用于証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主要分刑事、民事、行政訴訟三大类⋯。

证据的原則: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适用一切证据、裁判案件的最基本的原則。

证据的种类:

刑事訴訟法第四十八条規定: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害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驗、检查、辩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視听資料、电子、数据。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条規定:当事人陈述⋯八类。

行政訴訟法第第三十三条規定:书证⋯八类。

证据必須具备客观性、真实性、合法性⋯,证据必須经过查证属实、才能做为定案的根据。

证据是诉讼的核心問題、在任何一类案件审理中、都需要通过证据和证据链条再現还原事件的本来面目、依照证据做出公正的裁判。

证据是诉讼的基础、沒有充分真实证明材料就別去打官司,別花沒用的費用,沒有证据等于无源之水一一別浪費時間精力費用…。

盗窃罪没有直接证据,如果都是间接证据,只有符合一下条件就可以定案。根据间接证据的特点和司法实践经验,在完全运用间接证据定案的情况下,必须遵守以下几项规则:

1.客观性,用于定案的每一个间接证据都必须经查证属实,即必须都是客观真实的;

2.关联性,间接证据必须与案件真实存在客观联系,对证明案件事实有实际意义;

3.充分性,间接证据必须达到能够证明案件全部事实所需要的量;

4.协调性,间接证据之间以及间接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必须协调一致,没有矛盾;

5.完整性,间接证据必须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明体系;

6.排他性,运用间接证据构成的证明体系得出的结论必须是唯一的,而且是排他的。

您好!

一、《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的证据都是法定的证据类型,用作定罪的证据分别要证明存在盗窃罪案件的事实、情节的轻重、确系犯罪嫌疑人作为。比较有力的定罪证据如记录盗窃案件经过的监控录像。若是难以确证的话,应从有利于被告的角度,疑罪从无。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 盗窃的数额,按照下列方法认定:

被盗财物有有效价格证明的,根据有效价格证明认定;无有效价格证明,或者根据价格证明认定盗窃数额明显不合理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委托估价机构估价;

(九)被盗物品价格不明或者价格难以确定的,应当按国家计划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的规定,委托指定的估价机构估价。

(十)对已陈旧、残损或者使用过的被盗物品,应当结合作案当时、当地同类物品的价格和被盗时的残旧程度,按本条第(九)项的规定办理。

(十一)残次品,按主管部门核定的价格计算;废品,按物资回收利用部门的收购价格计算;假、劣物品,有价值的,按本条第(九)项的规定办理,以实际价值计算。

希望可以帮到您,祝您生活愉快!

以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在看守所16天了,找到一些赃物,赃物金额不全,就按照实际查获的价值认定,电梯录像看到作案时和走的时候换了衣服和鞋子都是证据。最后,按照盗窃价值定罪量刑。

从盗窃罪的证明对象入手,可以从盗窃罪的主体证据、行为证据、结果证据、主观证据、情节证据等层面确立证据标准。

(1)主体证据。应包括居民身份证明和户籍证明。(2)行为证据。应包括被害人关于在具体时间、地点及位置被盗物品及物品特征的陈述;有关知情人关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用秘密窃取方法实施盗窃行为的证词;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盗窃行为时所穿戴的手套、鞋子以及犯罪工具、赃款、赃物等物证的实物及照片和有关物证、痕迹检验报告等。(3)结果证据。应包括被害人关于失窃的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关于窃得物品的供述,证人关于财物被盗的证言,有关部门关于财物被盗的证明等。(4)主观证据。应包括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际占有、使用、出售、出租、出借赃款、赃物的证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己承认盗窃犯罪事实的供述等。(5)情节证据。定罪情节证据应当包括价格鉴定、物品发票等;量刑情节证据,应当包括有关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被盗单位性质、行为人作案方式、行为人以往有无前科、被害人情况、被盗物品性质、损失情况等证据。

根据新的刑事诉讼法(2012年3月14日颁布,2013年1月1日起生效)第五章证据中之规定:第四十八条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上述的证据都是法定的证据类型,用作定罪的证据分别要证明存在盗窃罪案件的事实、情节的轻重、确系犯罪嫌疑人作为。比较有力的定罪证据如记录盗窃案件经过的监控录像。若是难以确证的话,应从有利于被告的角度,疑罪从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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