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失误所负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吗_炒股票亏损算夫妻共同债务吗?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0 03:25:57 人阅读
导读:夫妻一方欠下的债务,离婚后另一方需要承担债务分情况如下:据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夫妻任何一方应根据债权人的要求全部或部份偿还债务,应当共同偿还:“离婚...

夫妻一方欠下的债务,离婚后另一方需要承担债务分情况如下:

据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夫妻任何一方应根据债权人的要求全部或部份偿还债务,应当共同偿还:“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

我国夫妻财产实行共同共有制,也不分先后顺序,一方财产不足以清偿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对共同债务应以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或夫妻任何一方个人所有的财产清偿,由双方协议清偿,不分夫妻应分担的份额,即不论双方是否已经离婚。

债权人有权向夫妻一方或双方要求清偿债务的部份或全部;协议不成时,夫妻“共同偿还”的责任是连带的清偿责任,因此在承担责任的方式上。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另一方负有连带的清偿责任。

夫妻共同债务依法由夫妻双方负无限连带责任,而夫妻一方经营自己个人财产所负的债务属于个人债务范畴,但由于其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或者用于家庭共同生活,非经营一方享受了收益,也应承担相应的义务,但其承担的清偿义务,应以收益中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为限,承担的是有限清偿责任,而非无限连带责任。因此,婚后一方个人财产从事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债务,原则上为一方的个人债务,但应由夫妻以收益的共同财产进行清偿。

炒股票亏损,损失的是投入的本金,原则上不产生债务;若是借贷炒股,亏损了且还不上了,则会产生债务。

炒股票亏损算夫妻共同债务吗?在回答问题前,先要清楚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夫妻共同债务是指为满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是基于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对共有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而产生的债务。其中夫妻共同债务适用范围第三条: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均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炒股票盈利用于满足夫妻共同生活所需 ,相应的债务也就成为了共同债务;除非一方未经对方同意且从未知告,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也就是说借贷炒股,另一方未知晓,且之前所盈利的也未用来改善家庭生活、满足生活需要,则不列为夫妻共同债务。若真如此,那婚姻关系其实已经拉红灯了;夫妻之道 ,应以诚为主,同富贵,共患难,有了债务共同面对即是!

炒股票产生债务,也就是通过筹资、借贷或者配资进入股市,这是非常危险的,加了杠杆,虽然盈利相对放大,但亏损风险更是扩大了。心态不好,资金管理能力不强的投资者强烈建议不要借钱炒股,量力而行。

交通事故当中所产生的赔偿责任属于侵权之债,与一般的夫妻债务还是有区别的。

对于一般的夫妻债务来说,首先要看夫妻对外举债是否有共同举债的合意,或者该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经营,如果符合这两种情况,一般会认定为是夫妻共同债务。



但是交通事故所产生的赔偿之债,并不是夫妻双方所共同追求的,因为谁都不想发生交通事故,但是如果不幸发生且产生赔偿责任的情况下,该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还是出事故一方的个人债务,则要看具体情况。



一般来说,如果是夫妻双方共同外出而发生的交通事故,往往会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如果夫妻一方外出而发生的交通事故则要看具体情况。

如该事故是为了家庭利益或者事实上使家庭受益的,比如驾驶营运车辆因交通事故需要进行赔偿产生的债务,可能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如并非为了家庭利益且事实上家庭也未获益的,会被认定为夫妻一方个人债务。

谢谢邀请;对婚姻威胁最大的外来力量,无非一是对爱情不忠,在感情上出轨。二是对夫妻发生意见分歧,产生矛盾处理的手段粗暴简单,实施家暴。三就是吸毒和赌博的行为了。

只要在家庭成员中有一个人是赌博的,在经济上再殷实的家庭,也禁不住赌徒的折腾,最终会导致一穷二白,家徒四壁,负债累累的。可以说赌博和吸毒是刺向婚姻的一把利剑,崩溃在这把利剑下的家庭数不胜数。

就如楼主所问,赌博欠债是否属于夫妻的共同欠债的这个问题。法律是以事实为依据的,没有证据,谁也说不清是不是属于夫妻的共同欠债。只有依法说事,来回答你这个问题,才能得到答案。

依据婚姻法的规定,男女自领结婚证,成为了合法的夫妻,共同生活在一起,在婚姻期间内任意一方的合法收入,都是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收入,对共同收入,双方都有平等的消费权和处置权。同时,法律还认可,在婚姻期间内所产生的一切债务,只要是用于家庭生活的,都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欠债,依法双方都有偿还债务的责任。

赌博的行为,虽然是发生在婚姻期间内的行为,只要他的欠债资金并没有用于家庭生活,赌博的输赢也并不是为了家庭生活为目的。也就是说为了满足个人的违法行为欠下的债务。只要有充分的证据链能够证明是在你不知情的情况下,对方背着你欠下的赌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只要法院能够采信,那就不属于夫妻的共同欠债,你就没有偿还债务的责任。

要是你没有铁的证据,发生在婚姻期间内的欠债,要想取证,能使法院采信,难度是非常大的,就算包公在世也断不清。我建议你最好是聘请当地的律师,他们是专业的,取证是高手,律师依法会维护你最大的利益,还你清白的。

谢谢邀请;这是一个法律基本常识的问题,世人都知道,杀人偿命,欠债还钱这个普通的道理,特别是在婚姻期间内,夫妻在经济上作为一个共同体,举债要是另一方推脱责任的话,就不能算是同甘苦,共命运的患难夫妻了。

