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买的房子要离婚怎么处理_夫妻离婚,共同房产如何处理?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0 07:10:47 人阅读
导读:离婚时房子怎么分割的前提是该房子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房子在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登记在男方名下,分为两种情况:1.男方单独所有;2.夫妻共同所有。男方单独所有:1...

离婚时房子怎么分割的前提是该房子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房子在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登记在男方名下,分为两种情况:1.男方单独所有;2.夫妻共同所有。


男方单独所有:

1.首先,需要区分个人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双方可以对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进行约定全部共同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全部各自所有。双方没有书面约定的或约定不清的,为没有约定按照法律规定确定。

即下列财产为个人所有:1.一方在婚前所有的财产;2.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补偿;3.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4.一方专有的生活用品;5.其他属于个人所有的财产。

其他为婚后共同财产。

2.房屋的产权

若男方用个人所有的财产全款购买房屋,登记在自己名下的为个人财产,离婚时为男方财产不进行分割;

若男方用个人所有的财产交纳首付款,用婚姻财产偿还贷款。在离婚时,房屋归男方所有,女方可就房屋升值部分及偿还银行贷款部分进行分割。


夫妻共同所有: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无论该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还是双方名下,均为夫妻共同财产。在诉讼分割时一般一人一半。


综上,在房屋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首先需要确定房屋的出资情况,来确定房屋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若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的房屋,则为夫妻共同所有。

这个问题不能一概而论。

首先,你们是否有婚前协议?第二,买房时的资金是怎么来的?是否有借债?第三,如果没有婚前协议,买房的钱是你们共同出资,而没有父母帮助的话,该房才属于你们的共同财产,离婚后,该房屋可以平均分配,关于到底是谁拿钱,谁拿房,你们可以协商,也可以由法官进行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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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男方的名字去不掉;

房屋原登记在男女双方名下,且房屋抵押给银行,若去掉男方的名字单在女方名下的,则为房产变更登记,变更登记得以实现,须取决于房屋产权变更的理由(离婚协议之安排、买卖、赠与等)是否合法,房屋上无权利限制(抵押登记、司法查封等)可自由转让。

因该房屋已抵押给银行,除非银行同意,否则不可能自由转让,即使有离婚协议之房屋产权之安排,也不可能变更登记至女方单独个人名下,男方的名字去不了。

2、男方不能再抵押;

该房屋登记在男女双方名下,即使再将其抵押,也须男女一致同意,共同签署抵押合同才行。房屋产权登记管理部门不可能在仅有一方签名抵押的情况下,将夫妻共有的房产进行抵押登记。

3、男方再借高利贷与女方无关。

如前所述,没有女方的同意,男方是不可能将房屋抵押的,男方再借高利贷的,在目前共债共签的法律规定下,与女方没有任何关关系,高利放货者上门讨债的,置之不理并报警是唯一正确的应对措施。

婚后买的房子需要看出资和登记的情况来确定离婚后如何分配。

使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房产,不论登记在谁的名下一般都会被认定是夫妻共同房产,离婚之后一人一半。

使用婚前个人财产购买的房产,登记在出资人的名下,一般被认定为个人财产,离婚后归出资人一方所有。

使用婚前个人财产购买的房产,登记在另一方的名下,一般被认定为对另一方的赠与,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之后一人一半。

至于房子的增值部分算不算,答案是肯定的,不然房产的增值部分属于谁?

大家都了解,虽然近期的房价没有明显涨幅甚至有些城市的房价还略有下跌,但是自08年至今,以北京的房价为例至少是涨了5倍不止。如果夫妻二人08年结婚,18年离婚,房产增值了5倍不止,增值部门肯定是要进行分割的。

在离婚房产分割时,有关房产增值部分的纠纷一般产生在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共同还贷的情况下,还贷部分的房产增值部分是否应该分割。在实务操作当中,一般房产属于登记人,剩余的贷款也属于登记人,并且登记人需要补偿另一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谢谢邀请;双方感情不和,一,走共同协商的路子,拟定离婚协议条款到民政局领取离婚证,意见不统一,商量无果的话。二,只能诉讼到法院,依法裁决解除婚姻。

楼主提出的这个问题,离婚后双方都要房子,双方僵持不下,只好依法进行房屋的分割了。究竟判给谁,这要根据房屋是属于婚前财产,还是婚后共同出资全款买的,或者是一方婚前出首付,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还是房地局直管的公租房,法院分不同的情况才能进行裁决。

如果说该房屋是属于房地产局直管的公租房,在租赁契约上写的是谁的名字,谁就是承租人,法院就会判给谁。

如果该房屋是婚前的个人 财产,婚后在房产证上也没有加上对方的名字,离婚时,婚前的个人财产就属于个人拥有。

如果说该房屋是婚前个人出首付,婚后共同还贷,婚前部分就属于个人财产,婚后还贷部分属于共同财产, 谁对该房屋占有权的比例大,该房屋就归属谁,以现金支付对方房产拥有的价值。

如果该房屋是婚后双方全资购买的房屋,双方各有50%的拥有权。离婚时,谁属于被告,一般情况下,被告有优先选择房屋的权利,用现金支付对方房产拥有的价值。如果被告没有经济条件,原告有经济条件的话,就由原告支付被告现金。双方要是都没有支付对方的经济条件,那就离婚不离家,各占一半房屋的所有权。

您好!