就如楼主所提,婚姻关系存在期间一方举债,另一方是否一定要承担还款责任的问题,首先我可以回答,不一定!只要是在一方不知情的情况下另一方举债,关键要拿得出证据,才能不负偿还的责任。

依据婚姻法的规定,只要成为了合法的夫妻,任意一方的收入都是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对共同财产,双方都有平等的使用权,买卖权,赠予权和处置权。在婚姻期间内,只要是为了家庭生活,任何一方的举债,都是夫妻双方的共同欠债,双方都有平等偿还债务的责任。

如果一方在婚姻期间内举债,是为了家庭生活必须费用,做买卖,购置动产和不动产,或者是生病发生的亏欠举的债。依法肯定是夫妻双方在婚姻期间内的共同欠债,双方都必须担负起偿还债务的责任。

如果一方在婚姻期间内是背着对方举的债,只要有充分的证据能够证明,资金的实际用途是用在家庭生活上的。依法同样把这种举债视为夫妻双方的共同欠债,双方都有承担偿还债务的责任。

如果一方在婚姻期间内是被着对方举得债,资金也没有用在家庭的生活上,是用于个人消费,赌博,或者是其他方面。另一方只要有充分的证据链能够证明自己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举的债。依法就可以把它看成是在婚姻期间内的个人欠债,当事方就要独立承担起偿还债务的责任。

1.关于夫妻共同债务,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为:“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据此,夫妻共同债务有两个特性:一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活动的;二是产生于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共同举债,或一方虽以个人名义举债但另一方同意。婚姻法第四十一条以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作为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标准,采用“目的论”,更偏向于反映婚姻的本质,更符合权利义务的一致性,有利于保护未受益的一方;《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以是否发生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标准,采用“名义论”,更偏向于对债权人的保护。但《婚姻法解释(二)》是对婚姻法的解释,不能背离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精神,在客观上不能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不能成为夫妻共同债务。在目前法律没有明确界定夫妻共同债务的内涵以及具体范围的情况下,应以婚姻法第四十一条作为审判的主要依据。据此,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有两大类:第一类是法定共同债务,主要包括三类情形:第一类婚后为共同生活所负之债;第二类婚前个人所负用于婚后夫妻共同生活的债务;第三类结婚后夫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但非举债配偶能够证明为个人债务的除外。第二类是约定共同债务。运用《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判断是否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时,不应拘泥于当事人的口头表述或书面记载等形式,而应注重实质,对于一方个人债务的延续、专属于一方的个人债务及无偿行为所生之债务,即使其未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也应认定为个人债务。

2.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2014)民一他字第10号《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性质如何认定的答复》中载明:在不涉及他人的离婚案件中,由以个人名义举债的配偶一方负责举证证明所借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如证据不足,则其配偶一方不承担偿还责任。在债权人以夫妻一方为被告起诉的债务纠纷中,对于案涉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按照《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认定。如果举债人的配偶举证证明所借债务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则其不承担偿还责任。

3.就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设立的保证债务而言,如果其对外担保并收取了经济利益,这种利益往往用于家庭生活,那么就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范畴,应由夫妻对该担保之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而对于夫妻一方无偿保证所生之债务则应认定为个人债务,因为保证人既没有从债权人也没有从债务人处获得对待给付,无法给保证人带来任何利益,对于夫妻共同生活目的的实现没有任何帮助,因此该保证债务的设定并没有基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可能,属于《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的情形,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范畴,应认定为夫或妻一方的个人债务。

4.婚姻法不仅应强调夫妻共同体的意义,更应注重夫妻作为独立自然人的个体价值。如果一味过度强调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忽略了非举债配偶一方的利益,在债权人与非举债配偶一方之间缺乏利益平衡机制,将违背法律公平理念。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应当首先推定为个人债务,若债权人或者以自己名义负债的夫或妻想要认定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其应当对其主张负举证责任。若不能举证证明该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应认定该债务为个人债务,由负债的夫或妻以其个人财产对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

担保之债不同于婚姻法规定的夫妻共同生活债务,夫妻一方对外担保之债不能适用《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实际上,早在2015年最高院就针对此问题有专门的复函

即最高院[2015]民一他字第9号复函,该复函的内容原文是: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14)闽民申字第1715号《关于再审申请人宋某、叶某与被申请人叶某某及一审被告陈某、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多数意见,即夫妻一方对外担保之债不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该笔债务,有80%以上的可能性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即女方在离婚时需要分担50万元的债务。

根据婚姻存续期间共同债务的认定,《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另外,在2017年8月,《最高法院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的最新答复》中明确提出,既然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生产、经营的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那么根据权利、义务、责任相统一的原则,因投资经营产生的债务也应当由夫妻共同承担。我们认为,对于夫妻一方因投资经营所负债务,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与婚姻法规定精神是一致的,这既符合保障市场经济交易安全,也关系到3亿多家庭的生产经营。

由此段内容,可以看出法院对于婚姻存续期间一方对外投资所形成的债务的认定原则。简单来说就是,因投资亏损而产生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夫妻共同承担。

题主中所述的男方做生意失败欠债100万元,应当认定为投资亏损,因此,应当是夫妻共同债务,在离婚时,也就自然应当有夫妻双方去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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