基本的结论是:房产证上登记了夫妻二人的名字,二人均有产权,在离婚的时候是可以分割的

但是因为房产获取的时间、获取方式、登记方式上有区别,所以具体分割的份额多少也有差别。分两种情况回答一下:各自份额的判定,离婚之后的分割方式。

各自份额的判定

1. 从获取时间上,是婚内购房

(1)婚内夫妻二人用婚内财产购买

这种情况判断最简单。这种情况下,无论登记的是谁的名字,除非特别约定(例如,婚内财产分割协议),房子均作为夫妻二人共同财产。在没有标注份额的情况下,因此房产属于“共同共有”,夫妻二人各一半儿。

(2)婚内一方用个人财产购房

这种情况下,有两个关键点:

  • 一是一方用“个人财产”全款购房。个人财产包括了个人婚前财产、个人的父母赠与给单方的财产。在购买的时候如果直接登记了两个人的名字、或者购买时登记单方名字随后又加了对方名字,无论哪种情况,在分割房产的时候,首先靠双方协议,一般来讲,未出资方占有的份额会少。协商不成,通过法院判决决定。

  • 二是一方用个人财产购房支付首付、婚后二人共同还贷。这种情况下,个人支付首付部分属于个人财产,共同还贷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以上两种情况下,离婚之后,房子基本都会归出资方所有。但是,出资方要给予对方一定的费用补偿,包括对方份额折算、共同还贷部分及其增值部分。具体没有固定的比例,主要看协商或者判决。

2.从获取时间上,是婚前所购

主要就要区分两种情况:一种是婚前二人共同出资购房、登记双方名字;一种是婚前单方出资、登记双方名字,或者随后加上对方名字。

  • 针对婚前二人共同出资购房。这种情况下,在没有明确各自份额的情况下,一般按照出资比例进行分割。

  • 针对婚前单方出资、登记双方名字,或者随后加上对方名字。这种情况下,视同出资方对另一方的赠与,具体的份额在没有明确写入房产证的情况下,也是靠双方协商确定。一般判定时也是倾向于出资方。

因此,简单总结一下:

(1)夫妻双方婚内共同出资,可以认定为一人一半儿。
(2)夫妻双方婚前共同出资,主要依据各自出资份额界定。
(3)夫妻一方出资,房产证登记两个人的名字(不管购买初次登记,还是随后加名),具体份额看双方协商结果。

分割方式

这里主要从房子有无贷款作为说明的维度:

1.无贷款

  • 如果是一人一半儿,谁都可以要。但是要房子的人,就要给对方相应的补偿,主要可参照当前房产的市场价格。

  • 如果不是一人一半儿(如上所述,例如后来加名的,房款由某人个人财产出的),一般归份额大的一方,但是要给予对方经济上的补偿(按照协商好的份额界定)。

2.有贷款

这种情况下,大概率房子是归贷款人所有

因为房子处于抵押状态,能否变更产权人,不单取决于夫妻二人协商的结果,更重要的是必须经过抵押权人——即银行的同意。如果贷款银行同意,那么他们会对变更人进行还贷能力等的评估;如果不同意,贷款的偿还人不能变更,除非把贷款还清。

另外的提示

1.别拖延,否则对双方均有风险

离婚其实不是每个人想看到的,毕竟当初结婚还是希望能好好一起过一辈子。但是,并非事事如愿。既然法院已经判决离婚,关于财产的分割上,不要留什么尾巴。还是那句话:什么事儿都做到前头,别拖延。否则,对于双方来讲,未来都可能存在风险。

2.分得房产有限制条件

在分割房产时,能不能分得房产的所有权,受到当地限购政策影响。如果没有购房资格,是无法分得房产的,这一点要提示一下。


希望能够对题主问题有所帮助。

根据《婚姻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夫妻双方离婚时对共有的房屋的分割应按照如下办法进行:

1、离婚时,夫妻的共有房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并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判决。

2、夫妻共有的房产,原则上应均等分割,具体处理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也可以有所差别。

3、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女方或无过错方等原则给一方所有。所有的一方给另一方应付款。

4、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居住的房屋属于一方所有,另一方以离婚无居住地为由要求暂住的,经查实可根据实际情况的需要给予暂住,但一般不超过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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